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力广场招牌位租赁合同出租方: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方:品牌:合同编号:1《北京富力广场招牌位租赁合同》(品牌:_______________)出租方: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楼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7650833F承租方: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就北京富力广场招牌位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招牌位基本情况1、招牌位编码:。2、招牌位规格:m×m(单面),合计平方米。3、招牌位制作材质:。5、招牌位效果图:由承租方提供(后附)。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续约1、该招牌位租赁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果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富力商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2、租赁期届满前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但承租方需在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与出租方重新签订招牌位租赁合同。第三条合同总额和付款方式1、该招牌位租赁费用计收:招牌位费用为¥元/年,大写:2(含税费、招牌位租金、电费)。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上述金额支付给出租方,出租方在收到此费用后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如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方,并提交已经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纳税人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国税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户行、开户账号及增值税一版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加盖公章。如因承租方提供上述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造成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如承租方需协助重新开具相关发票,应提交书面的申请并说明理由,且出租方因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应由承租方给予承担。2、该招牌位拆装押金¥元,大写:,用作承租方履行合同和最终拆除广告牌的保证金。承租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由出租方出具收据,押金不计利息。3、承租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全额支付招牌位费用的或者拆装押金的,则出租方将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已选定招牌位,并有权将该招牌位转租给他人。4、支付方式:承租方可以选择支票或转账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出租方银行帐户信息:账户户名: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名称:帐号:注:承租方应在汇款时注明具体商铺名称及招牌位编码。第四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出租方在签订合同后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招牌位。2、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提供的招牌位效果图进行审核并作书面确认。33、出租方在招牌位效果图审核确认后并且收到承租方全部合同款后,通知承租方安装其招牌。4、出租方负责招牌位的供电工作,在合同期间每天的供电时间由出租方根据季节的变换对招牌位的照明时间统一开关。5、如承租方未在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的,本合同期满即止。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的次日拆除招牌。否则,由出租方代为拆除并有权转租给他人,此种情况下拆装押金不予退回。6、如果承租方承租的招牌位需要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审批的,审批手续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如因政府行政部门原因,命令强行拆除,承租方需配合拆除,出租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的款项。2、最迟承租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盖有承租方公章的招牌位效果图报给出租方审核并签字确认。3、承租方保证所提供的招牌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招牌内容失实、违法或侵权而引发法律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直接和间接责任。4、在出租方对招牌位效果图做出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承租方不得更改招牌位效果图。承租方确实需要改换的,需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应确保安装的招牌与最终确定招牌位效果图一致。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拆除已安装的招牌,且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5、如果承租方需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招牌位画面的,应当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将盖有承租方公章的招牌位效果图报给出租方审核,在出租方签字确认后,由承租方安排制作并更换,因此而产生的招牌位制作费用由承租方承担。6、承租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约定招牌位的制作、安装及后期维护,并负责招牌位的日常检查工作,保证招牌位处于正常的、安全的使用。如招牌位在前述的施工和使用期间,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均由承租方承担。47、承租方对本合同的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否则,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承租方逾期支付招牌位费用超过1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本合同约定的招牌位另行转租给他人,承租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同时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招牌位费用20%的违约金。2、若承租方未按时将招牌位效果图在约定时间内报给出租方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或逾期交付招牌位费用的,造成招牌位延迟制作和安装的,租赁期限不做任何变更。若承租方逾期交付招牌位效果图超过10日的,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本合同,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3、承租方应当在领到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签返,若逾期未签返合同的,出租方将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已选定招牌位,出租方有权转租给他人,同时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招牌位费用20%的违约金。4、若承租方因招牌内容失实、违法或侵权而引发法律纠纷,致使招牌的本合同被迫终止的,承租方已缴纳的招牌位费用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当负责出租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5、如果承租方有以下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出租方有权依法向承租方追究其违约责任,且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出租方已经收取的招牌位费用及拆装押金不予返还:(1)承租方所发布广告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2)承租方未能及时安装、更换招牌或对破损的招牌未能及时修复,严重损害出租方以及商场形象且超过三十日。(3)出租方对承租方招牌效果图提出修改要求,承租方拒绝修改或经多次修改后仍未能满足要求。(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擅自将招牌位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5)承租方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或承租方单方解除本合同。5第七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变更和政府指令。如因上述原因未能按照续约期限执行,出租方将按照实际租赁天数结算(年招牌位费用/365天*实际使用天数),将剩余租金退还承租方。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招牌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不影响承租方履行按约定交纳招牌位费用及拆装押金的义务及出租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2、本合同一式份,出租方执份,承租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租方: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方:签字: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