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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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有效规避财务风险,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控制制度是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准则,是财务管理和核算的操守规范。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各单位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总责。第三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执行本制度的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贯彻、执行、监督和考核负责。第四条资金是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起点,企业管理要坚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资金管理以成本管理为中心,坚持以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的管理理念。第五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执行各项费2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如实披露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工程公司的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有权对所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地筹集、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第七条各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单位负责人及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标准、抵制违规行为、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级内部核算单位。第二章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管理与控制规定另行文。3第十二条工程结算资金的管理1、对业主的工程结算。各项目部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发包方(业主)报送验工计价,并催促发包方及时签认。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发包方(业主)收取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尾工款及质保金。2、项目部实行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控制;推行月度资金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实行项目部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强化资金计划监控。项目部在月初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工资预算、材料费采购预算、机械使用费预算、管理费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由集团公司按预算批复拨付资金,项目部财务部门进行控制。3、项目部的工程结算资金支出仅限于上缴款和经核定的成本支出。4、项目部与外部单位的经营活动必须按合同规定和验工计价支付资金。项目部对劳务队和外部单位未签合同、未计价发生拨付资金行为的,由项目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承担责任。5、劳务队、架子队资金管理。按照合同和验工计价作为结算依据,实行“拨改代”的资金支付办法。即:劳务队、架子队资金取消按计价直接拨款,改为按计价代付各种款项的支付办法,原则上不允许拨付现金,对劳务队的现金拨款仅限于日常生活费和管理费,管理费统一采用备用金的管理办法,月末由劳务4队指定人员凭票到项目部报销,抵劳务队拨款。6、撤户并账。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变更等签证工作进行清理,及时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经理和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情况及时办理撤户并账手续,资金上缴上级主管部门。债权债务由项目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负责清算,并承担清算责任。如因客观原因,银行账户不能撤销的,交上级财务部门管理。7、严禁项目部乱借款。项目部因工程结算资金紧张需要借入资金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申请调剂资金。不允许项目部向内部个人和外部单位或个人借入借出资金。第十三条信贷资金的管理1、各工程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如出现资金不足需要筹借时,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合理的筹措渠道和筹资方式。工程公司需筹借资金时必须向集团公司报告,经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资金中心统一进行调剂。未经批准各工程公司不准擅自向银行办理借款。2、严禁各工程公司乱借款。工程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和变相借贷业务”的规定,各工程公司不得向本单位的个人和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入借出资金。未经批准不允许各工程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向银行借款。3、各工程公司因投招标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需向集团公司申5请临时借款,并承诺规定时间偿还。不还的,按逾期天数在原资金占用费率基础上加收20%的资金占用费。第十四条银行备案的印章管理。各核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备案的印章(财务专用章和行政负责人名章)实行分开管理制度,单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保管名章,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保管名章人员外出时,必须交给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专人保管。第十五条严禁各单位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第十六条严禁乱集资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或反担保。各工程公司、项目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集资,不得进行资金借贷担保和采购、租赁、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集资指向内部职工、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诺支付利息(含高额利息)的筹资和借款行为。第十七条资本运营项目投资资金的审批控制制度BT、BOT、矿山等属于资本运营的项目,各单位无权决策是否投资,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经风险测试和效益评估后,上报股份公司审批,股份公司研究批准实施后,资本运营项目的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处理。第十八条金融市场投资的特殊规定金融市场产品多、风险大,集团公司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购买股票、基金、期货、汇兑等与投资或投机相关的金融产品或6衍生产品,各级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畅通。第三章责任成本及上缴款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各工程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责任成本管理机构,成立专职的责任成本中心,配员8-10人,要求配置有施工管理经验、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技术、计划、财务等专业人员。第二十条工程项目中标后,各级责任成本中心要根据投标文件、施工图和方案优化,认真编制项目部的责任预算,确认利润指标、安全质量指标、工期指标、上缴款指标、管理费指标、工资奖金指标、临时设施指标等,并签订责任状。