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科研管理办法辽宁省交通厅二OO二年八月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科研管理,明确省厅科研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厅科研工作的重点是为实施全省交通行业中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根据省厅科技发展规划,由厅科技教育处(下称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其它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省厅科研计划主要解决我省交通建设和管理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第三条科研项目的选择原则:立足创新,突出重点,强调实用,注重推广。第四条为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应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联合。第五条科研管理工作的内容:(一)科研项目计划管理;(二)科研经费管理;(三)科研成果验收、鉴定(评审)管理;(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管理;(五)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六)科研项目后评估。第二章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第六条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程序(一)项目的选择;(二)初审;(三)厅专家委员会审查;(四)厅综合计划处、财务审计处会签,主管厅长审批,下达科研项目计划;(五)项目招投标(六)签订项目合同;(七)计划实施管理;(八)拨付科研经费;(九)签署验收、鉴定(评审)申请书。第七条项目的选择方式31、上级部门(交通部)下达;2、厅党组指定;3、厅专家委员会建议;4、科技主管部门经调研建议;5、各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提交申请。第八条项目的论证与审批厅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分两次下达计划,厅科技主管部门对拟列入计划的项目初审后,由厅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报厅综合计划处、财务审计处会签,并报主管厅长审批,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第九条合同的管理(一)省厅科研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二十日内编写科研大纲,由厅专家委员会组织讨论后,与科研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二)因故不能按期签订合同的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说明原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对该项目的研究。(三)合同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并经过厅科研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评审)后,合同自动失效。(四)当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合同可以变更或中止:1、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由他人率先完成;2、实践证明立题不当;3、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4、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原因。中止合同时,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已完成工作情况,确定支付经费。(五)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厅科研项目时,须在合同中注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由第一承担单位承担。同时附加第一、第二承担单位之间签定的委托合同。(六)项目承担单位若提出变更或中止合同,须承担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原因,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或中止,未经批准的,视为承担单位单方原因中止合同并承但相应的责任。(七)项目委托方在第九条(四)款中规定情况之外,提出变更或中止合同,须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4(八)对未按合同进度完成的项目,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对其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终止合同、追回已拨课题经费,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承担其它项目的资格。第十条省厅科研项目调度管理实行报告制度报告类型如下:(一)进度报告:科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定期(季度)按要求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二)财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费构成及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项目完成时的决算;(三)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各类报告。第十一条省厅科技主管部门将随时对合同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未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后,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验收、鉴定(评审)申请。第三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的来源:(一)交通部联合科技攻关项目配套资金;(二)按一定比例从全省当年养路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计划收入提取科研经费;(三)重点工程项目列支的科研试验费;(四)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及支出范围:(一)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1、国家、交通部、省下达的科技攻关课题配套费用;2、列入省厅科研计划的科研课题项目;3、科技人才培养费:用于支付省厅培养拔尖人才奖励基金;4、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为实施重大科研项目所进行的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招投标费等;5、专家委员会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专家委员会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6、科技情报费:用于支付科技情报站的办公业务费;7、计算机网络维护费:用于支付厅机关计算机网络运行、维5护、软件引进和政府网页维护等经费;8、科技外事费:用于支付厅机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费用,邀请国外专家在华接待费用,中朝鸭绿江界河谈判费用;第十五条研究经费的确定(一)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产品开发项目补助提出初步意见;(二)厅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主管厅长审批。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实行分批拨付管理。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课题特点和执行进度编制课题费用拨款计划,会同厅财务主管部门支付课题费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80%,待项目通过鉴定后,再拨付另外的20%;5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三次拨付,前两次分别按50%、30%拨付,余下的20%待项目通过鉴定后拨付。第十七条对未按合同计划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对确需调整合同计划的项目,应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第十八条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的科研管理费如发生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第十九条财务监督与检查(一)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承担的项目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第四章科研成果验收、鉴定(评审)管理第二十条验收、鉴定(评审)范围(一)列入省厅科研项目计划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6果;推广应用项目。(二)少数计划外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交通应用技术成果:1、技术成熟并有技术创新;2、性能指标在省内同领域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第二十一条申请验收、鉴定(评审)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三)资料齐全;1、计划任务书;2、项目研究技术报告;3、项目研究工作报告;4、测试分析报告及原始记录;5、项目财务决算草案和固定资产清单;6、设计与工艺图表;7、质量标准(企业、行业、国家标准);8、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9、用户使用情况报告;10、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机构出具报告或证明;11、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剂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并由本人签字);12、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3、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文件;第二十二条验收、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完成合同计划任务要求的指标;(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7(三)技术的先进性、创新点、难易和成熟程度;(四)成果的适应性,应用价值(潜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二十三条省厅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交通系统的科研成果验收、鉴定(评审)工作。第二十四条验收、鉴定(评审)委员会由7人以上组成,组成人员主要从厅专家委员会中选聘,必要时聘请其他专家。第二十五条对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评审)可采用会议和函审两种形式。函审鉴定的程序和办法同会议鉴定。第二十六条申请验收、鉴定(评审)的科研成果,由完成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省厅提出申请,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完成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省厅申请。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提出申请;同一科研成果只能验收、鉴定(评审)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第二十七条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重大科研成果,省厅将申请由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鉴定(评审)。第二十八条凡申请验收、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须填写《科研成果验收、鉴定(评审)申请书》(见附件4)一式二份,起草《验收、鉴定(评审)证书》(见附件5),连同各种资料,于建议的验收、鉴定(评审)日期前二十日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厅科技主管部门依据验收、鉴定(评审)条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后,十日内将是否同意验收、鉴定(评审)的意见答复申请单位。如同意,选择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确定验收、鉴定(评审)委员会成员,于验收、鉴定(评审)日期前十天发出通知,并将资料送达验收、鉴定(评审)委员会委员。第三十条验收、鉴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收到资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并准备书面验收、鉴定(评审)意见。会议验收、鉴定(评审)时在听取完成单位的报告质询的基础上,通过专家投票或评议,确定是否通过验收、鉴定(评审),其结论必须经验收、鉴定(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通过,项目水平按多数人8的意见确定。函审验收、鉴定(评审)的要求和程序,除不举行会议外与会议验收、鉴定(评审)相同,其结论与评价水平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按综合评价表汇总整理,并将意见反馈给各位委员。第三十一条验收、鉴定(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或上级主持验收、鉴定(评审)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评审)证书》(见附表5)。第三十二条专家的技术咨询费由组织验收、鉴定(评审)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第三十三条验收、鉴定(评审)委员会对验收、鉴定(评审)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委员会主任应对验收、鉴定(评审)结论的主要技术问题负责,全体委员在验收、鉴定(评审)证书上签字。第三十四条参加验收、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必须对成果的技术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使用省厅科研经费完成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属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有权随时调用该项目的所有技术数据、技术文件和图纸,科研成果须经省交通厅许可方能转让。第三十六条使用省厅科研经费完成的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由辽宁省交通厅科研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省厅重点科研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代表省厅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三十八条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性,对省厅科研计划中能够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均进行公开招标。第三十九条组织与管理在主管厅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厅监察部门共同组织招标,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制定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招标工作。第四十条招标9(一)招标公告1、公布招标项目目录;2、确定项目资金来源(省厅拨款或直属单位匹配);3、投标方应具备的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技术人员组成、有关设备和财力;●课题负责人必备的工作经验、业绩及资格证书;●其他必备条件;4、制定评标标准。(二)组建评标委员会在监察部门监督下,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及管理、财务的有关人员组成,总人数由7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