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技巧】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技巧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执业技巧】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技巧仇少明律师会见技巧会见交流权是会见权的应有之义和必然延伸,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然会与其交流。在此,要提醒律师们注意,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诉讼阶段,会见交流的重点应有所区分: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重点放在初步了解案情、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上;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要围绕卷宗记录全面探讨案情,从细微处入手,架构辩护方案;审判阶段的会见就主要针对法庭审判向被告人阐述庭审的程序及相关事项。一名好的律师必须能够应对会见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的、意外的情况;能够把握会见的节奏、掌控会见的气氛;能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的案件,针对性格迥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到“对症下药”,从而实现会见的目的。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刑辩律师的会见技巧。1会见交流的一般目的1.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良好信任关系一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否能够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从短期看,是辩护工作是否能够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从长远看是减少自己职业生涯的负面评价甚至是减少从业风险的关键。总之,无论在会见中面临什么样的情况,律师都必须保持冷静的头脑,及时采取相应的策略。这样的素质来源于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生活经历,律师在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多观察和勤思考。2.客观、全面了解对辩护有价值的信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工作就是要掌握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一些律师认为,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都体现在办案单位的案卷里面了,当事人该说的也都说了,再去会见也不会有多大意义。这种想法不过是偷懒的借口,既不能让委托人满意,更不能取得优秀同行的赞同。律师应当是天生的怀疑主义者,不能对案件材料不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就轻易相信。虽然法律规定了办案机关不仅要搜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搜集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是办案机关的主要职责,或者说“天职”还是更多地倾向于指控和证实犯罪,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收集并不那么积极和主动。此外,由于办案人员的立场往往容易使其内心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当然的罪犯,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产生排斥,因此难免忽略、不重视对在押人员有利证据的收集和记录。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就责无旁贷,必须主动承担起这一职责。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犯罪,律师由于欠缺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往往无法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情节,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一定要向他们详细了解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技术流程、行业背景等问题。律师应当要求他们尽量采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解释,尽量避免使用非常规的技术用语,这样既能使律师容易理解和掌握,也相当于就将来庭审时向法庭向法庭陈述相关问题进行了“预演”,避免届时法官对专业技术的不理解而无法准确把握案情。3.就辩护方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律师切记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理解你的辩护方案,从而予以配合。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一些不正当的想法,希望通过隐瞒、虚构事实或改变证人证言等弄虚作假的方式达到减轻刑责的目的,而对自己享有的正当的辩护权利却知之甚少,视而不见。律师通过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涉嫌之罪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要让他能够树立正确的辩护观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当而全面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侦查阶段的会见(1)会见注意事项侦查阶段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最早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在依法接受委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后,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会见,无论在立法角度还是实务角度都设定了较多的限制,缺乏经验的律师会认为此次会见不是太重要,因此随便应付。但其实,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会见非常重要,把握好第一次会见对于一个刑事律师来说犹如“开门红”,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而要打响这“第一次战役”,就需要掌握特殊的会见交流技巧。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犯罪嫌疑人此时一般很多疑,如果他看见为自己辩护的律师没有专业素养,那在心里会对律师产生不信任以及萌生警惕心理,从而为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障碍。所以,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切记不要让犯罪嫌疑人产生不信任感。(2)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交流提纲①律师自我介绍。告知律师的工作范围、征询犯罪嫌疑人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主要包括如下情况:第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份、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基本情况都是律师应当了解的内容。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登记年龄已经到达了刑事责任年龄,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实际年龄可能并未满,律师应当向其了解实际年龄,为实际求证提供线索;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身份犯罪,应当向其详细了解其身份构成、身份时间、职权权限,这对准确界定其是否属于身份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身体状况,因为其可能患有疾病或怀孕而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患者,律师通过会见和交流,能感知到其精神状况的,可以在今后为其申请精神病鉴定,确定其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第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犯罪,是定罪的事实基础,且其本人最为清楚,因此律师必须向其本人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实施或参与了犯罪,那么律师今后的辩护工作应当以此为出发点。