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二章许可管理-2-第六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类型、许可证号、日常监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许可证号格式为: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的小餐饮,应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中严格控制加工经营项目。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式样,并印制。第九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3-(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第十条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对照;(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三)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四)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五)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第十四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第十五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对于已办结的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5-第十七条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十八条小餐饮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到原许可部门办理延续换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第十九条申请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延续申请书;(二)原许可证复印件;(三)原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第二十条原许可部门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换证,原许可证号不变。第二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许可证时,应当将原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6-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四)小餐饮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县(市、区)食品药品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被吊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经营工作。第三章经营管理-7-第二十六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食品相关信息。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第二十七条小餐饮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经营、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五)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六)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符合标准的称量工具;(八)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九)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8-(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小餐饮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小餐饮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餐饮经营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被抽样检验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小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9-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小餐饮经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监督管理方案,加强对小餐饮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第三十二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0-附件:(具体内容在省局网站下载)1、小餐饮经营许可文书目录2、小餐饮食品安全规章制度3、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表1、小餐饮许可文书目录1-1.小餐饮许可申请书1-2.小餐饮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1-3.小餐饮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1-4.小餐饮申请受理决定书1-5.小餐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6.小餐饮许可延期通知书1-7.小餐饮不予许可决定书1-8.小餐饮不予变更决定书1-9.小餐饮不予延续决定书1-10.撤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决定书1-11.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12.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决定书1-13.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1-14.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笔录1-15.小餐饮许可审批表-11-2、小餐饮食品安全规章制度2-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2-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2-4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2-5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2-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3、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表3-1日常监督检查表附件1-1陕西省小餐饮许可申请书申请人:申请日期: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13-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填写时要用碳素笔或者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二、“申请人”是指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按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填写。三、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申请书。四、填写“申请许可项目”,应在对应经营范围及备注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五、如因内容过多,表内无法填写,可后续页。六、本申请书一式两份。-14-申请人地址电话邮箱负责人负责人手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手机职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