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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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发布的重大意义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为铁路运输安全稳定环境提供法规保障在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域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铁路安全综合治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条例》确立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强调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我们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为铁路运输安全稳定环境提供法规保障新一轮铁路建提速里程不断扩大,列车速度大幅提高、密度不断加大、重量不断增加,大批新技术、新装备投入使用,对运输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把铁路安全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加大对铁路线、桥、隧、站等重要设施设备及铁路营运安全的保护力度,明确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和规范铁路安全管理,为有效遏制各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不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是从根本上解决影响铁路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在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域推进依法行政《条例》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要求,针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特点,确立了一系列加强铁路安全监管的重要制度,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设定了若干重要的行政审批事项,确立了重要运输设备的市场准入条件,并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加大了铁路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铁路安全综合治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保持铁路运输安全的相对稳定,除了铁路部门自身努力外,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广大旅客货主以及铁路沿线人民群众和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加强综合治理,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条例》对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综合治理的有关方面职责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明确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权限,规定了公安机关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职责。还专门增设了“社会公众义务”一章,明确规定了社会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局)的行政职能《铁路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第二条规定: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有关概念(一)铁路线路:狭义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边坡、侧沟及其它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广义既包括线、桥、隧、站,也包括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等固定设施。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铁路法》第二条)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有关概念(二)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只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设的一个特定区域。如何把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铁路用地的关系?铁路用地了得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铁路建设用地,另一种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均具有产权特征。在实际划界时,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边界可能出现不一致。法律层级《立法法》确立三个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法律主要确立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法规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制度、原则,即“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必须依据《铁路法》和《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细化相关制度和原则。条例中行政许可事项必须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处罚事项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等等而对于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而言,“条例”又是其上一层级的法规规范,任何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都必须符合条例的原则和精神,不得与条例相冲突、相抵触。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5年12月2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19日铁路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7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求援规则》2007年8月19日铁路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依据《铁路法》和《安全生产法》与铁路运输安全活动密切相关,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铁路法》是调整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在铁路运输管理、铁路建设管理、客货运营管理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基本法律制度。其中第四章还对铁路运输安全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铁路线路及运输设施的安全保护、道口的安全管理、公民对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等。《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安全生产活动,都要受它的约束和规范。因此,条例是依据《铁路法》和《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铁路运输保护条例》立法目的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铁路运输保护条例》适用范围适用事项:包括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铁路运输保护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受本条例的规范和约束。既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也适用于自然人。既适用于铁路运输经营单位(承运人)也适用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托运人),既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资企业。监督管理主体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风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阶段:“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为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与铁路局一班人马两块牌子。与铁道部“派出机构”不同:“铁路管理机构”是铁道部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作出的决定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派出机构”是部组成部分,以部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行使权力,所作出的决定和行为由部承担法律责任。对其理解应把握两点:1.铁路管理机构的职权只限于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安全监督检查;二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三是行政执法主体。2.铁路管理机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能越权行政。五个重要的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一)1.明确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规定了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活动。2.针对河道非法、过度采砂屡禁不止,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突出问题,对原条例规定的禁采范围作了进一步调整,适当扩大了禁采范围,加大了对铁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力度。3.禁止在铁路设施周围建造、设立危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所及仓库,禁止在铁路线、桥、隧周围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范围。五个重要的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二)4.对涉及多个专业管理部门的设施设备,如道路铁路两用桥、桥区航标以及铁路线路与道路、水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交叉、重叠处所,按照权责对应、公平负担、共同维护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各有关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5.完善了铁路道口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设置和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审批主体和程序,并规定:新建、改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道路交通流量或者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既有的一级、二级公路、城市市区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此外,对平交道口改立交道口的费用分担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综合治理的各有关方面职责1.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权责。包括国家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公安机关维护铁路运输治安秩序的责任;铁路与国家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定期住处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铁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及有关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的处罚权。2.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检查、防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确保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安全运行;设置并维护铁路安全保护设施及警示标志、标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等。3.对社会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包括在条例设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站车安全,危及通信信号设施、电气化铁路设施安全的行为等。铁路沿线地方政府管理职责(一)1.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2.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铁路沿线地质灾害。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铁路沿线地方政府管理职责(二)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依法拆除。5.城市规划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与铁路管理机构共同审批铁路道口的设置或拓宽申请。6.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管理船舶通过铁路桥梁航行和进行与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疏浚作业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与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埋设、铺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业务负责监督管理责任。公安机关职责根据我国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维护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铁路治安秩序是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共三条(第59、60、61条)28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罚。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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