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海洋学院阳光总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海洋学院阳光总会是主要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成的校级学生社团组织,接受校学生处的领导和校学生资助中心的指导、帮助。它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大家庭。第二条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根本指导思想,全心全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代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利益,反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意愿,倡导“感恩奉献,回报社会”,积极推动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建设。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其服务,沟通广大同学与党、政府、社会和学校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提供丰富的了解社会、融入社会的机会,努力构建好他们与学校、社会之间的联系,全面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三)倡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自力更生”的精神,努力培养其创业意识、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四)发展与兄弟院校资助中心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学校各学生组织的联系,树立浙江海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2第四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监督。第五条《阳光总在风雨后》为本会会歌。第六条“分担风雨,分享阳光”作为本会统一宣传用语。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每学年被学校认定的具有浙江海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的在校本科、专科学生为本会会员。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部拥有平等的选举权、表决权,享有被选举权(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三)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总会帮助解决。第九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总会章程,执行总会决议;3(二)认真学习阳光总会章程及学生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相关知识;(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该承担的各项社会义务。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十条阳光总会会长席为阳光总会最高权利机关,本会执行会长席负责制。第十一条阳光总会会长席常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四名。第十二条会长席行使下列职权:(一)把握本会工作方向,决定各项重大决议。(二)执行上级领导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和监督各部门工作;(三)领导各二级学院阳光分会工作;(四)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组织召开各类本会内部会议。第十三条本会常设综合服务中心、新闻采编中心、信息宣传中心、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文化艺术中心、阳光培训中心等七大职能中心及十二个阳光分会。4第十四条院(系)阳光分会:(一)院(系)阳光分会为校阳光总会的基层组织,在二级学院(系)党组织领导和学工办指导下开展工作;(二)院(系)阳光分会应执行阳光总会的决议,认真完成阳光总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分会的活动;(三)院(系)阳光分会应定期向校阳光总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阳光总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院(系)阳光分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校阳光总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系)阳光分会工作需要决定,报校阳光总会备案;(五)院(系)阳光分会可经阳光会员代表大会、阳光会员代表会议或以其它方式民主产生;(六)院(系)阳光分会应积极参加校阳光总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七)院(系)阳光分会会长须按时参加校阳光总会召集的会长联席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院(系)阳光分会应与校阳光总会保持及时、密切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一致。第三章人事编制第十五条阳光总会干部是阳光总会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是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服务者。阳光总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干部5须接受监督、考察和考核。第十六条干部选聘(一)实行竞聘上岗制,由学生自荐或学院推荐后召开竞聘会,通过培训、考试和面试等阶段,选出阳光总会干部候选人,并向上一级报批;(二)阳光总会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干部在任期届满之后,若要留任,需重新报名并参加新一届总会干部的竞选;(三)阳光总会全体干部接受所有会员的监督,如有任何异议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第十七条阳光总会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八条所列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二)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热爱本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热心为广大会员服务;(三)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四)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意识,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五)具有全局观念和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6(六)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第五章职责第十八条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调研活动。第十九条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全面掌握学生资助工作的各项数据及信息。第二十条组织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座谈会,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及意见。第二十一条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第二十二条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资助咨询的组织工作。第二十三条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勤工助学的岗位收集、勤工助学招聘会的组织安排及上岗学生的培训、考勤、考核、工资发放及维权等一系列事务性工作。第二十四条面向本会会员开设相关的培训课程,全面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二十五条组织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丰富会员的课余生活。第五章经费与财务管理7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由学生处审批核发后使用。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开支以工作实际需要为根本出发点,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财务管理遵守学生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阳光总会经费的使用接受全体会员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年终使用经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浙江海洋学院阳光总会。第三十条本章程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浙江海洋学院阳光总会二〇〇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