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无锡市锡山区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无锡市锡山区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区城市化建设,保障城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本区范围内,因政府依法组织实施道路、桥梁、河道、-2-环境绿化、经济适用住房及工业集中区等城镇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需要建造安置房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发展计划、财政、监察、国土、环保、规划、房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区建设局应当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布局规划、组团规划,在做好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区安置房建设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建设创造条件。第四条区发展计划局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安置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安置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安置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五条锡山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是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应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确定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安置房建设实行全区统一规划定点,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安置和建造与安置相分离的原则,形成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住宅区。第七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由锡山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拆迁、安置任务,严格执行锡山区人民政府锡府发[2002]68号文件规定,向区建设局上报实施项目的申请,由区建设局根据实际安置面积,审核-3-项目建设规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征地、建设等手续。第八条安置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九条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第十条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规划、勘察设计、环保、消防、安全防范、卫生防疫、环卫、市政、绿化等国家规范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一条安置房建设单位施工须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其房屋、道桥(含管线)、绿化等施工单位,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后不得转包。第十二条安置房建设项目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并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安全、高效、高质。第十三条安置房建设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单位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领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才能交付使用。安置房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十四条安置房在交付使用前应落实物业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4-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安置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建设安置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第十六条安置房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税费按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办发[2001]179号文件执行。第十七条安置房建设规费的收取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2]273号、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锡府办[2002]37号、锡山区人民政府锡府发[2003]1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安置房建设有关费用减免以批准建筑面积为准第四章价格结算及安置第十八条安置房建设项目要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定价,利润率控制在建设总投资的3%以下。安置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腾地拆迁的,其拆迁费用进入安置房建设的总成本。拆迁人根据实际使用安置房的面积,按照确定的安置房单位面积(m2)建设造价,向建设责任主体结算支付建设资金。第十九条安置房的安置对象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式严格按照锡府发[2002]68号文件执行。第二十条锡山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在安置被拆迁户前,应-5-将拆迁面积、安置面积、安置对象予以公示,填写《安置审核汇总表》,并提供拆迁协议、公示资料、项目各项建设手续等相关附件,报区建设局审核后统一组织安置工作。安置房建设项目,被拆迁户与安置房必须一一对应,确保安置房全部安置给被拆迁户。第二十一条锡山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在完成安置任务后,应按图、文、表相对应的要求将安置结果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对安置结果进行审核,核定剩余房(含住宅、非住宅)面积。锡山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凭审核批准文件到区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并按规定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安置房、安置房划拨土地和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第二十二条安置房不得销售。安置任务完成后,剩余的安置房应当经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确认,报区政府备案,并用于其他征地拆迁安置。安置房的实际安置面积超过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区建设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收取的超面积贴费分别由锡山经济开发区或各镇人民政府用于安置房的建设。剩余的非住宅房经区建设局审核确认后可以办理集体产权,其经营收益应专项用于补贴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用。第二十三条取得合法产权的安置房,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需上市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6-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定销售安置房的,由区建设局会同区监察、物价、财政、房管等部门予以查处,违规所得全额上缴区财政。在安置房建设安置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行政责任人员,由区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立项的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安置办法,根据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