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际童话交流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陕西省国际童话交流协会(ShaanxiInternationalFairyExchangAssociation)”第二条本会是由喜爱优秀童话文化艺术与在童话文化艺术创作、童话文化艺术传播方面有所建树;童话文化产业化方面有一定社会贡献;追求高尚品行、富有爱心、热爱生活的个人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打造“童真童话、和谐真诚、传承创新、交流奉献”的协会氛围;童话是人类创新与梦想的源泉,童话文化教育是国民基础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基础部分,以“真善美”为追求方向,以中华文化精髓“仁、义、礼、智、信”为标杆,发掘童话的多种艺术载体,除传统的皮影、木偶戏载体外,比如动漫、童话歌舞剧等;中西结合,以文化产品为承载,以文化市场为手段,推动中国童话事业健康发展,丰富滋养世界人民的心灵;举办童话文化交流活动、文艺演出、互访活动,加强世界少年儿童之间的文化交流、增进世界各族人民之间的了解与友谊;促进国际童话文化与国内童话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促进现代童话文化与传统童话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协会个人会员年龄设在在0岁至106岁之间,不分国籍、种族、地域,童话文化艺术作为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轻松活泼,老少皆宜,易于交流,对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弘扬民族文化,继承、研究、发展中国童话文化艺术,并使之成为世界童话文化艺术,同时研究吸收国外经典的童话文化文明,为青少年提供养育心灵的精神食粮,为人民群众提供高品质文化生活,拉动童话文化艺术产业健康发展,弘扬人类宝贵精神财富,努力构建活力健康、和谐文明的世界。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文化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继承、研究和发展有中国特点和陕西特色的童话文化艺术;(二)举办童话文化艺术展览、表演和培训活动、举办少儿国际文艺交流、比赛活动;传播优秀童话文化,发现和培养童话文化创作人才;(三)与国内外童话文化艺术界进行学术交流、文化交流,扩大视野,获取信息,提高技艺、增进友谊;(四)与童话文化开发、传播单位以及创作个人紧密合作,共同形成童话文化产业链,为经济建设服务;(五)编辑出版童话文化艺术书籍,画册,影视,网络等宣传资料,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活动;(六)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七)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八)建设“中国国际童话文化交流网络平台”(中、英文版);(九)培养、扶持和孵化童话文化产业化项目;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传播童话文化,举办童话文化艺术交流展览,增进国际文化交流,发现和培养童话文化创作人才,提高童话文化产业化能力,开展相关服务。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活动经费自筹。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一)、个人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作风正派,思想高尚,文明礼貌;4、具备下述条件之一喜爱童话文化艺术;对童话文化艺术具有天然的禀赋;有一定的理论和技艺基础;愿意为童话文化艺术的创作、传播贡献自己的力量。(二)、单位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在童话文化艺术产业领域,具有一定研发、经营、传播优势的企事业单位;4、具有一定影响的童话文化艺术爱好者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个人会员:(1)个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2)协会组织部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书。(二)单位会员:(1)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并盖章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2)协会组织部审核;(3)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单位会员证书及铜牌。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二)单位会员: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3、可要求本会组织人才培训和推荐人才;4、可优先取得本会资料信息,优先获得咨询服务;5、可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展览、比赛、交流活动;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个人会员:1、遵守本会的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4、愿意为本会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展品、作品,撰写文章,为创作和传播优秀童话文化艺术作贡献的义务;(二)单位会员1、遵守本会的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第十四条会费与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入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元起(未成年人不收取会费),具体缴交多少,会员完全自愿原则,也没有期限限制;会员入会应提交《申请书》与《会员信息登记表》,采用网上申请与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五条单位会员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经协会审核换发新证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单位会员证书及铜牌。第十六条会员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可劝其退会。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治安刑事处分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相关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四)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有理事本人出席。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本会内设办公室、组织部、展览部、学术部、培训部、服务部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下设代表机构为区域办事处,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会员联系和开展会员活动等工作。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社会赞助;(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费收入;(三)个人赞助;(四)政府资助;(五)会员会费;(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第四十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