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日浙交投[2007]97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发现、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第三条事故隐患管理实行事故隐患单位法人负责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旗下各子(分)公司。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五条各子(分)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组织整改,主要领导是事故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各子(分)公司要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2-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六条各子(分)公司要成立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可由安全管理部兼),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和妥善治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二)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救援预案,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备案;(三)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四)进行安全教育,适时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五)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六)保证抢险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第七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子(分)公司承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各子(分)公司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保障职工在生产-3-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第九条集团公司发现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应当责令事故隐患公司从危险区域撤离工作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第三章隐患评估与报告第十条根据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四级。(一)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或死亡与中毒(重伤)2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10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三)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5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四)其他为一般事故隐患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初步评估。公司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公司要建立奖励制度,鼓-4-励员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工作(会议),查找事故隐患;要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第十二条各子(分)公司及下属单位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记录建档。下属单位应立即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一经发现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第十三条各子(分)公司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第十四条各子(分)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5-(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第十五条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子(分)公司安委会确认及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隐患及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各子(分)公司安委会组织评估,报集团公司安委会确认及备案。第十六条事故隐患评估确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调查报告,负有评估确认职责的各级事故隐患管理机构经初步审查,应当将事故隐患情况的相关资料书面呈报本公司主要领导。(二)负责事故隐患评估确认的公司主要领导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指派人员进行事故隐患现场核查,并组织集体研究,确认事故隐患。(三)有关部门在确认事故隐患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四)经确认为事故隐患的,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重大事故以上隐患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五)事故隐患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十七条负有评估确认职责的各级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在研-6-究确认事故隐患时,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当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第十八条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子(分)公司要编写书面事故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类别;(二)事故隐患等级;(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六)整改资金及来源;(七)其他保障措施。第四章隐患整改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第二十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各子(分)公司或旗下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子分公司备案,子(分)公司有关部门督察;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各子(分)公司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公司应当认真执行事先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有效的-7-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公司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整改渠道。第二十三条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及时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公司或人员,集团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事故隐患公司的员工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隐患的,依照有关规章制-8-度进行处置;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事故隐患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公司或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对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逾期未改致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对子分公司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致使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集团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子(分)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的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整改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9--10-主题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通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07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