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中小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雷山县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LeishanAssociationof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缩写为LASME)。第二条本会是全县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隶属于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局,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第四条本会接受雷山县工信局的领导,同时接受雷山县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第五条本会机构设在雷山县工信局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意见》、《中共雷山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五)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价培训、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七)积极开展与各县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九)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工作;(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十二)承办县工信局委托的各项工作。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雷山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县内中小企业社团组织;(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四)其他有关单位。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四)其他有关人士。第十七条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有关资料;(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其合法经营活动受协会保护;(七)会员的上述权利根据各个不同发展阶段,进行补充和完善。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二)遵守本会章程,严格执行本会制定的行规公约和决议,支持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组织和参与有损本会的一切活动;(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高意见和建议;(五)及时向本会提供和交流有关资料和信息;(六)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七)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八)会员的上述义务根据各人不同发展阶段,进行补充和完善。第二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第二十一条本会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会员如在本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各种行为,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领导机构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理事会。本会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当然理事,原则上随会员单位的人事变更而自然更替。第二十四条全体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审核通过本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五)制定会费标准;(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本会全体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由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体理事会的职权。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对全体理事会负责。秘书处的职责是:(一)执行全体理事会的决议;(二)根据会员单位提出的修改章程和建议、意见,审议修改章程议案和修改后的章程;(三)审议会员的增补和变更,批准会员的入会或退会,决定违规、违约会员的处理,并向下一次全体理事会报告;(四)向全体理事会报告本会的各种议案、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五)筹备召开全体理事会,召集召开常务理事会;(六)组织全体理事签认履行行规行约;监督和检查会员单位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及行规行约的情况;(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由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五)热爱本会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选举或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接受捐赠或赞助;(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经费管理(一)本会会费按照年度收取,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二)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随意用于其它用途。(三)本会财务(含会费)由县中小企业办统一管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全体理事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工信局审查同意。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报雷山县工信局审查同意。第三十五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雷山县工信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本会终止之后的剩余财产,划归雷山县工信局,在雷山县工信局和雷山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过2011年11月日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全体理事会。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