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发展总体规划纲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目录一、总则1.1制定目的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出发,为加强对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发展的规范和引导,积极稳妥推进城际轨道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引领区域空间发展模式创新,特制定本规划纲要。1.2法律地位本规划纲要是指导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发展的行动纲领,按照本规划纲要分批制定的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是编制、调整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站场TOD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方案的依据。1.3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3)《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4)《珠江三角洲地区城际轨道交通网规划(2009年修订)》(5)《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6)《珠江三角洲地区城乡规划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7)《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利用状况深化调查》1.4指导思想——区域一体化发展与突出各市、各站场发展特色相协调。协调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与沿线城镇空间发展关系,完善区域空间格局,引导人口和现代服务业向城际轨道交通沿线集聚,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集约、高效的空间支持,提升已有节点地区功能,培育新兴节点和功能集聚区,促进外围地区快速发展,引导区域城镇的分工协作,实现区域城镇更合理、高效的布局。——公共交通引导发展与保障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通过规划引导,集约高效利用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周边地区土地资源,大力推动沿线综合开发,提高对于人口和服务的集聚能力,提高城际轨道交通的客源规模,通过沿线土地资源的增值弥补轨道交通运营和建设的资金缺口,实现滚动建设、持续发展。——集约用地与提升空间品质相协调。转变蔓延式空间扩张和土地低效利用发展模式,结合城镇功能提升需求,创新土地综合利用模式,打造绿色、智慧、包容、人本的新型城镇化典型空间示范区。提出站场TOD开发分类规划指引,创新城市空间组织形式,提升空间品质,依托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建成一批符合TOD理念的低碳、宜居、集约、高效的高品质新型空间载体。——省市合作开发与相关主体市场化利益机制相协调。省为主体、省与沿线市联合主导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利用工作,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通过市场手段引进合作伙伴进行站场周边综合开发。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利用的收益应当依法主要用于反哺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省市协同、精简高效的行政主导机制和合作开发机制,并从土地、规划、财税、交通、投融资等领域研究完善支持政策。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2.1战略定位——珠三角区域空间一体化发展的引领框架。按照《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区域总体空间布局以“发展轴带”为主线,而城际轨道交通网络既是依据总体空间布局构建,又是引领形成“发展轴带”的主要框架和途径。——珠三角区域强化整体竞争力的功能载体。一个区域面向国际、国内的竞争力依托于区域内各级各类的功能节点以及节点间的协同效应,城际轨道交通将为培育一批强大的功能节点提供有力支持,并在这些节点间构建起天然而紧密的联系。——区域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作为区域强化竞争力的功能载体必然在区域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其站场TOD发展也必然要求以服务业为主导。——贯彻TOD理念创新空间发展模式的典范空间。重点包括对交通与空间发展的关系整合,体现新的人性化空间设计理念,探索较高强度条件下提高空间品质的技术路径。2.2发展目标——打造一批贯彻TOD理念的新型空间载体,强化区域功能网络体系。到2015年、2020年、2030年,将分别建成10个、30个、100个依托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的TOD综合体或TOD新城。——深化城际分工协作,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到2015年、2020年、2030年,使用珠三角城际轨道进行城际通勤的人口分别达到20万人、50万人、100万人以上。——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镇空间紧凑发展。城际轨道和城市轨道站场周边逐步成为区域内人口和就业集聚的主要地区。到2015年、2020年、2030年,通过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发展将分别提供不少于6平方公里、20平方公里、80平方公里的优质建设用地;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发展的核心区、协调区的综合开发毛容积率分别达到、以上,协调区的居住人口和就业人口总和密度达到5万人/平方公里以上。——探索高强度开发条件下理想城市形态,为幸福广东创造人性化空间。所有的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体或TOD新城均应当符合宜居城乡建设标准,并成为所在城镇最具吸引力的公共活动中心之一。——保障城际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优化区域交通结构。通过站场TOD发展建立土地开发收益弥补城际轨道交通运营亏损的良性机制,并逐步提高城际轨道交通客流规模,到2020年以后争取实现开通10年以上的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可以保本运营。三、总体部署依据《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空间格局、中心体系和功能引导,借鉴国外都市区域轨道交通系统引导区域城镇分工协作的规律和培育功能节点的经验,结合珠三角城际轨道网络的具体条件和沿线城镇规划意图,依托城际轨道站场TOD发展,培育区域级、城市级、片区级的多种功能节点,强化区域功能网络体系。