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2003年1月13日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理顺管理关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游览的乡镇船舶以及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船舶,但不包括渔业船舶。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自用船舶。第三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逐级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其职责是:(一)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乡镇船舶管理的方针、策,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广泛的安全宣传教育,制定有关的安全防范措施;(三)组织、协调交通、海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辖区乡镇船舶数量和分布,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直接负责乡镇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负责乡镇船舶日常管理和乡镇渡口、码头现场巡查;(二)结合当地乡镇实际情况,制定乡镇船舶管理方案;(三)清辖区乡镇船舶底数,查明情况,做好乡镇船舶普查、注册工作;(四)教育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协助海事部门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督促船主按规定办理船舶证。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对船员、村民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督促本村乡镇船舶登记、注册和乡镇船舶从业人员接受培训;(二)教育群众注意提高水上安全意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水上非法交通行为;(三)墟日、节假日、学生过渡高峰期组织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秩序,制止超载。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其职责是:(一)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运输船舶的营运资质,防止低标准船舶、低管理水平经营者进入市场。(二)负责多道筹集资金,加速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步伐。(三)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经营管理模式,监督实施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的“五定”方针。其它行业管理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规,促进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第九条海事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乡镇船舶实行技术、行政监督,并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培训和业务领导,其职责是:(一)加强对船舶、船员和通航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二)监督实施打击船舶超载、非法载客;(三)主管船员技术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确保运输船舶船员持证上岗;(四)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书面调查结论;(五)对违章船舶,可依法采取责令停航、滞留、禁止进出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措施。第十条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的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实施,禁止超载和非法载客。第十一条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直接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其职责是:(一)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船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想方设法做好船舶安全工作;(二)加强对船舶技术管理,定期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三)遵守航行规范,根据船舶技术性能、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第十二条乡镇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一)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必须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并与其签订《阳江市自用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附一),保证不搭载自家人以外的其他人,航行时船上人数不得超过3人,不得超越核定航行区域。(二)凡搭载10人以上的自用船舶,除强制滞留直至拆解船舶外,应将操作人员、船主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第十三条乡镇自用船舶须经注册后才能投入使用,乡镇自用船舶变更所有权、报废、灭失和重大改建需要重新办理注册或者注销手续。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凭船舶合法来源证明、《阳江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身份证,如实填写《阳江市乡镇自用船舶注册申请表》(附),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签发《阳江市乡镇自用船舶注册卡》(附三)。第十四条下列船舶作为“三无”船舶予以强制滞留,船舶技术状况差的一律拆解。(一)未签订《阳江市自用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或未持有《阳江市乡镇自用船舶注册卡》的乡镇自用船舶。(二)持有《阳江市乡镇自用船舶注册卡》的自用船舶搭载超过3人或从事营业性运输。(三)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乡镇运输船舶。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交通、海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清理“三无”船舶,维护正常航运秩序。第十六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征求海事部门意见后,报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渡口。第十七条渡船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和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投入营运。第十八条渡工必须具备的条件:年龄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并签发适任证书。第十九条乡镇渡口、渡船实行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直接经营者对渡口、渡船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一)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客须知等告示牌,渡船应标明载客定额。(二)凡不交费强行登船、无端生事、不听劝阻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必要时,由渡工扭送其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或遇到危急情况时,应当全力自救,并立即报告海事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一)接受事故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弄虚作假。(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第二十一条对非法乡镇船舶修造厂,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工商、技监、公安、海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予以取缔。第二十二条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客或从事营业性运输,而村委会未采取措施制止的,由镇政府通报批评。(二)海事部门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乡镇船舶发生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村委会和有关部门人员责任,分别给予党纪、纪处分或建议罢免。(四)“三无”船舶或不服从管理的船舶发生安全事故,直接经营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阳江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