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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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陪审制度主讲:张倩(由于时间关系,课堂上只详细介绍美国与法国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目前,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第一部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一、英国的陪审团制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历史上,英国的陪审制度包括大陪审团制度和小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就是“起诉陪审团”,其主要职责是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进行调查和起诉,其组成人员较多,可以是12人至23人,故称“大陪审团”;小陪审团就是“审判陪审团”,其主要职责是在刑事、民事案件中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其组成人数较少,为12人,故称“小陪审团”。1948年,英国颁布《刑事审判法》,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所以,英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就仅限于小陪审团制度。1、适用范围英国的陪审团审判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很小。根据1933年《审判法》的规定,只有在诽谤、诬告、私禁、诈骗等几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陪审申请,法院才组织陪审团。而且,根据1981年《最高法院法》的规定,即使是在以上几类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陪审团审判会导致审理期限过长且运作不便,那么,法院也有权决定不实际陪审。当然,在所有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均有申请陪审的权利,但对于不符合上述适用陪审的法定情形的申请,法院很少予以许可。据就刑事诉讼而言,真正适用陪审的案件也是相当有限的。英国的法院系统按其组织和上诉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三级:一是基层法院,即治安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不适用陪审。二是高等法院,包括刑事法院、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刑事法院审理严重的刑事犯罪和被告人自愿选择在刑事法院审理的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审理前,如被告人不认罪,则适用陪审;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作为高等法院的组成部分,不负责刑事案件的初审,只受理对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均不适用陪审。三是最高法院,即上议院,仅受理对于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不适用陪审。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法院审理的严重犯罪案件或较严重犯罪案件中,而且是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才适用陪审。故实际适用陪审的案件更为有限。2、组成与产生办法英国的陪审团由12位公民组成。根据1974年《陪审法》的规定,凡是在国家或地方的政府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年龄在18岁至70岁,并且自13岁起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的公民,均具备陪审员资格。但是,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如法官、警官、律师、牧师等,不能担任陪审员。此外,精神病人、在过去10年中2因犯罪而被监禁的人、在过去5年中被判缓刑的人,也不能担任陪审员。陪审员的产生办法是:由法院的司法官运用计算机系统,从选民登记簿中进行随机挑选。这种挑选完全是任意性的。3、审判员的回避法院挑选出陪审员后,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依次对候选陪审员进行提问。公诉人如要求某位候选人回避,必须说明理由,这种回避叫做“有因回避”或“有理回避”。被告方同样可以提出有因回避。传统上,被告方还可以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候选人回避,这种回避叫做“无因回避”或“强制回避”。无因回避的次数从1509年起为20次,1977年降为3次,1988年的《刑事审判法》取消了无因回避。公诉人和被告方提出有因回避后,是否回避,由法官裁决。如果陪审员与本案有牵连,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或证人有较密切关系,那么,法官有权裁决其回避。但是,如果是基于种族、宗教、政治信仰或职业的理由而提出回避,法院将不予准许。4、陪审员的职责及陪审法庭的审理程序在庭审中,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以及被告人的陈述。陪审员一般不能作记录,也不能提问。如果一定要提问,一般要将问题写在纸条上,由书记员递给法官,由法官提出问题。庭审结束后,法官要向陪审团解释他们在裁决中所起的作用,并就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导。同时,法官还要向陪审团总结事实,提示有关的证据。但法官不能对证据作出评论。此后,陪审团进入专门的评议室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议和讨论。评议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入旁听。如果在评议中遇到疑难问题,由书记员将问题传达给法官,并将法官的解释再反馈给陪审团。陪审团必须在2小时以内作出一项裁决,否则就要重审。“这种做法导致时间和金钱的浪费,诉讼效率低下,且为一些极端主义者控制陪审团的裁决尤其是有罪裁决提供了机会。”所以,1967年的《刑事审判法》规定了陪审团多数人意见一致的原则,即只要有10名以上陪审员同意,即可作出裁决。如果在审判中有个别陪审员死亡或被法庭解除陪审义务,那么,陪审团可以由11人或10人组成。在11人组成的陪审团中,须有10人一致同意,在10人组成的陪审团中,须有9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裁决。否则,法官有权解散陪审团,控方可以选择再起诉,由法官另行组织陪审团重审。陪审团作出裁决后,重新回到陪审席,将裁决交给法官,由法官当庭宣布。如果裁决被告人无罪,则当庭释放被告人。对无罪判决,控方无权提起上诉。如果裁决被告人有罪,则由法官进一步对被告人确定罪名和量刑。在英国,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无故拒绝担任陪审员,可能被处400英镑以下罚款。法律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干涉陪审员的工作。陪审员在参加法庭审理期间,其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解雇或扣发工资。对陪审员在法庭审理期间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法院给予一定的补助。在英国,苏格兰、北爱尔兰的陪审制度有其特别之处,本文不予详述。二、美国的陪审团制3(一)大陪审团制度1、适用范围,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作出了明确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其他被褫夺公权罪之审判,但发生于战时或国难时服现役的陆海军中或民兵中的案件,不受此限。”