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法规解读自2011年9月1日起,分步实施。建行、招行、中行相关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取法律依据和情形•提取情形种类(共十三种)•1、住房消费情形(五种)•(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2、其他提取情形(八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五)户籍迁出本市;•(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我市设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及提取条件的考虑因素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基本材料•(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社保存量提取•法律依据:(深公积金〔2011〕31号)•(一)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概念•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指2010年12月前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二)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1、根据《提取规定》实施前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申请提取,即:对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按此提取的,提取次数不限,提取总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2、根据《提取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有关规定申请提取。委托代办提取本规定中所称相关概念•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住房数量的合计数以家庭成员市内外住房总的数量为准。•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申请提取,申报的信息虚假,如何处理?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外来务工人员提取情形及要求(一)外来务工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形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在深圳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额。•1、市内外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只能按条件提取一次。•2、市内租房的。•3、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4、发生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未纳入购房、还贷、租房中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提取。•5、退休;•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7、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8、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9、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10、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1、缴纳基本养老或基本医疗保险的,须申请基本养老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已申请转出未能接续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自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停缴已达三个月;•2、未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且职工工伤保险自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停缴达三个月或以上;其中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不能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已办理封存手续;购房提取(一次性付款或购房已还清贷款的情形)•提取人范围: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合计提取一套或几套房产。•房产属性:具有所有权的商品房或政策性住房。•房产范围:深圳市内、市外均可按规定提取;•购房时间: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开具时间计算。•账户留存额:申请提取当月的月应缴存额。•提取额度:购房提取不仅对其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数量有要求,而且对其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一套房情形和两套房及以上情形的,提取额度有所区分。比如:•1、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一套房情形,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两套房情形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3、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购买时间执行的是深圳限购令实行的时点即2010年9月30日,此之后购买的三套及以上住房(含异地),不能申请提取;2010年9月30日之前购买的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含异地),可以提取,但提取额度有区分,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提交材料:•1、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2、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3、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注:无房地产权属证书,仅凭购房合同和发票,不能提取)•案例:•缴存职工A先生2010年12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9000元,缴存比例12%,每月缴存额2160元;其妻A太太2010年12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公积金缴存基数8000元,缴存比例13%,每月缴存额2080元。2010年10月购买自住住房一套,至今A先生及其家庭合计有一套房,面积100平米,2万/平米,房款已付清;•按照上述情形的描述,A先生可申请购房提取公积金。按照提取相关规定,A先生夫妻双方的缴存额均可计入提取范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200万元•2.可提取额度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除去账户应留存1个月的缴存额。按2011年7月30日申请提取计算,A先生截至2011年7月账户余额17280元,A太太截至2011年7月账户余额16640元,按夫妻双方计算:•(17280-2160)+(16640-2080)=29680元•可提取额度为上述计算的两项结果中的最低值,A先生购房提取额度为29680元。还贷提取(已购房且正在还房贷的情形):•提取人范围:•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合计提取。•房产属性:具有所有权的商品性住房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房产范围:只限深圳市内。•还贷情形时间: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后,即最少在2010年12月20后发生还贷情形的方可提取。•账户留存额:申请提取当月的月应缴存额。•提交材料:•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还应当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提取额度:•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2、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发布之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但2010年9月30日之前购买的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可以提取,但提取额度有区分,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得超过月实际还贷额;还贷提取案例•案例:•缴存职工B先生2010年12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80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12%,每月缴存额1920元;其妻缴存基数75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10%,每月缴存公积金1500元。2011年5月购买自住住房一套,面积70平米,已支付首付款25万元,现每月需偿还住房商业贷款4000元。•按照上述情形的描述,B先生可申请还贷提取,按照提取规定B先生夫妻双方的缴存额均可计入提取范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每月按时足额还贷的情况):•4000元•2.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夫妻双方计算:•1920+1500=3420元•可提取额度为上述计算的两项结果中的最低值,B先生每月可提取额度为夫妻双方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420元,因此B先生每月提取的公积金解决了每月偿还商业贷款费用支出的85%。租房提取条件(正租房无在本地购房预期的情形)•提取条件: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提取人的范围: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合计提取。•房产范围:限定在深圳市内。•账户留存额:申请提取当月的月应缴存额。•提取额度: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房产属性:•具有所有权的商品性住房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提交材料:•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实行诚信申报。•案例:•缴存职工C先生及其家庭成员目前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C先生2010年12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70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12%,每月缴存额1680元;配偶C太太缴存基数70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15%,每月缴存公积金2100元。C先生现租房每月支付房租1800元.•租房提取计算方法:•1.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按夫妻双方计算:•(1680+2100)×50%=1890元•2.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自行申报的房屋租金的总额:1800元•可提取额度为上述计算的两项结果中的最低值,C先生和太太每月可提取额度为房租租金总额1800元,因此公积金的租房提取全额解决了C先生每月租房费用支出。•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范围: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提取规定》第五条即购房、租房、还贷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范围: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没有出现购房、建造、翻建、大修、租房、还贷的住房消费支出的,可以将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均可纳入其他消费情形。•提取条件: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而且未纳入《提取规定》第五条即购房、租房、还贷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费情形。•账户留存额:申请提取当月的月应缴存额。•提取额度: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次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用于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发生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每次可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申请年度累计提取。•提交材料:•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用于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不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相应证明材料。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提取案例•案例:•缴存职工D先生(非深户)2010年12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40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7%,每月缴存额560元,前十二个月住房公积金累计额为6720元;配偶D太太(非深户)缴存基数30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5%,每月缴存公积金300元,前十二个月住房公积金累计额为3600元。在深圳无购房、租房,更无还贷,可以用于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提取。••D先生用于其他消费情形提取,一次可提申请前的12个月的缴存总额。月可提取额度为6720×30%=2016元;•D太太用于其他消费情形提取,一次可提申请前的12个月的缴存总额。月可提取额度为3600×30%=1080元其他相关事宜•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