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辖区金银珠宝首饰产业发展,促进诚信经营,创建产业品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签订《信用金保证书》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经营单位为信用金单位。信用金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承担依本办法确定的义务。第三条一方当事人是信用金单位的消费纠纷,可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注册地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罗湖辖区内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销售经营单位,可以申请成为信用金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信用金领导小组)是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简称信用金)的领导管理机构,也是本办法的制订、修改、执行和监督机构。第六条信用金领导小组设主任1名,由市人大代表、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杨剑昌同志兼任。设副主任2名,由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秘书长杨绍武同志、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代表卢礼杭同志兼任。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合担任该职务时由派遣单位于15日内提请更换。第七条信用金领导小组成员共8名,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2名)、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1名)、罗湖区总商会(1名)、罗湖区企业服务中心(1名)、深圳市诚信联盟协会(1名)、深圳市罗湖区质量技术协会(1名)、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代表(1名)。第八条信用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简称信用金办公室,负责信用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及会议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杨剑昌同志兼任。第九条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金银珠宝首饰消费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信用金单位的,消费者可以申请信用金领导小组进行信用金消费争议裁决,信用金单位应当承认并服从该裁决。第十条信用金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议,负责审核信用金管理、研究其它相关的问题。第三章信用金的来源与补充第十一条信用金单位每家须向信用金账户交纳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最低额度)作为信用金。信用金必须于签订《信用金保证书》之日起7日内交足。信用金须直接交入信用金账户。信用金单位应当从信用保证金交纳之日起3日内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交信用金办公室。参加信用金单位交纳高于最低额度信用金的不限。第十二条确定由信用金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或赔偿费用应当从该单位提交的信用金额度内支付。因信用金账户支付导致该单位提交的信用金余额低于最低额度的,该单位必须7日内补足。第十三条信用金利息存入信用金账户,由信用金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当信用金单位信用金额度不足时可以用作垫支。第四章信用金的使用第十四条一方当事人为信用金单位的消费争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信用金账户支付该信用金单位承担的监测、鉴定费或赔偿金:1、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检测、鉴定,经国家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单位承担检测、鉴定费用,该单位7天内未作答复或明确表示拒绝承担的。2、经行政单位或国家认可机构、协会调解达成协议,确定由该单位承担责任,该单位7天内未按协议承担责任的。3、经信用金领导小组裁决确定由该单位承担责任,该单位7天内未按裁决承担责任的。4、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确定由该单位承担责任,该单位7天内未按裁决承担责任的。5、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由该单位承担责任,该单位7天内未按判决承担责任的。第十五条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检测、鉴定,经国家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单位承担检测、鉴定费用,该单位7天内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的,应当中止直接支付,进入复检。双方可以共同约定复检机构。达不成约定的,复检机构应当比原检机构高一级别,复检费用由该单位先行垫付,消费者向信用金办公室提供等额担保,最后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六条信用金账户为共管账户,以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为开户人,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负责监督。信用金账户只有依据加盖信用金管理办公室或者信用金领导小组公章的《信用金账户支付申请书》才可以支付款项,其他任何方式都不可以支付。信用金账户为统一账户,所有信用金单位提交的信用金均存入统一信用金账户。第十七条信用金是所有信用金单位的统筹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十八条设立信用金账户应要求银行每月向信用金管理办公室提供对账单。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每月应当以简报形式向信用金单位公开对账单。第十九条信用金的使用不是解决金银珠宝首饰消费纠纷的必经程序,经营者与消费者经协商可以约定不动用信用金而直接由经营单位自行解决支付。第五章信用金的支付第二十条因本办法针对一家信用金参加单位引起的信用金账户支付,其总额以支付时该单位实余信用金额度为限。第二十一条因本办法针对一家信用金参加单位引起的信用金账户支付,其总额超过该单位实余信用金额度的,先申请的先支付,同日申请的按比例支付。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信用金账户支付的,应当向信用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信用金账户支付申请书》及生效检测报告、调解书、裁决书、仲裁书或判决书。第二十三条信用金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向申请人提供《信用金支付通知书》或《信用金不予支付通知书》,并向信用金参加单位送达《信用金补充通知书》。第二十四条信用金办公室审核信用金支付申请,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的由信用金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5000元以上的由信用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第二十五条相关受益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从信用金账户支付,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1、提供了当事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消费依据的;2、提供了《信用金支付通知书》的;3、提供了生效检测报告、调解书、裁决书、仲裁书或判决书的;4、提供了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的。第六章信用金的退出第二十六条信用金的退出分裁定退出和自愿退出。第二十七条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经申请程序批准同意,信用金参加单位拒不同意从信用金账户支付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信用金办公室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发出整改通知书30日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可以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报批评30日内仍未改正的,信用金领导小组可以裁定该单位退出信用金制度,予以摘牌并向媒体公布。第二十八条信用金单位提出退出信用金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批准申请:1、提交《信用金退出申请书》。2、向办公室交回信用金单位牌匾。第二十九条信用金单位停止生产销售经营金银珠宝首饰行业的,经核实可以申请退回信用金。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退出信用金制度的,经批准退出,从批准退出之日起经过60日可退还信用金。批准退出信用金制度之前发生的消费纠纷,在批准退出之日起50日内提出信用金账户赔付申请,符合条件的仍然适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信用金管理办法由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深圳市诚信联盟协会、罗湖区总商会、罗湖区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罗湖区质量技术协会联合制定。第三十二条信用金领导小组有权对本办法作出修改。第三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刻制“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领导小组”印章一枚、“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公室”印章一枚,由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管理使用;根据本办法刻制“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财务专用章”印章一枚,由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管理使用。第三十四条本信用金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信用金领导小组。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深圳市诚信联盟协会深圳市罗湖区质量技术协会罗湖区总商会罗湖区企业服务中心2004年11月8日附:1、信用金保证书2、信用金账户直接支付申请书3、信用金账户直接支付通知书4、信用金补充通知书5、信用金退出裁定书6、信用金自愿退出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