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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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4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增强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意见》深刻阐述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丰富内涵、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明确提出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全面落实《意见》精神,充分认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各地、各部门,落实到基层、企业和岗位,使之成为衡量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标准。各级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进一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效能(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推进《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办法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办法。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法规规章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完善我省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二)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公安、安全监管、煤管、煤监、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住建、质监、工信、海事、监察及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机制,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厉行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市(地)政府(行署)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存在的,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和《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认真落实《黑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省政府安委会要对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较大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5人至9人事故、煤矿较大事故等严格实施挂牌督办;市(地)政府(行署)安委会要对较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一般事故挂牌督办。要深入实施《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建立和完善警示通报、现场分析等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职责。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要及时组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要强化事故问责,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实施“一票否决”,受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在处分期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荣誉或奖励;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做出公开检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地)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二)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深入实施联合执法,落实反馈、备案、督办、复检、通报和综合督查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不断探索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推动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对危险工艺、设备要采用自动控制技术,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人员及企业每位职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全生产与企业职工的荣誉评比、工资薪酬等挂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到每一位管理者、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对关系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要重点监控,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执行标准,以个体岗位达标促进整体生产安全。四、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出台规范“三同时”审查程序等相应的配套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国家要求,严格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二)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改落实、验收注销等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到位。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加强重大隐患治理,加大投入,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相关工作规划,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工贸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同时启动造纸、白酒、食品、烟草等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按照三年重点达标、五年全面达标的要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2012年年底前,生产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尾矿库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小型露天采石场50%达到三级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型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使用单位基本实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原则上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大中型木材及木制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达标率为100%,中型以下规模以上的达标率为60%;规模以上轧钢、冶金焦化、烧结球团、铁合金企业标准化达标率为100%。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市(地)、县(市、区)要加快安全监管与卫生部门的职能调整,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配备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要进一步加大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木质家具制造、水泥制造、金属冶炼、金矿开采、医药制造、农药制造等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对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积极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要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以职业健康体检、个体职业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重点的执法检查,深入开展确诊职业病岗位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职业病事故,加大处罚力度,切实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一)深化煤矿安全整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十项要求”,强力推行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严肃查处瓦斯和粉尘超限等违规违章现象。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实施整合矿区和受水害威胁生产矿井的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查清影响安全开采的老空区等水文地质情况,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井下“逢掘必探、先探后掘”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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