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伤病员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为主的医疗服务。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急救服务需求相适应。第六条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2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第七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未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急救中心(站)设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负责统一指挥和调度本辖区医疗资源,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第十二条一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确3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和县级市,可以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救护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第十四条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移动通讯、无线集群通讯等功能。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五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第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十七条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十八条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并合格后方可执业。4第十九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出诊。第二十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符合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第二十一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记录及保管工作。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二十三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救护车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公共卫生5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应急储备工作,应急储备应当能够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需要。急救中心(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处存放、定期检查,确保应急储备物资处于备用状态。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6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四)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要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