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由公司选定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五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十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十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十九)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二十)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案;(二十一)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二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二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二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三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三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经理、主管和经办人员等;(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且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服务机构的知情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知情人和经办人;(六)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投资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安排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第八条证券投资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方式、知悉时间等。第十条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章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第十三条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证券投资部人员,由董事会秘书即时呈报董事长。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第十五条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第六章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第十九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存储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月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序号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获取信息时间(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经办人:上市公司印章:年月日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