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自天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财务金融部的职能是: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缴的税收及其他费用。6、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三条公司设财务总监和财务金融部,负责办理财会事务。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时,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公司下属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视业务需要在非独立核算的事业部设立报销点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第七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第八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第九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第十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否则将追究其责任。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必须监交。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其直接上级会同财务金融部部长进行监交;主管财会人员的交接,由财务金融部部长会同财务总监进行监交;财务金融部部长的交接,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进行监交。第三章备用金管理第十一条备用金是指公司财务金融部库存现金以外借给内部职工、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用于周转的现金。第十二条备用金的领用采用如下程序:1、由领用备用金的个人或部门提出申请,注明用途及金额。2、由各职能部部长、事业部部长书面批准后到财务金融部办理借款手续。第十三条个人借用备用金采用“一次报帐制”,使用后报销时一次结清,前帐不结,后帐不借。第十四条单位借用备用金采用“定额周转制”。由财务金融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额度一次拨足,使用后报销补足定额,不需用或在特定时间(如年终时)收回。第四章现金管理第十五条现金开支范围为: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补贴、差旅费等。2、不能转帐支出的个人劳务费及产品采购。3、金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4、特殊情况需要大额支出现金,必须报请财务金融部部长批准。第十六条不准坐支现金。公司经营活动实现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许自收自支。第十七条执行钱帐分管制度。按内部牵制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查、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十八条出纳人员对所管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库存现金,确保帐实相符。严禁白条冲抵现金。第十九条严格凭证手续。一切现金收支业务都必须有经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方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出纳人员在办妥收付款项后,要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戳记,并根据记帐凭证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帐。第二十条严格审批手续。所有的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审批权限的主管人员书面同意方可支付。公司对支出项目有专门规定支出标准的,按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库存现金要经常盘点。若发现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报告主管并作好帐务处理,不准以长顶短或随便冲减现金。第五章支票管理第二十二条空白支票应由专人保管。空白支票的购买量要适度,不允许留存大量空白支票。第二十三条预留银行印鉴应有专人保管,并和支票分开保管。第二十四条领用支票要填写“支票借领单”,并由有审批权限的主管人员书面同意方可借出,借领人要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第二十五条“支票借领单”中要注明用途及预计金额,不能预计金额的应写明原因。第二十六条支票借出后应及时使用并报销,必须在出票后十三天内报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销的应通知财务金融部。意外报废或超过使用期的支票应及时到财务金融部办理注销手续。第六章信汇、电汇、汇票、转帐支付管理第二十七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汇票、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第二十八条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员按公司付款审批权限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公司各级会计人员都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第三十一条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公司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财务金融部部长的批准。公司外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管理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财务金融部部长的批准。第三十二条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同意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注册”。销毁时,由总经理指定档案部门和财务金融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注册上签名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注册”需长期保存。第三十三条因内部单位合并,撤消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移交并入单位,公司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接受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注册上签名盖章。第三十四条公司会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123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其中:涉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5年永久3年456789二、会计帐簿类日记帐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涉外事及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15年25年15年15年15年15年永久包括日记总帐综合管理部管理101112三、会计报表类主要财务指标报表月、季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3年5年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包括文字分析包括文字分析131415四、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15年25年25年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财务金融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