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地字[2010]378号《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十一项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及样板十一项制度要求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制度必须明确行政正职、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副职、地测科、防治水机构、防治水人员、其它部门(生产、调度、机电、通风、安监、维运、信息、供应等)的水害防治责任分工及承担的相应职责;各项防治水职责落实到人。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制度必须明确对防治水方案、设计、技术报告、安全技术措施(涉及地测、生产、通风、机电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部门,分级审批程序会签程序等。三、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制度包括:开展水害地质预测预报的内容(要有文字、图纸,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需采取的措施或处理意见);水害预测预报的时间间隔(年、季度、月、周);雨季的临时性预报、存在水患时的及时预报;明确要求履行签字的程序,并留有文字记录;每年末应分析总结,对预测预报失误的责任追究;预测预报的保管、存档、负责人。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度应明确开展水情水害隐患排查的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组织排查的时间间隔(日常、雨季)、参加人员、发现问题的治理部门及负责人,要有文字记录;明确治理方案的制定机构、执行机构及责任人五、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制度应明确发现水患立即停产撤人的程序;发现水患问题时,领导、生产、调度、相关部门联系制度及各自承担责任;采取的具体措施;对隐患未排除的区域,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六、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制度制度应明确与气象部门签订技术协议,必须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明确是哪个领导、部门的职责范围,与气象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流程,承担的职责。明确需采取的哪些预防措施、执行领导、部门、责任,并留有记录。必须有24小时不间断预警责任制。七、雨季水害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制度应明确巡视领导、参加部门、责任人、参加人员及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及责任;明确巡视时间、负责人及重点巡查的部位;明确巡查的内容,必须留有文字记录,定期归档,管理人员及责任。八、探放水制度制度应明确探放水工作分工:领导、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生产部门、机电部门、调度部门的分工及职责。必须有具体的负责人和承担的责任。九、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奖罚制度制度应明确地测部门需按照防治水专业标准化要求制定工作质量标准及奖罚制度,报相关领导审批;安监部门组织防治水事故分析,认定制度;领导及参加分析部门的职责;奖罚标准;记录、存档。十、防治水安全培训制度制度应明确分管领导、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地测部门的职责,培训时间;参加培训人员考试不合格的部门考核制度;制定初训和复训的时间间隔。十一、地测防治水资料管理、上传、存档、汇交制度制度应明确资料管理人员职责;哪些资料需上传集团公司地测网,专业技术人员上传职责;汇交和存档有具体管理人员职责;对应的考核制度。样板XX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实现矿井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XX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一、防治水机构、制度矿成立专门的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衔接、机电、人事、多营的副矿长、分管衔接、生产、机电、通风的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成员:地质测量部、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安监部、信息中心、采煤工区、掘开工区、机电工区、运输工区、通风工区、回收区、综合服务中心、供应科、选煤厂的行政正职领导组下设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办公室主任由地质测量部部长兼任。领导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地质测量部为防治水专门机构。二、防治水一般规定1、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2、必须配备不少于X名经专业培训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3、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4、要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害的能力。5、加强防治水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运用工作,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6、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7、要编制《水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8、全面贯彻落实矿防治水管理制度和防治水工作计划,防治水工程未完成之前,相关的任何采掘工程不得施工。9、严格工程质量验收。为保证防治水工程质量,生产技术组部负责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对钻孔下止水套管、耐压试验、钻孔参数、注浆钻孔注浆方式、注浆量、注浆压力必须严格认真检查验收,若因疏忽大意或者把关不严等出现钻孔质量问题,将追究有关验收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10、提高采掘工作面的防排水能力。在排水系统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同时,各个掘进、回采工作面内的防排水设施、排水工程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制定的有关防治水专项措施中的要求配备、施工,以提高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防灾、抗灾能力,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1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严格按方案及要求的工期施工,确保各项防治水工程按期完成。三、水文地质基础工作1、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加强日常水文地质调查、观测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为矿井防治水工作奠定基础。2、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4、15、16条和集团公司规定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图纸。3、加强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地测防治水专业)》的要求和标准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达到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4、防治水资料分矿井、采区、水平、工作面、年度妥善保存,并定期整理归档,严禁随意丢弃、销毁。