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制定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已于2012年5月11日发布,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建国以来国家正式发布的第一部关于铅蓄电池行业的准入条件。《准入条件》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节能环保和职业健康防护水平,促进铅蓄电池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编制的,是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快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国家对铅蓄电池行业的整顿和调整工作形成了统一的思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准入条件》的编制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开展了大量详尽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了行业内部、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完善。一、铅蓄电池行业的重要地位和制定《准入条件》的必要性(一)铅蓄电池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技术成熟,在功率特性、高低温性能、组合一致性、回收再利用性和价格等方面具有优势,长期以来广泛应用于汽车、船舶、航空、电力、通信、银行、军工等各个领域,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产业。同时,铅蓄电池也是化学电池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电池产品,在内燃机起动、大规模储能等应用领域尚无成熟替代产品。预计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铅蓄电池尚不能被其他电池产品所取代,铅蓄电池行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将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铅酸蓄电池行业技术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1年我国规模以上铅蓄电池企业共完成总产量14229.6万千伏安时,超过世界总产量的1/4,年出口额超过20亿美元,为我国扩大内需、拉动就业和出口创汇做出了巨大贡献。(二)制定《准入条件》的必要性1.《准入条件》的制定对防治“血铅”超标事件意义重大随着近几年铅蓄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所引发的“血铅”超标事件也日渐增多,铅污染形势严峻。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铅污染事件频发,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引起了行业内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和环保治理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2.《准入条件》有助于铅蓄电池行业实现结构调整和升级经过长期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并与业内专家充分交换意见,我们将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环保设施落后。据了解,铅蓄电池行业小、微企业多为组装企业,技术难度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组装企业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二是单纯商品极板生产企业造成很大污染。单纯商品极板生产过程必须采用外化成工艺,含铅废水的产生量是内化成的十倍以上。商品极板在包装和流通过程中,产生大量包装盒、塑料袋等含铅废弃物,不能通过传统回收渠道回收,大部分企业只能焚烧处理,造成铅污染的扩散。三是行业多数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较低。大部分小企业电池生产工艺和装备基础相对薄弱,仍然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开口式和膏机以及手工铸板、人工输粉和外化成等落后的设备和工艺,严重危害工人健康,污染环境。四是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多数企业不按规范管理,为降低生产成本,故意闲置企业内部环保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由此造成环境污染、员工血铅超标。在认真总结行业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准入条件》从企业布局、生产能力、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措施。通过《准入条件》的贯彻和实施,能够逐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生产行为,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企业工艺装备、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水平,实现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二、关于《准入条件》若干主要问题的说明(一)如何界定新建、改建、扩建、搬迁和现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后获得备案或核准的项目;搬迁项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后在迁入地获得备案或核准的项目;现有项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前已经完成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所有在建和已建成的生产项目。(二)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包括哪些?本《准入条件》中的“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专指铅蓄电池用极板,不包括极柱、端子以及含铅塑件等。(三)为什么要求新建项目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园区外建设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容易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也难以实现集中治污和集中监管。因此,为了给铅蓄电池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避免铅污染的扩散,《准入条件》提出“新建项目应在依法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四)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包含哪些?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中,依据重金属产业集中程度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共划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138个,并将其列入“工作重点”中。(五)为什么要对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和削减?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铅被列入5种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铅蓄电池行业被列入5大防控重点行业,并要求“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为保证该目标的实现,《准入条件》要求“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并强调“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这一点与环保部对企业编制环评报告和开展环保核查的要求一致。(六)环境敏感区包括哪些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对“环境敏感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作为《准入条件》界定敏感区域的依据,内容如下:“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七)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部分应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内容。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等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八)为什么要对现有、新建和商品极板生产企业设置20、50和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中小规模铅蓄电池企业数量占行业企业总数的71%,但其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12%。这些企业多为单纯组装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组装企业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千伏安时。根据测算,对于新建企业,按照配备国内先进的生产装备和环保设施,并维持正常的环保设施投入与运行成本计算,初期投入至少达到1亿元;同时,由于这些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装备和先进环保设施的生产能力和处理能力均较大,新建企业年产量应达到50万千伏安时以上才能实现经济规模。对于改扩建企业,也应参照新建企业,从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实现高标准、严要求,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由于商品极板的生产和流通是造成行业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的根源(详见问题十三),应该限制这种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分离的生产模式,达到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保水平、降低监管难度的效果。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从而将商品极板生产限制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中,逐步引导行业实现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并通过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行业环保水平。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商品极板生产企业的产品是未经化成的生极板,还是经过化成的熟极板,均需要符合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要求。对于既生产商品极板,又生产成品电池的企业,只需要符合商品极板的产能要求。除了产能门槛之外,《准入条件》还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准入指标体系,比单纯的产能门槛更加全面、科学和严格,达到产能要求仅仅是符合《准入条件》最基础的条件。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对如何判断企业产能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说明:1.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110万千伏安时,其中95万千伏安时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不足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总极板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千伏安时,其生产规模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2.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35万千伏安时,其中10万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2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超过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其从事商品极板生产,且年极板生产能力不足100万千伏安时,因此其生产规模未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九)为什么将单班8小时作为产能计算依据?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各个工序中,仅有磨粉、固化干燥、化成充电等个别工序3班连续生产,大部分工序由于需要人工辅助操作,都按单班或双班组织生产,如铸板、和膏、涂板和组装焊接等,而且这些工序的产量直接决定了整条生产线的产量。因此《准入条件》以单班8小时作为计算依据,可以统一各家企业的产能计算方法,防止个别企业虚报产能。在准入审核中,我们会在确保整条生产线的产能符合《准入条件》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生产工序的实际班次情况,而不是要求每个工序的产能按照单班8小时计算都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十)为什么强调生产能力应按照同一厂区进行计算?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较多,而污染物治理设备的处理能力普遍较大,因此各个生产环节必须在同一厂区内,才能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从而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强调按照同一厂区计算生产能力也可以避免《准入条件》发布后,多家小型企业通过简单资产重组达到准入门槛,但工艺装备和环保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的情况。对于一个企业拥有多个生产厂区或车间的情况,只要两个厂区或车间的生产地址相同,就可以被认定为同一厂区。否则,如果两个厂区或车间位于不同地址,就将被认定为不同厂区,每个厂区的生产规模都需要满足《准入条件》要求。(十一)为什么规定新型铅蓄电池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考虑到某些新型电池尚不具备规模生产的条件,《准入条件》将“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列为不受生产能力限制的产品。“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产品一致性好,欧美日等国已经大量应用,但国内企业由于设备投入较高等原因而很少采用。为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准入条件》规定这类项目也不受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