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公共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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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机械装备公共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托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和广东省机械研究所的广东省机械装备公共实验室(下称:“实验室”)是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是我省乃至全国机械装备制造领域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了维护“实验室”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论文、论著、专利、发明、发现、新产品、专用技术、研究报告、软件、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所得到的种种实验结果等”。第三条职务成果是指利用“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经费(包括以“实验室”名义获得的国家、地方政府、其他单位资助的经费)从事科研活动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也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经费从事科研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管理人员等。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分配和归属第五条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实验室”的相应依托单位所有第六条“实验室”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成果(包括企业自带资金、课题到实验室开展工作完成的职务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形成的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由合作各方共享。第七条流动人员中非“实验室”资助的研究人员或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签署书面协议予以约定。第八条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实验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职务成果,其产权按合同约定。第九条完成“实验室”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论文、论著属职务论文、论著,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由“实验室”主持、代表“实验室”意志创作、并由“实验室”承担责任的论文、论著,“实验室”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实验室”。第十条为保护“实验室”职务成果产权发生的费用,依照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由产权享有者按享有比例分摊。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一条为了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样式附后)。第十二条“实验室”所有人员都有义务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2、职务论文、论著,未经本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3、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第十三条所有的与课题研究工作有关的材料或资料,与室外单位进行必要的交换时,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1第十四条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第十五条研究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办理离室手续,并彻底移交实验记录本(包括电子文档)、实验数据(包括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第十六条研究人员的职务论文、论著的作者署名均应加冠“实验室”;职务成果,均应以“实验室”署名。“实验室”的署名方式为:“广东省机械装备公共实验室”(或英译“GuangdongPublicLaboratoryofMechanicalEquipment”)和“……单位”(并列)。第十七条研究人员离室后利用属于“实验室”的职务作品、职务成果产生的成果也应以“实验室”署名。其中,流动人员主要利用“实验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学研究,署名权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违反上述规定的,“实验室”有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研究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擅自离职,并给“实验室”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实验室”有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由“实验室”负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果与国家、广东省的有关知识产权法规有抵触,以国家、广东省的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为准。2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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