5、认真分析研究水文地质资料,坚持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6、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地面防治水1、设立地表河流水文观测站,每月定期对河流流量进行观测,并做好记录。2、雨季期间做好地面防洪工作。定期对地表开采沉陷区、裂缝、河沟、关闭和废弃小窑、各井口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洪水通过各种通道灌入矿井。3、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五、井下防治水1、每月对周边及井田内小煤矿进行一次采掘及水文地质情况调查,掌握其采掘、矿井涌水量、巷道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排水系统及能力、有无超层越界开采等。雨季期间每月开展一次。2、在巷道掘进和回采开采之前,应详细对采掘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必要时采用钻探、物探或其它方法查明水文地质情况,对于可能威胁或严重影响安全的水文地质情况应在掘进、回采前3—6个月提出专门防治水方案和措施。3、对小窑老空区、邻近生产小煤矿开采范围不清区域、充水巷道、采空积水区等需要探放水的区域,必须根据规定确立探放水警戒线,并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上。掘进工作面进入探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实际积水边界3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证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方可继续掘进。4、在水淹区域积水以下进行开采的回采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对上部积水进行彻底疏放和排除,如无法排除时,须制定专门的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执行。5、在水淹区下方进行巷道掘进时,一般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第五条规定执行,如遇导水断层、陷落柱或其它导水通道时,须制定专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6、在进行探放水钻孔设计及实施探放水过程中,必须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3—100条的规定进行。7、探放水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且贯彻至施工队组的职工,否则不得施工。探放水设计内容按照《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T632—1996)》第四条执行,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8、如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充水因素或周边煤矿的采掘情况不明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的防治水原则。下属联营兼并矿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9、当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水警戒线或积水区下方作业时,而探放水工程尚未进行或采掘过程中发现险情时,必须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调度室。10、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头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11、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1—56条执行。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12、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矿井主要排水设施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8—61条要求。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必须大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2倍。采区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必须与本采区各采掘工作面的能力相匹配。13、地质测量部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方案、设计、技术报告,并经地质测量部技术主管、地测部长、副总工程师(生产)、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发放给相关部门,要履行签字的程序,并留有文字记录。14、通风工区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安全施工措施并经生产技术部技术主管、地质测量部技术主管、通风工区技术主管、采煤或掘开工区技术主管、机电工区技术主管、副总工程师(生产)、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15、探放上覆老空水,距设计探水目的层剩余距离5.0米时,矿分管领导现场组织探放水,保证探放水安全进行。16、探放同层积水,剩余距离30米时,矿分管领导现场组织探放水,保证探放水安全进行。17、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XX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明确各级人员、各部门的水害防治职责分工,特制定《XX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一、防治水机构矿成立专门的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衔接、机电、人事、经营、多营的副矿长、分管衔接、生产、机电、通风的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成员:地质测量部、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安监部、信息中心、采煤工区、掘开工区、机电工区、运输工区、通风工区、回收区、综合服务中心、供应科、选煤厂的行政正职领导组下设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办公室主任由地质测量部部长兼任。领导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地质测量部为防治水专门机构。二、矿长岗位职责:1、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总责。2、负责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3、负责重大防治水安全隐患的治理实施和抢险工作。三、总工程师岗位职责:1、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全矿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2、组织审查、实施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方案、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3、组织开展水情水患排查,研究制定治理措施。4、协助矿长开展重大水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5、推广应用防治水工作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对防治水工作的难点进行技术攻关。四、副矿长岗位职责1、副矿长(生产):对回采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负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回采工作面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实施。2、副矿长(衔接):对井巷工程及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负管理责任。负责组织掘开工作面“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实施工作。3、副矿长(安全):负责防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