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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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交通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参照《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苏交法[2007]58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1号)和《无锡市航道整治工程管理办法》(锡航指发[2006]15号),为加强对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充分发挥工程的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工程的实施应以《无锡市“十二五”航道发展规划》为基础,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总体效益,满足航运需要,兼顾工农业生产、防汛、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考虑资金到位情况、施工力量配备,材料供应,气候变化等因素,做到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在确定工程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第三条工程所及征地、拆迁、杆线迁移及桥梁加宽部分建设经费由当地地方政府筹措解决,并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25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0]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航道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交航工[2011]6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工程建设经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水运发展意见》执行。第四条工程实施必须加强对参建各方廉政建设的监督,做到工程优质、施工文明、队伍优秀。第五条工程实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安全手续,健全安全制度,强化安全管理,严格安全监督,杜绝安全事故。第二章工程管理职责第六条为了加强工程的推进和协调,经无锡市政府批准,成立无锡市锡澄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无锡市航道管理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指挥部办公室的办事机构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工程各项管理工作。第七条工程所及各市(区)中,设立现场管理办公室的(以下简称现场办),由现场办负责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管线迁移等前期工作,以及涉及地方矛盾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工作。未设立现场办公室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做好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负责征地拆迁、管线迁移等前期工作,以及涉及地方矛盾的有关协调工作,并按征地拆迁考核奖励办法执行,工程管理由项目办负责。第八条征地拆迁、管线迁移等前期工作按《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前期工作任务书》及《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前期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执行。第九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职能。第十条项目办及现场办抓好工程的廉政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项目开工前,由市指挥部项目办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报送开工备案报告。第三章工程实施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平面图、断面图、结构图、设计说明、水文地质资料、工程量分析、工程概(预)算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省航道局组织,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审。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队伍。施工、监理标段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划分。工程招标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现场办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工程的招标工作在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纪检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评标结果需在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合同由项目办、现场办与中标单位签订。坚持三合同制:同时签署施工(监理)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工程实施计划由现场办编制,经项目办审查后,报市指挥部批准,并报备省航道局。第十六条工程实施中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和办法等执行,并接受交通质监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工程须在承包人各项准备工作完毕,经总监认可且相关报批手续完备后,方可开工。第十八条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由现场办组织,并由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人员参加。如发现图纸有差错或遗漏,应由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和补充。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苏交法[2007]58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苏交规[2011]3号)等文件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设计。单项变更或工程造价增减在十万以内的设计变更由现场办审批报项目办备案,十万至三十万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办审批,三十万以上的设计变更须报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批准。第二十条工程实施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应由现场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上报项目办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工程现场管理,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成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各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成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并做到分工明确、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标准化施工方案,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含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经总监办审核批准后报现场办及项目办备案,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设计和相关的施工规范所规定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第二十三条各合同段必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若造成延误,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四条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保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第二十五条项目办及现场办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工程的管理。第二十六条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应加强履约考核,实行“按质论价”,对施工单位实行“优质优价”,对监理单位实行“优监优酬”。第二十七条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采用“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实现整个项目信息化管理。第二十八条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实行标准化施工,具体要求按照《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标准化施工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分包活动严格按《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在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加大工程科技含量,积极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科研机构加强科研项目研发工作。第四章工程经费及支付第三十一条工程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航道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三十二条工程经费中的省拨部分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规定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申请下拨。地方承诺配套资金应由沿线各市(区)的现场办负责落实,其中由地方出资的建设费用须及时汇入市指挥部办公室账户。所有款项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三条各项工程款项实行计量支付。第三十四条工程实施阶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第五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第三十五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现行质量评定标准,负责工程质量评定。第六章工程交(竣)工第三十六条工程交工验收由市指挥部组织,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参与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省发改委组织。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工程完工,经质量评定合格且完成交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八条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成,验收资料齐全,通过质量检测,符合要求后进行交工验收,移交养护单位(桥梁移交当地人民政府,航道移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运行情况正常且完成工程决算并通过竣工审计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九条在交工验收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由现场办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期限整改完成,并填写整改资料,施工及监理方签字、作为竣工资料归档。第四十条工程竣工资料按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要求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其中,前期工作资料由工程所在地政府或现场办负责编制,并交市指挥部办公室归档。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资料要求按科技档案归档要求整理成册,资料要求真实、齐全、规范、整洁。竣工资料通过档案验收后应及时归档。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涉铁工程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制度相冲突时,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无锡市锡澄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12年5月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苏交规[2011]2号)和国家颁发的现行公路、水运工程标准、规范和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防治活动实施方案》(苏交质[2009]28号)文件要求开展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防治活动。第三条施工准备阶段1、施工组织设计项目部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总监办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总监办应在收到该文件后14天内审查结束,并报送现场办及项目办备案。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责任。总监办和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工作职责。总监办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督促项目部落实完善。项目办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实行独立的第三方检测。3、项目部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相应数量、规格、型号的施工机械、设备,并保证其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总监办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和设备进行核查,确保其按合同执行。如发现项目部未履行投标承诺,总监办应向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项目部须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整改到位。4、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对设计单位移交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并与相邻标段联测,复核和联测结果报总监办核准,并报现场办备案。5、项目办在施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项目部应做好三级技术交底工作,并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第四条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1、本项目实行技术(安全)方案审查制度。依据项目特性,划分不同的审查级别。重要的技术(安全)方案由总监办组织专家进行专项审查。其余施工方案由项目部编制,总监办负责审查批准,报建设单位备案。(详见附件)方案审查前,总监办应先对方案进行预审,符合基本要求后再提交审查;审查后,项目部应对专家意见逐条答复与修改后的方案一同上报总监办审批。2、本项目各分项工程实行“首件认可制”。经首件认可的分项工程方可进入规模施工;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经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须停工并重新进行首件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详见附件)3、建立日常质量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见各有关办法)(1)、项目办将对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优监优酬考核”制度进行“奖优罚劣”。(2)、项目办将根据工程整体质量管理情况,以阶段性的总结评比、经验交流以及现场会议等形式,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学习、交流和评比,达到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3)、项目办和现场办将实行“现场问题通知单”制度,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要求回复。(4)、总监办、项目部应建立“质量管理工作例会”,对上一阶段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分析质量通病存在的原因,总结预防的措施,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4、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中应有质量控制的重点部位、工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先控制,以防止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5、分项工程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6、项目部应认真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和工序交接检验制度,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重要的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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