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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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第四条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人防、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详见《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目录》),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但下列三种情况例外:2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为两种方式确定,由建设单位选择: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不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2、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按照区划结果确定。3、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到地震主管部门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提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确定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意见:(一)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告知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及省以上地震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后,报地震主管部门备案。(二)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小区划结果等,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第七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3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施工审批等的必备内容,并查验地震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的意见;对没有地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退回建设单位补办手续。第八条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险地段。第九条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一)位于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和中心镇;(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新建开发区;(三)其他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的地区。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凡在我市境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4受其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地震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或者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5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吊销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采用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烈度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取地震动参数分区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6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地震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锦政规[199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附件: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目录7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目录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工程:1.各级公路单孔大于3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500m的悬索桥、超高层的公路及港口客运站,大中城市出入关口的重要桥梁;2.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及枢纽主体工程;3.城市地铁工程、轻轨、高架路;4.国际、国内干线机场的主体工程;5.5万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海难救助打捞部门的重要建筑。水利、能源工程: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规划容量8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水电站;2.超过330kv变电站,城市或大型企业的重要220kv枢纽变电站,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3.大型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大坝,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总库容大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或Ⅰ级挡水坝(堤防);4.海洋石油平台,区域性输油、输气管道干线工程。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工程:1.省级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及200千瓦以上发射台;2.国际电信局,国际卫星通讯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长途电信、移动通信枢纽楼,海缆登陆局,卫星地球站,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终端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终端局,应急通讯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厂矿工程:1.大、中城市三级以上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独立采供血机构的重要建筑;2.城市大型供水厂和供水干线工程;城市大型集中供热主干网工程;3.城市大型燃气生产厂和输气干线工程;4.超限高层建筑(高100m以上,含100m);5.单体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会展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6.大型矿山、冶金企业的重要生产、动力、通讯、试验中心、救灾等设施的主体工程。其他抗震设防要求不同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特殊建设工程或业主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1.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建筑;2.大、中型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和剧毒物质的生产、存贮建筑和管道输送设施;3.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4.大、中型炼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纤、制药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控制系统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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