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委字[20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后未再就业的;(九)特困家庭租赁房屋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十)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第三章提取证明文件第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薄或结婚证书,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则上在符合提取条件后一整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家庭成员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1、购买商品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契税发票;集资合作建房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单位出具的职工交纳集资建房款收据;购买公有住房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购买私产住房提交《房地产转让合同》,购房契税发票。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物业公司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审批表。(三)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等证件。(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至还清贷款止,夫妻双方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年的还本付息额。提前还款的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提取时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提前还款的持提前还款审批表。(六)出境定居或迁出本管辖区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明。(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年后未再就业的,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及失业两年后未再就业证明。(九)特困家庭租赁房屋租金占家庭收入15%以上的,可提取超出规定比例部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租赁合同。(十)单位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由单位负责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注销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书、失业证明,一次性结清。第四章提取的审批程序第五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并由单位填写《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以下简称支款凭证)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第六条职工持支款凭证、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心审批。第七条中心对提取的证明文件及支取金额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审批表上加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第八条职工持中心审批后的《审批表》、《支款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开户行按缴存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提取。如提取本人同意办理个人储蓄折(卡),开户银行也应予以办理。第九条单位集体提取,统一填写《审批表》,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提取职工身份证、职工明细及单位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中心审批,加盖《存入职工储蓄折(卡)》提取印章后,到开户银行分别按职工《支款凭证》办理个人储蓄折或储蓄卡。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