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XXXX年3月) XXXX-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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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的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2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财务报告信息;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3者控股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3、公司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融资的计划;14、公司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的计划;15、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9、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0、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2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2、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3、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424、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2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2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6、对外提供重大担保。2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2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5人员;2、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第十二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6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7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8附件: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雅化集团公司代码:002497内幕信息事项【注1】:报备时间:年月日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内幕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注4】)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否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指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环节。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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