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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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的有关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改革,确保依法依规操作,保障农民权益,保证林改质量,实现林改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省(市、区,以下简称省)。第三条检查实行县级自查、省市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的管理方式。(一)县级自查县林改办及林业主管部门对全县所有乡村的林改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二)省市复查省市林改办依照本检查办法,开展对县(市、区)的复查。(三)国家核查由国家林改办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核查。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四条组织实施情况(一)机构建设。包括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要素市场以及林权登记等机构的情况。(二)会议和文件。召开相关会议和印发相关文件的情况,以及出台的主要政策措施。(三)资金保障。落实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的情况。(四)培训和宣传。开展相关培训和政策宣传的情况,包括培训和宣传的形式、内容、范围、规模(数量)及效果。第五条确权到户情况(一)林改方案省、市、县、乡、村、组是否制定了林改方案,林改方案是否符合林改的基本要求。村组林改方案制定是否符合林改有关政策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村组林改方案内容是否基础数据清晰,村民议定事项是否明确,分配方案是否翔实。(二)操作过程林改过程是否依法规范操作;林改中是否做到程序、内容、方法、结果四公开;自留山、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三)外业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2003年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组织技术人员对四至界限、宗地面积进行全面实地外业勘测。(四)检查林权台帐、公示回执单等资料是否齐全,林权登记申请表和附件、宗地区划、权属确定、附图制作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准确规范。(五)合同是否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完整;检查合同签订份数、面积,并依此计算确权到户率;以县为单位,是否将集体林应改面积80%以上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产权。第六条林权证发换情况(一)林权申请登记率林权权利人是否依法履行林权申请登记手续,林权证相关内容是否填写准确、无误,并计算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面积占全村已改面积的比例。(二)林权证发(换)证率抽查县级林权登记发证部门经审查已发换证面积与应改面积的比例。(三)林权证准确率要求人、地、证、图、表、册相符;面积控制精度误差达到要求;宗地四至清楚,面积误差达到要求;承包期限的填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第七条调处纠纷情况(一)纠纷调处措施是否成立专门组织,并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林改纠纷调处。(二)纠纷调处情况对林改中发生的或历史遗留的问题是否进行有效的调解处理,已调处纠纷的面积和案件件数。对重点上访案件是否已经解决,有无因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调处纠纷时推诿扯皮或不作为而引发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上访的情况。(四)检查纠纷调处档案与历史记录第八条档案管理情况(一)档案建立村级改革方案、合同、林权登记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决议等有关林改资料是否齐全、完备,是否实行一村一档、专柜保管。(二)档案管理检查档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落实情况。县林业主管部门是否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级林改档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指导乡(镇)村组进行林改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第九条群众满意情况群众对政策的理解与参与情况;村级改革方案是否真实全面反映村情民意,绝大多数的村民是否满意,满意程度如何。第三章检查程序第十条林改的检查由各级林改办负责组织,可以抽调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也可以委托林业勘查设计等部门完成。第十一条自查程序县对所开展林改工作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自查的范围要覆盖本乡镇所有有林改任务的村,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责认真整改。第十二条复查程序县级自查合格后,向省、市提交受检申请,省和市林业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申请县进行检查。对受检县林改工作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估,并向受检县人民政府反馈。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核查国家林业局采取督察和省、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省抽查2-5个县,进行核查。第四章检查方法第十三条确定样本复查随机抽查20%以上的乡镇,在被抽取的乡镇中,随机抽取2个以上村进行质量检查。用抽检村的各项检查结果的汇总分析和加权平均推定受检县改革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第十四条检查方法(一)听取村林改小组和驻村工作组对该村林改情况介绍,了解受检村基本村情、民情和林情,掌握林改总体情况。(二)查阅林改成果资料档案,确认合同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面积量算是否准确。(三)对照林权登记发证材料,外业勘验和内业检查相结合,看图、表、册、人、地、证是否相符。外业勘查的宗地数至少要占到检查村宗地数的5-10%。(四)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调查、发放调查表等形式,了解林改是否得到村民的拥护,村民对林改是否满意,是否促进了村民增收。(五)通过听、查、看、访,在全面掌握各村林改情况后,逐项对照林改综合检查标准进行测评打分。第十五条评价方法检查组以县抽检的所有村为样本,以合格和基本合格村的有关资料为基础,通过加权平均值,按相关比值推算全县(区)各项任务定量指标的完成情况。指标如下:确权到户率=已明晰产权的集体林面积*100%应明晰产权的集体林面积林权证发(换)证率=林权证已发(换)面积*100%符合条件的林权申请登记面积林权纠纷调处率=已调处纠纷起数*100%应调处纠纷起数档案管理综合合格率=质量合格数+质量基本合格数*100%抽检总数群众的满意率=满意的农户数*100%检查的农户数第五章检查标准第十六条支持保障严格。要求成立相应的林改机构,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落实林改资金;实行林改宣传培训。林权登记合格率=林权证合格的宗地数*100%检查的林权证的宗地数第十七条依法操作规范。村组林改过程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林改内容、程序、方法、结果是否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第十八条档案管理齐全。各级林改办相关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达到要求。第十九条相关数量指标要求:确权到户率山区不低于80%,丘陵地区不低于70%,平原区不低于60%;林权证发证率不低于90%;林权登记合格率不低于95%;纠纷调处率不低于90%;档案管理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群众满意率不低于95%。第六章检查成果第二十条检查成果包括检查报告和各类表格。第二十一条报告内容(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概况;(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三)检查结论;(四)典型经验总结与分析;(五)存在问题及建议。第七章检查责任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认真履行检查程序,准确运用检查方法,保证抽检的数量和典型性,深入实地一线,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要如实反映情况,肯定成绩,同时不隐瞒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时,要针对问题,有的放矢并切实可行,切忌泛泛而谈、脱离实际。确保检查结论真实全面和客观公正,防止形式主义或以偏概全。对需要补缺补漏、返工补课的乡村,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按时组织复查。第二十三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检查人员要对自己的检查结果签名并负责。(二)对市、县检查结果须经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三)对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者将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林改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林业局林改办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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