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的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公司有关款项收付的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各单位对外设立、变更和终止各类经营活动的协议,但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授权范围内各部门和下属各单位(包括集团托管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技术服务、建设工程、维护维修等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四条合同管理是对企业经济行为全过程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办法。2第二章合同管理责任第五条合同管理应坚持合法管理、全面管理、预防为主、分类管理、授权管理、流程管理的原则,体现责权利相统一、规范和效率相统一的管理理念。(一)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全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公司重大合同、重要合同、一般合同中属公司职能部门职责权限的合同的可行性审核、流转会审、报批,负责公司及职能部门合同的编号归档、合同客户资信档案及履约信用档案的备案,负责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及合同统计,负责指导和协助合同实施部门或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二)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技术设备主管部门、法务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服务主管部门及纪检等部门是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合同部分事项的管理工作。其中:1、公司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合同金额计算复核、合同结算条款审核、财务预算内项目资金的落实、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监督管理以及合同的税务筹划与税务风险控制工作。2、公司技术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合同技术性内容的审核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工作。3、公司法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合同条款合法性、合规性和严密性等内容审核,负责合同法律事务规范性监督管理3工作以及协助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协调和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4、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安全性内容的审核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5、公司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合同服务标准性内容的审核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6、公司纪检部门负责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等方面工作。7、公司航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场使用协议等航空性业务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监控、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三)合同由合同事项的具体实施部门或单位提出,并负责组织实施所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合同方资信调查;负责缔约谈判;合同草拟、申报、流转会审、修订;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编号登记、用印;履约及履约情况评价、客户信用评价、合同终止和结算、合同归档等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司各级财务部门须依据合同和公司有关应收账款管理要求,负责对合同款项的收支情况实施监控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认真、仔细地审核每一笔款项,对逾期未能收到或支付的款项,应予以预警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便于采取措施;对于超过规定期限而仍未能收到款项的,须及时通报公司,以便采取必要4措施。第七条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必须依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合同管理责任,对客户资质审查、合同谈判、订立、履行、终止、变更、解除、清结和合同纠纷的调解、诉讼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步入合法化和规范化轨道,防范和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第八条合同管理人员要求和职责:(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业务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强,工作认真细致;(二)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经常性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合同知识培训;(三)配合业务部门做好合同订立、修订、变更和解除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合同申报、流转工作。根据要求,参与合同谈判和评审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的合规性工作,配合参与合同纠纷处理;(六)负责合同专用章、委托授权书和合同的盖章、归档、登记和履行结束后移交存档等工作;(七)负责建立合同档案,做好合同台帐登录和合同报5表填报工作。(八)合同管理人员如工作调动,应认真办理合同专用章、合同档案、合同台帐等移交手续。第九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知悉的所有商业秘密,承办人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十条合同订立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政策,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任何部门或单位,包括个人均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营效益为宗旨,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司权益,牟取非法利益。第十一条除可即时清结的普通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外,均须以公司有关规定订立合同。没有合同的,各级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款项。第十二条根据《股份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已完成立项审核并获批准的项目以及其他通过立项审批并获批准的项目,按照授权管理原则,在职责授权或公司专项授权范围内组织对外合同谈判和订立工作。第十三条按照合同的重要性、风险及复杂程度将合同6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一般合同三类。重大合同是指凡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或合同履约年限超过10年以上的合同,或关联交易项目、土地出租或转让交易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项目、合资合作项目等合同。重要合同是指凡单个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合同。另外,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预算在50万元以上及公司负责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同也属重要合同。一般合同是指凡单个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在职责授权范围内的合同。注1: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预算在50万元以上及公司负责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同不属于一般合同注2:机场使用协议等航空性业务协议属于一般合同第十四条合同订立,须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合同内容要表达清楚和准确。第十五条合同签订程序:(一)资信调查:合同提出或实施部门或单位应全面考察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和履约能力。其中由于民航总局已在授予开航许可前对航空公司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查,以航空7公司为合同对象的合同不再执行资信调查流程以及提供无行贿犯罪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除此之外,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资信调查流程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需提交书面说明给合同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二)合同谈判:合同谈判须相关业务部门派员参加且我方参与谈判人员必须2人以上,谈判内容需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重大合同项目应成立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公司授权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具体实施部门或单位派员参加的项目组,公司法务主管部门参与谈判工作。重要合同项目谈判由项目提出或实施单位或部门组织,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法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与。一般合同项目谈判由项目提出或实施单位或部门自行组织。(三)合同拟定:由合同提出或实施部门或单位负责。合同文本原则上使用经公司批准的格式合同。如没有格式合同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作合同,但须经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如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须经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四)合同申报、流转审核和审批通过:按本规定相关8要求和内容进行合同申报、流转审核和审批工作。(五)合同签字和盖章:经合同申报、流转、审批通过后,合同提出或实施部门或单位按合同审批意见,持《合同申报单》、《合同审批表》、《专项授权委托书》、合同对方提供的《无行贿犯罪证明》(由检察机关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笔签字后,交由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编号、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六)合同归档: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提出或实施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申报单、合同文本副本及与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交由合同主管部门归档。第四章合同履行第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合同申报部门或单位为合同的具体实施部门或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负责做好合同履行的协助和配合工作。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按合同的有关9约定进行对合同价款校核和收付等工作。合同具体实施部门或单位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合同价款的收付和连续履行合同所涉及分期价款的收付工作。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后,合同具体实施部门和单位须指定专人作为合同履行责任人,掌握和报告合同履约进展情况,并根据合同有关约定负责做好合同履约的全过程工作。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则上不予进行人员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履约责任人的,原合同履约责任人与接任人须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并将全部合同资料完整的移交至接任人,并做好移交确认工作。第二十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汇报。如因合同履约责任人工作疏忽或未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将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标准,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款项结清和无遗留交涉手续或事项为准。第二十二条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纪检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合同履约全过程实施监控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对于土建工程类、设备采购类、信息系统建设类、维护维修类等合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安装验收或维护维修项目结束前提前介入,并按照有关规定10做好相应验收工作。第五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沟通,争取友好协商解决,避免纠纷。第二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须从严控制,以不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损失得到补偿为原则。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同时按本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内容进行流转、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能变更或终止合同。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二)在合同履行届满之前,合同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合同对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延迟履行义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未批准前,原合同仍有效,应继续履行。11第二十九条如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为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第三十条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合同纠纷的全过程事宜,公司法务主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具体实施部门或单位如发现合同对方有不履行或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或收到合同对方以书面形式对我方合同履行提出异议时,应先按合同约定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向合同对方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内容须上报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经公司法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方能予以发送。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由合同具体实施部门或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做好纠纷处理全过程事宜。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并对纠纷处理进展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公司法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第三十三条当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由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协助公司法务主管部门做好诉讼准备工作,合同具体实施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法务主管部门完成后续12相关工作。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处理原则:(一)坚持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二)以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为基本方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合同对方友好协商,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共识,共同解决纠纷事项。协商不成时,依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仲裁或者诉讼。(三)如因合同对方责任而引发的纠纷,应坚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