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部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第三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都应适用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2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高管发生变动,或者无法履行职责;(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3(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要信息。(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七)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八)上述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第十五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内幕信4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告知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2、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第十九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第二十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5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二十六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二十八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6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公司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