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6日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券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目标与原则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以各种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了解和认同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四)改善公司治理,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五)促进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2—(二)诚实守信,力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三)高效低耗,注重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四)互动沟通,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章工作对象和沟通内容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四)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六)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沟通内容:(一)本行发展战略。(二)本行财务信息。(三)本行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四)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等信息。(五)投资者关心的与本行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列席本行有关战略研讨、经营管理、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重要会议。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内的本行资讯情况及书面材料。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建章立制,规划目标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3—规范本行投资者关系活动。2、根据本行经营战略规划、市场形势以及投资者关系现状,确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目标,并相应制定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路演推介、媒体合作、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二)研究政策,建立识别机制1、研究宏观经济和金融业发展方向、货币与金融监管政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密切跟踪监管部门最新动态,了解并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为本行经营决策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政策介绍。2、建立投资者数据库,通过对本行投资者数目、性质、类别、地理分布、投资金额以及投资目的偏好等进行跟踪统计和分类识别,为制定相应的投资者信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据。(三)股权管理1、根据《兴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股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和管理本行股东名册;(2)办理本行股份的质押、转让、变更等事宜;(3)协助司法机关查询、冻结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或相关权益,并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股东;(4)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组织派发股利。2、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合理引导股份转受让、增资扩股等股权活动,吸引优秀投资者投资入股,不断优化本行股权结构;强化股东资源与业务发展的互动关系,支持本行业务发展。(四)统筹协调与境外战略投资者交流与合作事宜根据本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合作和技术支持协议,完善对外战略合作统筹机制,统筹协调本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事宜,促使战略合作项目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效。—4—1、征集本行相关部门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交流需求,统筹安排并提出年度合作计划,报请批准后执行。2、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合作事项及安排实施,并跟踪项目执行情况。3、及时总结、评估并通报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其成果,促使交流合作真正取得实效。(五)信息披露与反馈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同时认真收集投资者对本行的评价与期望。1、法定信息披露: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和财务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公司治理信息;投资者关心的与本行相关的其他信息。2、非法定信息披露:作为法定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本行将针对投资者以及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必要的方式不定期进行披露:(1)针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等不同种类及投资者偏好,不定期整合投资者所需投资信息并发布;(2)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传播媒介等的日常咨询;(3)根据年度计划和本行运作需要不定期举办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传播媒介等参加的业绩说明会和推介路演。3、全面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了解资本市场对本行经营行为和发展战略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以便对经营管理作出必要的改进和完善。(六)与投资者联系与交流1、与投资者日常交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访谈等形式。—5—2、筹备股东大会,必要时就重大事项召集投资者会议、征求投资者意见和网上直播。3、定期编制和发布本行信息简报,不定期组织开展业绩说明会、路演推介等活动。4、走访投资者,并与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保持密切联系,努力提高资本市场对本行的关注以及本行资信程度。5、接待投资者来访,不定期邀请部分投资者到本行参观,提高本行运作的透明度。本行应合理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本行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6、借助本行网站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本行信息。7、督办落实本行公开发行文件涉及的有关承诺。(七)公共关系1、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汇报本行经营情况。2、加强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渠道,客观公正地反映本行经营情况。3、增进本行高管人员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安排对高管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如参加有关会议、网上交流或在媒体上发表观点、披露信息等。4、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横向交流与合作。(八)危机处理及声誉维护在本行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被有关机关调查处罚、业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或预计危机可能出现时,根据“坦诚、迅速、统一、有序”的指导方针,按照“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的原则,启动以下危机处理程序,制定—6—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维护本行声誉和投资者信心。1、全面了解危机实际情况,收集并汇总形成书面处置建议,履行必要内部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2、视突发事件性质和行内授权处置程序,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董事会通报情况后统一对外披露。3、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在第一时间告知全体股东,取得股东的理解与支持。4、积极应对危机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系,了解投资者和社会舆论的反应,全面跟踪事件动态,提出应对建议。5、及时将事件过程及对本行影响等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同时召集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借助第三方力量作出冷静、客观、公正的评论,正面引导舆论。6、做好危机处理的总结与善后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本行的诚信度。(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一)熟悉本行基本情况。(二)熟悉本行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情况。(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本行以适当的方式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第十条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本行网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财经媒体采访报道;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7—第十一条《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刊登本行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本行网站()中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为本行与投资者的沟通互动平台,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网站和专栏发布。第十二条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行董事会。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中涉及上市公司应当执行的条款和内容自本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