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XXXX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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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二章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公司增资的计划;(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二十三)公司对外并购计划的相关方案;(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的重大事项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能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环节的相关单位人员;(七)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存档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培训等。第六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二个工作日内交证券部备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一)公司在编制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转送方案时;(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五)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六)中国证监会等监管单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幕信息事项。第七条登记备案方式要求:对于公司信息披露固定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董事长、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信息披露主管人员等。该类人员作为公司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一次性报备的方式登记备案。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登记备案。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填报要求:(一)填报人员范围涵盖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处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环节时所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企业、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证券账户、获悉的时间、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因何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等;(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法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二条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五年。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直系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第十六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其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十八条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警示。第十九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第二十条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中各名词/概念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中的各名词概念一致。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市公司简称: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码:300034编号:报备时间:年月日序号名称(个人填写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企业代码(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知悉时间知悉方式知悉原因知悉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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