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市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冯新娅2013.8《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基本原则《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重点问题解读下一步工作要求《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基本原则《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重点问题解读下一步工作要求基本原则•不再强制规定跨法人交易转接处理模式。•允许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取消“一柜一机”限制。•充分发挥市场约束、行业自律的作用。•风险监管核心,包括商户管理、交易信息管理、风险监测、业务外包等。•对业务操作层面具体内容不再进行强制性规定。•为相关市场主体细化规则预留空间。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抓住风险监管核心进行原则性规定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兼顾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两类收单主体,维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商户与持卡人合法权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基本原则《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重点问题解读下一步工作要求主要内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总则(1-6)法律依据、目的、定义、适用对象特约商户管理(7-18)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受理协议内容、业务培训、档案及信息管理、本地化经营管理要求、结算手续费、特约商户退出业务与风险管理(19-38)特约商户风险评级、交易监测、业务检查、受理终端管理、交易信息传输、信息安全管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业务外包监督管理(39-47)人民银行监管职责、收单机构报告及备案制度处罚标准罚则(48-50)附则(51-54)相关用语解释、实施时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基本原则《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重点问题解读下一步工作要求重点问题解读一、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定义二、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三、风险管理要求四、银行卡收单价格管理五、权益保护六、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问题七、关于“一户一行、一柜一机”八、《办法》与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九、报告与报备机制重点问题解读一、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定义第二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业务实质:银行卡受理协议签订受理银行卡交易为特约商户完成交易资金结算定义范围:实体受理终端发起的银行卡收单网络渠道发起的银行卡收单重点问题解读一、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定义为什么将网络渠道发起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纳入《办法》监管?•业务实质相同。基于特约商户收款端的管理原则一致。•提升对创新业务的适用性、前瞻性。从各种创新业务模式中提炼出银行卡收单业务共性的、原则性的管理要求,适应银行卡支付渠道融合发展的趋势。重点问题解读二、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跨法人交易转接模式•收单机构直接通过银行卡清算机构(或通过其他机构代理接入银行卡清算机构)将收单交易信息传输至发卡银行。•收单机构直接将收单交易信息发送发卡银行。重点问题解读二、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取消了关于“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进行”的强制性规定。目的:•发挥市场主体商业协议的约束机制•尊重市场的选择,鼓励创新•适应银行卡清算市场日益开放的发展趋势重点问题解读二、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对收单机构直接将收单交易信息发送发卡银行的管理要求1.以发卡银行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为前提。—第二十六条2.明确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发卡银行应严格落实收单交易信息管理要求,在与收单机构的业务合作中明确特约商户及持卡人权益保护机制。重点问题解读二、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对收单机构直接将收单交易信息发送发卡银行的管理要求3.收单机构传输的交易信息应符合受理的银行卡品牌相关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风险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4.交易信息应包括商户信息、终端信息、交易时间、金额及地点等内容。—第二十五条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特约商户管理终端管理交易信息管理资金结算管理业务外包管理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特约商户管理特约商户管理1.准入管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不良信息审核•实名制审核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特约商户管理特约商户管理2.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培训•风险评级•检查制度•风险监测强化风险监测机制,对风险商户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特约商户管理特约商户管理3.异地收单:•核心原则——本地化经营和管理:明确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跨省域开展收单业务•原因:收单服务是一项持续性业务,包括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培训教育、业务检查,及时进行纠纷投诉处理等。对于商户套现、欺诈等风险问题,及时落实管理措施。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特约商户管理特约商户管理3.异地收单: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允许收单机构以总对总签约模式对该类商户提供收单业务。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是应以法人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总部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与特约商户总部签订受理协议,统一协调分支机构为本地特约商户开展收单业务。二是明确收单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及分工,确保由收单机构法人承担收单管理的总责任,特约商户分支机构的服务和管理责任应由收单机构当地相关分支机构承担。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终端管理终端管理第二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审批、使用、撤销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交易类型、交易限额、审批权限,以及相关密钥的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终端管理终端管理《办法》仅对银行卡受理终端的业务管理和安全标准进行原则性规定。行业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可针对POS机具、转账电话、读卡装置、自助终端、个人支付终端等不同类型的受理终端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则。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交易信息管理交易信息管理——安全性1、信息传输的安全性收单机构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2、不得存储敏感信息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因特殊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确保存储的信息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并承担相应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交易信息管理交易信息管理——合规性1、收单机构应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收单机构发送的交易信息应符合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卡银行的管理要求。3、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商户信息,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信息,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等。网络特约商户交易信息还应包括订单号、交易平台信息等。为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准确监测和识别交易风险提供基础数据,为持卡人提出交易查询、拒付调单等处理要求提供基础信息。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资金结算管理资金结算管理1、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收单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为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殊情况,因总分公司资金管理需要,可为特约商户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网络自然人商户,在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资金结算管理资金结算管理2、资金结算时间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特殊情况,因涉嫌套现、欺诈等风险问题,可采取延迟结算措施,不适用上述条款。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资金结算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原因——结算货币的法律效力用以完成债权债务最终结算的货币,应当是没有或几乎没有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法定货币。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法定用于结算债权债务的货币只能是央行货币或商业银行货币。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资金结算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原因——结算货币的法律效力支付机构虚拟账户是用以核算客户委托办理特定电子商务交易资金转移服务的详细信息记录,且客户虚拟账户的资金属于企业货币(影子货币,其对应的实际货币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不属于可用于债权债务结算的法定货币。支付机构发行的企业货币和其普通债权在法律层次上位于同一层级。若支付机构因自营业务失败,将把风险传染给支付业务,无法在破产清算中保护客户权益。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资金结算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监管目的:•保护商户结算资金安全•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维护货币体系的稳定性和货币转移机制的安全性•维护金融稳定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业务外包业务外包1、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2、收单业务与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分别管理,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协议,不得侵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重点问题解读三、风险管理要求—业务外包业务外包3、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环节原则上不得外包。随着银行卡市场专业分工日益细化,若收单机构将部分业务外包,应明确收单经营主体的管理责任,避免管理缺位,损害特约商户、持卡人合法权益,并在年度专项报告中详细说明相关情况。重点问题解读四、银行卡收单价格管理条款解读《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的适用范围是“境内发卡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消费交易”。重点问题解读四、银行卡收单价格管理适用范围《办法》第五十一条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银发[2012]263号文主要是针对实体支付终端受理银行卡交易进行价格规范,网络特约商户通过网络支付接口受理银行卡不属于银发[2012]263号规范范畴。《办法》尊重了目前网络收单业务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由发卡银行、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特约商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商业协议约定。重点问题解读四、银行卡收单价格管理适用范围例如,通过POS、转账电话、读卡装置等银行卡信息读取、采集装置受理的银行卡交易属于银发[2012]263号文规范范畴,网关支付不在银发[2012]263号文规范范围内。重点问题解读五、权益保护—特约商户保障特约商户合法权益1、对收单服务相关信息的获取权通过业务培训,确保特约商户掌握银行卡受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基础知识。2、资金结算权益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结算时间要求T+30、不得挪用待结算资金等。重点问题解读五、权益保护—持卡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1、保障持卡人的银行卡使用权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歧视或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2、不得向持卡人转嫁刷卡手续费收单机构不得、且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向持卡人转嫁刷卡手续费。3、交易与信息安全收单机构应确保持卡人交易和信息安全,且在特约商户协议、外包协议等法律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违约责任。重点问题解读六、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问题不再禁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中“禁止将个人结算账户设置为信用卡收单账户”的规定。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