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制度第一节集体协商第二节集体合同第三节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一、集体协商代表二、集体协商内容三、集体协商程序(一)协商代表的产生(二)协商代表的主要职责(三)协商代表的主要义务(四)协商代表的履职保障(一)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一般有下列三种方式: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可以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协商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讨论或者由班组推荐,然后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地区工会负有帮助指导职工选举协商代表的责任。协商代表的产生采取民主选举的方法,应当得到本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职工的同意方能当选。(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的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指派。参加集体协商谈判;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根据协商的需要有权了解与协商有关的公司情况和资料,并作相关的调查研究。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要主动积极地听取职工对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在集体谈判中,协商代表可以发表意见、建议,可以对某项议题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履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及时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应当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对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咨询。严格遵守公司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和纪律,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实施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的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对员工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集体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活动应当视作提供正常劳动,占用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出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卫生;(5)补充保险和福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工特殊保护;(7)职业技能培训;(8)劳动合同管理;(9)奖惩;(10)裁员;(11)集体合同期限;(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一)集体协商的准备工作(二)集体协商的启动(三)集体协商会议(四)集体协商期间劳资双方的义务启动协商的一方要将参加集体协商代表的情况在正式协商之日前十五天内用书面形式告知对方。通知书中可以载明参加协商代表的总人数、姓名、首席代表名单。如果邀请本企业以外人员参加的应当注明。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集体协商期间,劳资双方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经营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有三类行为:一是破坏生产秩序的行为;二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一、集体合同的签订二、集体合同的生效三、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草案的形成(二)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在协商会议上经双方协商代表达成一致的,应当根据协商结果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过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一)集体合同审查程序(二)集体合同的生效要件(三)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依法订立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一)适用范围(二)协商的主要内容(三)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四)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组织开展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协商,由工会与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其他需要进行集体协商的事项。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参加本行业、本区域集体协商并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争议主要包括两类:集体协商过程中因协商不成而产生的争议,即集体协商争议,也称集体合同订立争议;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约定内容而产生的争议,即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协商争议通过行政协调的方式处理,集体合同履行争议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处理。一、集体协商争议的行政协调二、集体合同履行争议的处理《劳动法》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原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一)行政协调的启动(二)行政协调的程序(三)行政协调的结果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受理协调处理申请;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和《协调处理意见书》。经行政协调,就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经行政协调,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意见书》,要求集体协商双方继续协商。《协调处理协议书》和《协调处理意见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集体协商双方均应遵守。对于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通过劳动仲裁方式处理,明确三方组成仲裁庭处理的原则,并赋予企业工会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争议起诉权。(一)工会的争议起诉权(二)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