3.1区域级功能节点进入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核心地区或战略性副中心、位于区域发展“脊梁”的地区性中心城市的新兴主中心、以及区域性客运枢纽的城际轨道站场,其周边应着力发展区域性服务功能,培育成区域级功能节点。结合其所在片区的功能特征,区域级功能节点着重为珠三角乃至更大区域提供高端生产性或消费性服务,重点加强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能力建设,深化与港澳合作,加强与全球城市网络的联系,增强区域整体竞争力。根据其服务范围和功能综合程度的不同,区域级功能节点具体可包括区域级综合中心节点、专一功能中心节点、次区域级综合中心节点及区域级交通枢纽等不同类型。区域级综合中心节点是为珠三角区域或东、中、西岸都市区提供综合性服务的中心节点;次区域级综合中心节点是为都市区内部分地区、相邻的城际区域提供服务的中心节点,是作为区域级中心在辐射范围不足情况下的补充,在具有有一定特色的同时又拥有显着的综合性;专一功能中心节点即为珠三角区域或东、中、西岸都市区提供会展、物流等专一功能服务的中心节点;区域级交通枢纽应优先满足大型交通枢纽及其接驳设施要求。不同类型的区域级功能节点应根据各自的功能定位、辐射范围等在功能混合度、开发强度以及公共空间开放度等规划控制要素上有所差别。3.2城市级功能节点进入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非战略性副中心(次中心)、地区性中心城市的主中心和新中心的城际轨道站场,其周边应着力发展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培育成城市级功能节点。根据为全市或分区提供综合性服务职能的需要,培育城市级商业商务中心,同时突出片区在城市公共中心体系中的特色,加强各类服务设施的集聚和整合,提高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提升居民消费水平促进内需发展。城市级功能节点应与城市本身的中心体系规划相协调,尤其强调利用该节点与区域城市网络拥有更便利联系的优势,甚至突出城际轨道交通线路和站场的引入对于该城市空间格局和中心体系规划的影响。根据其服务范围的不同,城市级功能节点具体可包括城市级和次城市级中心节点。不同类型的城市级站场应根据各自的功能定位、服务范围等在功能混合度、开发强度以及公共空间开放度等规划控制要素上有所差别。3.3片区级功能节点位于城市的一般性生活社区、产业园区或城镇边缘新发展地区的城际轨道站场,其周边应着力发展具有本片区特色的服务职能,建设成片区级功能节点。根据所在片区的资源条件和发展潜力,加强以本片区为主要服务对象、体现片区特色的各类生活性或生产性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和沿线产业升级。该节点服务功能的特征由其所在片区的功能决定。因其片区功能和资源条件的不同,片区级功能节点可包括一般社区型、产业型、旅游型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片区级站场应根据各自的主导功能、服务对象等在功能混合度、开发强度以及公共空间开放度等规划控制要素上有所差别。四、TOD发展规划指引4.1基本要求贯彻TOD发展的理念,将土地利用与公共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布局,依托轨道站场引导人口和就业规模集聚,推行“布局紧凑、功能混合、慢行优先、尺度宜人”的设计思想,减少机动化出行需求,提高城镇空间的活力和宜居水平,将站点周边建设成为低碳宜居的高品质新型空间载体。根据TOD发展的总体部署,针对区域级、城市级、片区级的功能节点及其具体类型,从土地使用、交通组织、城市设计三个方面明确站场TOD综合开发的规划指引。在进行大规模新区开发或改造重建的TOD发展项目中,要全面贯彻TOD发展规划指引。在以现状建成区为主的城际轨道站场周边地区,要通过步行系统的改造和扩展、公共空间的设计优化、核心区及邻近公共场所的建筑功能调整、适当插建“连接体”建构筑物等途径提高空间品质,引导其向TOD模式逐步演变。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城际轨道站场,鼓励建设居住、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功能多元复合、互为补充,建筑空间紧凑布局、与轨道交通及步行设施密切联系的建筑综合体,成为所在片区的核心和地标。4.2土地使用规划指引(1)总体要求按照站场在区域和城市中的功能定位进行圈层式用地布局,鼓励混合用地以激发不同功能互为价值链,并适度提高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从而充分利用交通优势提高土地使用价值。(2)具体规划指引站场周边用地呈圈层式布局轨道站场及邻近地块优先布置各类交通接驳设施和集散广场;在核心区内优先布置绿地广场、商业商务、旅馆酒店、文化休闲设施以及城际通勤人口的居住社区;在协调区范围内一般应禁止工业、仓储及其他货运量较大的用地功能,并限制机动车配套需求较高的其他功能。站场周边鼓励土地使用的混合方式尤其是要对核心区内各类混合用地的面积占可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设定最低值。有条件时,应利用轨道站场及交通接驳设施的用地进行综合开发。站场周边一般应采取适当较高强度开发核心区和协调区内的毛容积率、居住人口和就业人口的总和密度等均应设定最低值,并按照圈层式控制建设用地的净容积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区域级和城市级的TOD发展功能节点,应当大力推进站场及周边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重点考虑交通、商业和安全避难功能,并与轨道交通、步行设施以及邻近建筑便捷连通。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发展土地使用规划指引一览表控制要素控制范围TOD类型区域级城市级片区级区域级/次区域级综合中心专一功能中心区域级交通枢纽城市级/次城市级中心社区型产业型旅游型用地布局—圈层式用地布局:(1)站场及邻近片区:优先布置各类交通接驳设施和集散广场;(2)核心区:优先布置绿地、广场、商业商务、旅馆酒店、文化休闲设施以及城际通勤人口的居住社区;(3)协调区:一般应禁止工业、仓储及其他货运量较大的用地功能,限制机动车配套需求较高的其他功能。核心区强化对区域或都市区的高端生产性服务职能体现特定的专一功能(会展、物流等)的主导地位优先满足大型交通枢纽及其接驳设施要求培育城市级商业商务中心,同时突出片区在城市公共中心体系中的特色以居住及社区的商业、文化、休憩等服务功能为主优先满足产业升级的生产性服务要求突出旅游服务、商业休闲、文化展示等功能注释:功能混合度,指各类混合用地的面积占可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综合人口密度,指居住人口和就业人口的总量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万人/km2。4.3交通组织规划指引(1)总体要求优先满足城际轨道客流集散,接驳设施布局应遵循“无缝换乘”及公交优先原则,协调区道路网应与高强度综合开发的土地利用模式相适应,并构建以站点为中心的连续、安全的慢行网络,充分发挥轨道对综合开发物业的带动作用。(2)具体规划指引站场接驳设施布设遵循便捷化、集约化原则紧邻站场土地使用优先满足交通接驳设施布设,并充分利用建筑底层或地下空间集约化布设,各种交通方式接驳换乘距离原则上不应大于300m。优先布设公共交通接驳设施,引导城际轨道客流换乘公共交通保障充足的公共交通换乘空间,按公交接驳比例大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