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文件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颁布部门】陕西省政府【颁布时间】2009-09-08【实施时间】2009-11-01【时效性】有效《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商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资质资格审批制度。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指挥)人员应当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证》。 第十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2人以上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指挥资格证》; (三)每副火箭发射装置有2人以上、每门高射炮有3人以上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 (四)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五)储存作业设备和弹药的库房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六)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经审核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 第十二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 (二)指挥人员应当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50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考核合格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名单告知同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五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应当按照《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固定炮站(火箭站)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作业设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需要,编制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采购计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组织采购。购置后的作业设备清单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炮弹、火箭弹等作业弹药应当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的需求,统一购置、统一调拨。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之间不得擅自转让、转借作业设备和弹药。因作业确需调剂的,由需求单位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用弹药的运输应当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弹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作业弹药的批号、使用期限、配发和存储数量等情况。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弹药应当存储在作业站点弹药库房。 非作业期间,作业站点禁止存放作业弹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应当存放在经所在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专用弹药库房;或者由驻地军队、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协助存储。需要由驻地军队、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协助存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草原火险时段的; (四)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二十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详细记录空域申请时间和批复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相邻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需要联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协调组织实施。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应当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二十二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地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以及作业过程中的天气实况。 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地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大气污染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负责指挥作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结束后,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作业情况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禁止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作业弹药。 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作业弹药应当就地封存,并立即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和相关设备以及进行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作业站点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作业期间,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活动。 第二十九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报废。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档案包括作业指挥、天气状况、作业设备、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当前页码:8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