《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和可以判处1年以上徒刑或劳役的罪行,应当由大陪审团通过起诉书提起公诉。对于可以判处1年以上徒刑或劳役的罪行,被告人可以放弃由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但必须是被告人在了解指控的性质和所有的权利后,并在法庭上公开放弃才有效。2、组成与产生办法大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其人数各州的规定不一,最少的为5人,最多的为23人。关于大陪审团成员的资格,各州有不同的要求,但一般均包括以下几点:当地有选举权的公民;年龄不超过70岁;心智健康,没有残疾;没有重罪前科;适合于参加大陪审团的工作。挑选大陪审团成员的方法有“抽签法”和“评选法”两种,即由法官从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用抽签的方式或评选的方式确定陪审员。对于大陪审团的成员,检察官和被告人的律师可以进行质询,以保证大陪审团的公正性。3、任期大陪审团有的有固定任期,有的没有固定任期。有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起诉其任期内发生的多起案件。其任期的长短,各州的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与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为4年;有些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为1年、6个月、4个月、3个月、60天或4个星期。另有3个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由法官根据案件调查、起诉所需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无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就是“专案陪审团”,负责调查、起诉其为之设立的那个案件。4、职责大陪审团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拥有调查和起诉两项职能。大陪审团有权自由传唤其辖区内的任何人担任证人,拒绝向大陪审团作证可以被判处藐视法庭罪。尽管证人可以以“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这一宪法性权利为由而拒绝回答问题,但如果得到“免除”保证,即保证不将其证言作为对其提起刑事指控的证据使用,证人仍须提供证言。检察官往往借助大陪审团的调查职能而得到自己本来无法得到的证言或当事人的陈述。大陪审团的主要职能是起诉,通过审查检察官出示的证据,并经秘密评议,从而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赋予大陪审团起诉职能的本旨在于对检察官的起诉权进行审查和制约,但实际中却可能走向其反面。因为大陪审团在调查过程中只听取检察官出示的证据,而不听取辩护方的意见,所以检察官一般都能顺利地说服大陪审团成员接受其指控意见。(二)小陪审团制1、适用范围美国的小陪审团适用于部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弹劾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作出。”宪法第6条修正案进一步赋予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享有由犯罪行为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4而公开之审判的权利。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上的诉讼,其诉讼标的超过20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2、组成与产生办法传统上,美国的小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1970年,在“威廉姆斯诉佛罗里达”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使用6人组成的陪审团并不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这种由少于12人(一般为6人)组成的审理重罪案件的陪审团,被称为“简易陪审团”。对于陪审员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国籍、年龄、居所、交流能力和没有重罪前科等。关于国籍,联邦和几乎所有州都要求陪审员必须是美国公民。关于年龄,47个州规定陪审员的最低年龄为18岁,其他3个州有更高的要求。联邦没有规定陪审员的最高年龄,有些州规定最高年龄为65岁或70岁。关于居所,联邦规定陪审员必须至少在本地区居住1年,大多数州一般都没有规定最低居住期限。关于交流能力,《联邦陪审团选拔法》规定,一个人如果不能以一定的熟练程度读、写和理解英文,不能令人满意地填写陪审员资格表,或者不能讲英文,就没有资格在联邦法院担任陪审员。《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取消了读写英文的要求。关于重罪前科,《联邦陪审团选拔法》规定,凡是被控犯有重罪的人以及被判犯有重罪的犯人,均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多数州禁止有重罪前科的人担任陪审员。除对陪审员个人的要求外,联邦最高法院还要求陪审团的结构在受理地区的居民中具有相当合理的代表性。这一要求不是指每个陪审团都能反映当地居民的结构,而是指陪审团的原始名单具有代表性,在种族、年龄、性别和其他主要特征方面准确反映人口状况。小陪审团成员由法官从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性地选出,然后通过问卷的方式审查其是否具备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基本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法官再通知其到庭参加“庭选”。在“庭选”中,控辩双方通过对候选人进行询问以决定是否要求其回避。3、任期一案一选,一案一任4、职责小陪审团作为审判陪审团,其职责是通过参加庭审,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终局和决定性的裁决。除非审判记录表明,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供陪审团作适当的考虑,或者诉讼中发生法律错误,或者出现了“陪审团不良行为”,否则,初审法官和上诉法官均不得撤销陪审团的裁决。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无罪,就不能以同一犯罪对被告人再次起诉。在美国,担任陪审员同样是公民的义务,对故意逃避陪审义务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款,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天到法庭“罚坐”一天,还有的法官下令将其在法院“拘留”一天。同时,陪审员有权获得报酬。多数州都向陪审员发放数额不高的微薄报酬。陪审员还可报销其他开支,如停车费、公共交通费和膳食费等。此外,法律禁止雇主因雇员担任陪审员造成误工而对其进行惩罚,有些州要求雇主在雇员参加陪审团工作期间照发工资。5(三)陪审员的回避1、有因回避,是指诉讼双方提出回避申请时,必须说明要求陪审员回避的理由允许与否由法官裁决的一种回避形式。一般来讲,回避的理由有二:(1)该候选陪审员生理上或法律上没有能力担任陪审员。(2)候选陪审员对审理的案件怀有实际的偏见与心理倾向。没有次数限制。2、无因回避,是指双方当事人及律师无须说明理由就可要求某一陪审员回避,该陪审员须无条件回避。有次数限制,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如果被控之罪可以判处死刑,各方有权使用20次无因回避;如果被控之罪可以判处1年以上徒刑,控方有权使用6次无因回避,被告人或共同被告人一共有权使用10次无因回避;如果被控之罪应该判处1年以下徒刑或罚金或并处,各方均有权使用3次无因回避。(四)陪审法庭的审理程序1、庭审程序开始前,陪审员要宣誓公正审理案件。宣誓后,法官要向陪审员作出初步指示。2、在庭审中,陪审员主要扮演听众的角色,只能听和看,不能提问题,也不能作记录。3、庭审结束后,法官要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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