集团公司直管铁路项目: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会同指挥部编制二次责任预算,确认以上指标;各工程公司责任成本中心会同工区编制集团公司分劈给本单位投资的二次责任预算,确认以上各项指标,并签订责任状。各工程公司代管的铁路项目:由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会同各工程公司责任成本中心和项目部共同编制二次责任预算,确认以上指标。集团公司、工程公司与项目部共同签订责任状。各工程公司所属路外项目部:由各工程公司责任成本中心和项目部共同编制二次责任预算,确认以上指标。工程公司与项目部签订责任状。7第二十一条验工计价。各项目部计划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按照二次责任预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正确计量和核算已完工程的收入和成本;正确判断未完工程的收入和成本;正确判断方案优化、变更索赔收入和成本;正确核算项目部的盈亏水平。集团公司铁路项目部:每月按照二次责任预算和工程形象进度及时对所属工区办理验工计价,各工区每月及时对劳务队、架子队办理验工计价。各工程公司、矿业公司、地铁公司等路外项目部对所属工区劳务队、架子队每月按时办理验工计价。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因考察不细,选择劳务队中途退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工程公司行政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铁路项目部、各工程公司路外项目部关于责任成本的其他管理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推进责任成本管理的规定》(公司成管〔2007〕45号)和《责任成本管理流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上缴款分为利润上缴款和成本费用上缴款(五金、折旧、资金占用费等)。第二十五条上缴款的上缴方法1、利润上缴款。实行预缴的办法,每月末按方案优化1%(完成产值)和业主拨款2%(路外)3%(路内)预缴,季末和年末要完成签状指标的60%以上,剩余指标待竣工移交后全额清算上缴。82、成本费用上缴款。五金、折旧、资金占用费等属于成本费用的上缴款,每月末及时计提并足额上缴。集团公司投资购置的特种设备和通用设备的折旧(含加速折旧)由各指挥部代扣代缴。3、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和各级项目部财务部门按上缴款内容分别建立项目开累和当年上缴款明细台账。第二十六条各工程公司代管铁路项目实现的利润上缴款全额上缴集团公司,其中50%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转账给工程公司,偿还历年往来欠款。另50%视为集团公司收取利润。第四章合同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对内一切经济承包指标、对外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签订责任书或合同(协议),规范经济管理行为,防范经济纠纷。第二十八条各级核算单位目前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类型,主要有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损害赔偿合同(协议)、工程保险合同。凡合同(协议)签订后,都必须报本级财务部门备案,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有财务部门参与。合同随付款凭据一同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处理。以上经济活动凡未签合同(协议)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9第二十九条劳务队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先签合同后上场”的原则,所有承包合同原则上在一个月内签定完毕,凡未签订合同上场施工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一切款项,造成经济纠纷的,或擅自拨款造成损失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三十条架子队承包合同。内部职工组建架子队的承包合同,可以高于劳务分包合同“五险二金”的承包价格执行。第三十一条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租赁的权限由工程公司审批,合同文本参照集团公司制定标准格式,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集团公司的指导价格,并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定期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价格。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协议。以社会影响最小、赔偿金额最低为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不遗留任何争议隐患。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金额的120%。第三十三条工程保险合同。工程项目一切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大型施工设备保险,均由集团公司统一招标选定保险公司投保并确定费率。1、上报程序。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直接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各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和代管项目部上报所在公司财务部门,由工程公司财务部门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并共同参与投标选定。102、各单位大型施工设备,分两种情况投保:A、属于流动性不大的设备作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每项目投保一次。B、流动性较大的设备作为企业财产险,每年投保一次。3、各项目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第一时间上报承保的保险公司和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协调解决理赔事宜。小的损失要注意保存详实的出险记录和资料(包括事发当地的照片、录像资料、气象资料等)。4、业主合同如有约定或指定保险公司的,需提供书面资料和投保费率,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投保。5、各项目保险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工程公司责任人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凡未按集团公司规定办理投保,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三十四条各级合同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不得随意泄露合同内容。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合同内容泄露、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及三级公司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具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使企业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文字或口头证明或具有证据性质的材料,需要出具必须报主管单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审批。第三十六条对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或个人的授权,要严格限制其授权范围,凡法人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人办11理授权手续,在从事经营活动结束时立即将授权收回或声明作废。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设备采购审批权限及程序工程公司采购单价30万元及以上设备、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本级采购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直管铁路项目下属工区需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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