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容规解释-定期检验、安全附件、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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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期检验、安全附件、附则和附录四川省电力工业调整试验所金属室陈本荣(13808038359)2020/6/222《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容规》定期检验部分修订的主要变化1、定检规定期检验内容的变更;2、定期检验时的耐压试验;3、合于使用评价;4、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2020/6/223《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定期检验7.1报检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释义:将99版容规第130条调整为本章首条,内容与《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一致。报检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责任,到期不报检导致超期未检,使用单位负责;检验机构接到报检而未及时实施检验导致超期未检,检验机构负主要责任;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对超期未检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单位的报检行为、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应当是检验机构对设备当时安全状况、使用单位维保情况的一种定期检查,是对设备当时状况的一种诊断。“合格”只能说明设备在检验时的安全状况符合有关要求,但并不表示设备在下一个检验周期内绝对不出现事故;检验结论针对的是检验当时的设备状况,而设备是处于使用中的(承压类设备承受压力、温度、介质的作用,一定检验周期(1、3或6年)内的一次检验不能保证设备在后续的使用中不出现问题,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使用单位是设备安全运行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要靠使用单位的维修保养、日常检查做保证,而不能仅依靠几年一次的定期检验,从这个角度出发,定期检验实际上也相当于监督性质的检验。2020/6/224《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2检验机构与人员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释义:将99版容规第129条的内容做适当调整,对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资质提出要求,内容与《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保持一致。2020/6/225《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3定期检验周期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2020/6/226《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释义:取消99版容规中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的提法,统一规范定期检验的涵义。外部检查改为年度检查,其内容放入本规程第6章使用管理部分,落实为使用单位责任;内外部检验改为定期检验,同时取消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提法,只保留定期检验的概念,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耐压试验做为定期检验的一个项目。年度检查不属于法定检验,可以由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本次容规修订后,将陆续进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届时将把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关于年度检查的内容调整到使用管理规则中。定期检验的内容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基本一致,增加了对安全状况为5级的说明。将来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时,应调整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等内容,与本次容规修订的内容保持一致。压力容器首检的时间规定并入此条,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条件,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因为有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情况,故在检验周期前加“一般”,表示为原则规定。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的确定是以风险分析为基础,不同于常规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检验周期的方法,具体要求在本规程7.6条中另有规定。2020/6/227《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4定期检验的内容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释义:新增条款。一、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检验人员要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失效模式有针对性地制定检验方案,逐步改变机械地使用检验规则规定的习惯做法。针对在用压力容器腐蚀、应力腐蚀、材质劣化、疲劳等主要失效模式,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可以解决绝大多数问题,必要时有针对性地补充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方法,可以更加准确、有效地判定缺陷的性质和产生原因,判断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合理评价其安全状况等级。2020/6/228《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二、在用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①、在用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因为涉及缺陷性质、缺陷定量尺寸和缺陷自身高度,通常应采用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进行检测。如射线检测可确定缺陷的性质、缺陷长度和缺陷点数;超声检测可以确定缺陷的自身高度、缺陷长度和估判缺陷性质;磁粉、渗透检测可以确定表面(近表面)缺陷的分布和当量尺寸。由于JB/T4730标准暂时还没有将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放进去,因此这部分内容目前主要根据检验检测单位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执行。②、目前国内有相当一些新无损检测技术和无损检测设备正在试验研究或试运行,包括导波检测技术、泄漏声相关检测技术、康普顿散射成象技术、相共振检测技术、红外成像检测技术、高温超声检测技术、新的电磁检测技术、声发射检测技术、氢通量检测技术、能谱检验技术、光谱检验技术、研究缺陷信号特征的仿真技术等,这些新的无损检测技术对于在用承压设备检验来说可以提供一些新的状态和工艺参数(包括进行风险排序等),供检验人员参考以便更好地确定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因此其应用应该不受任何限制。但这些检测技术往往没有成熟统一的检测方法、没有验收标准、对缺陷检出率和检测精度没有或很少做工作、因此当以这些检测技术的检测结果为主要参数或完全脱离常规无损检测单独判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时,检验人员应弄清楚检测结果和检测数据的具体含义和局限性(可操作性),以免在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时,造成不应有误差和灾难性事故。2020/6/229《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三、关于超声测厚JB/4730-2005标准删去超声测厚内容。一般测厚可采用JB4730-94标准。1、堆焊层和复合板厚度的测定①堆焊层和复合板厚度的测定通常采用超声直探头方法进行,测定时扫描基线应以钢纵波声速为基准调整,根据工件厚度一般可取(1:1)的比例。②测试灵敏度应根据需要确定,但至少应保证堆焊层和复合板的界面回波能达到荧光屏满刻度的40%。测定时应注意使噪声回波高度不超过荧光屏满刻度的20%。③通常应从基板侧进行测定。若荧光屏扫描基线上界面回波的前沿到始脉冲的距离为A,底波到始脉冲的距离为A+B。如扫描基线深度为1:1调整时,则基板的厚度为A;堆焊层和复合层的厚度为B×CL复合或堆焊层材料/CL碳钢;总厚度为A+B×CL复合或堆焊层材料/CL碳钢。2、高温测厚时,应对声速变化进行修正。2020/6/2210《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5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2020/6/2211《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释义:取消99版容规中关于定期检验时耐压试验的规定,耐压试验不要求必须进行,只有在进行了修理改造、改变使用条件、停用后复用、移装和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有怀疑的情况下才进行,与美国NB23和API510的思路基本一致。耐压试验主要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超压(超过设计压力或者是工作压力)的试验办法全面考核容器的宏观强度,二是检查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致密性和密封元件的严密性。对于新制压力容器来说,耐压试验是考核容器强度和严密性的重要手段,国内外多年的生产实践也证实这种方法是十分有效的,一些压力容器在耐压试验发生了焊接接头或密封元件的泄漏,有的甚至还发生压力容器本体开裂。因此制造单位或组焊现场的耐压试验确实是必不可少的。而承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影响其整体强度的主要是均匀腐蚀、材质劣化,而均匀腐蚀完全可以通过测厚,材质劣化可以通过测量硬度、检验金相、成分分析来检验评价,同时,因较大的安全系数的存在,致使耐压试验并不能准确反映这些缺陷的真实情况。在现有的事故资料中,几乎没有因设备整体强度问题而引发事故的例证。对在用设备,因其有内件或工艺介质,即使要求进行耐压试验,许多设备也无法进行。进行耐压试验,要消耗大量宝贵的水资源,要消耗大量的电力,大型承压设备的耐压试验时间往往很长,不符合节能减排降耗基本国策的要求。另外这种超载对设备的安全性并不一定有益,反倒对地基、支撑的设施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制造(组焊)时进行耐压试验是必要的,对没有材质劣化、重大修理改造的设备,在定期检验时,可以不进行耐压试验,而采取测厚的方式进行强度校核即可。对有材质劣化、定期检验后需要重大修理改造的设备,则要求进行耐压试验。2020/6/2212《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6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1)设计图样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程7.7的规定办理;(3)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释义:原程序基本不变,予以适当简化,充分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对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简化掉设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批环节,同时给出了本规程7.7条的风险评估出路。2020/6/2213《容规》宣贯——第7章定期检验•7.7合于使用评价•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向批准的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的申请,同时将需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3)压力容器的合于使用评价参照GB/T1962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要求进行,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缺陷的发展预测在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说明缺陷对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影响;(4)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评价人员出具,并且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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