第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因此其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描述应当是最准确的,律师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和情节,对于准确掌握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犯罪嫌疑人对事实和情节的描述不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律师要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态等体会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心理状态,更要仔细鉴别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矛盾、是否合理、是否经得起推敲。这样律师才能去伪存真,不至于被犯罪嫌疑人所误导。第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应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坚持无罪,则陈述无罪的辩解。犯罪嫌疑人对于其行为一般都有法律上的认识,虽然由于欠缺专业知识,其认识往往不准确,或尽量从有利的方面去认识自己的行为。但这些认识都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律师应当认真听取他们的辩解,找出真正有利的法律事实,并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其行为性质,为今后的辩护工作铺设良好的开端。第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侦查阶段律师不能查阅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只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因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侦查机关是否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回答,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初步判断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等问题。如果程序不合法或超期羁押,律师应当为其提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第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等。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与外界隔绝,只有律师会见才能打破这种封闭性,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其权利是否被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前者主要指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非人道的待遇;后者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核对笔录的权利、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等。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权利被侵害,律师应当代其提出申诉和控告;53如果当事人主动提出自己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请他详细阐述,律师记录在案,并询问其能否提供线索、证据。第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3)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第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第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第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第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第八,刑法、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同罪名的案例。第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法律体现。如果犯罪嫌疑人了解其他人的一些犯罪情况,一定要督促他向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通报。特别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参与对于立功表现的最终认定是很有利的。第十,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程序。②如果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说明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及有关规定。③转告家属告知的事项和家属要求转告犯罪嫌疑人的事项。此处,需要提醒广大律师的是,辩护律师转告的事项一定是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内容,无论家属如何恳求,都要义正严词地拒绝。④将会见记录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让其签名。第一次会见必须签字确认记录,并以此为凭确认辩护律师的身份。(4)告知犯罪嫌疑人其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迫切希望了解的是自己最终可能承担的刑期是多长,所以他们最需要的,当然是律师的专业知识。他们此时的信息来源有三方面的:一是来自办案人员;二是来自同监号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三是来自律师。办案人员由于办案的需要,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的时候可能会夸大其词,而且犯罪嫌疑人本来就不信任办案人员,对他们说的话难免心怀疑虑。而同监号的其他在押人员,往往是道听途说、胡乱联系,根据彼此的经验进行猜测。而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最信任的人,具有拨乱反正的作用,要传达给犯罪嫌疑人准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对其行为的认定和评判,对于犯罪嫌疑人接受到的错误信息要一一予以澄清,不要让犯罪嫌疑人被错误的信息所误导,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认识和行动。因此会见之前,律师应当就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番梳理,避免在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时支支吾吾,难圆其说。若出现这样的情形,律师自然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了。有的犯罪嫌疑人罪行极其严重,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很有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既不宜流露出对诉讼结果的悲观情绪,让犯罪嫌疑人失去希望;也不能轻描淡写,让犯罪嫌疑人盲目乐观。最佳的方案是,辩护律师实事求是地向犯罪嫌疑人讲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尽量找出可能存在或成立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无罪的理由,并把这些理由一一告诉犯罪嫌疑人,诚恳地要求犯罪嫌疑人尽最大努力配合律师寻找案件突破口,激发起犯罪嫌疑人求生、求自由的欲望,调动其积极性。既要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又要让他对案件充满希望。把握好这个分寸,对律师的语言技巧要求是很高的,律师无意间的一句话,一个表情,都会让犯罪嫌疑人陷入无边的黑暗,甚至做出不理智的行为。2.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已经全面了解,律师在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询问犯罪嫌疑人,公诉人曾经问过他什么问题。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不完全等同于预审人员,考虑案件的角度、思路、重点都可能略有不同,作为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对手”,公诉人的角度和看法尤为重要。律师透过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可以体察到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甚至能够基本推测出起诉书的重点。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律师更为全面的了解案情,同时也能为今后法庭上的辩论打下基础。(2)注意核对犯罪嫌疑人

1 / 1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