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采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系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授权管理文件,为进一步加强采控管理,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采控是指集团公司对内部生产材料、生产设备、办公用品采购的控制管理。采控系统为生产系统内的子系统。目前,集团公司采控范围限于生产材料、生产设备两项,办公用品采控由各系统行政办公室自行管理。第二章采控计划管理第三条生产系统相关部门应按照销售计划和生产计划、存量基准、用料预算,并参考库存情况填写采购申请计划,逐项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需求日期、注意事项,经生产系统负责人审核后报采控部审核。第四条采控部根据生产材料申请计划,按采购计划审批权限,上报集团公司负责采控的副总经理审批。第五条生产单位的采购申请计划应提前报采控部门。一般情况下,国际采购计划需提前60天,国内采购计划需提前20天,当地采购计划需提前2天。第六条采控工作实行财务预算管理。采购计划一般情况下按年、季、月度报送需求计划和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在批准的采购计划内,由负责采控的副总经理组织实施。临时急需材料要报专项计划预算。第七条采控部根据批准的计划内容,进行询价,编制采购财务预算,经集团公司负责采控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审核。第八条财务部按照授权,逐级上报审批采购财务预算计划。第九条集团公司根据各部门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集中采购或授权分别采购(目前,国际部、控股公司自行采购)。采控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实用高效的原则对沧州生产基地的采控授予一定的自主权限。生产基地要对生产成本、产品质量及生产过程负全责,为了便于沧州工厂的考评,在计划资金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原辅材料由沧州工厂自行采购,集团采购部可进行计划、价格、过程监督。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全部采购物品实行统一询价、议价、定价;集团公司与自行采购单位分别采购、付款,各负其责。集团公司有权对自行采购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自行采购单位要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第十一条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求提出具体设备规格、型号、品质要求,采控部询价、议价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最终确定购买与否。第三章采购过程管理第十二条采购一般按定价、订购、交货、付款四个阶段进行。第十三条定价。采购人员接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应按采购事项的轻重缓急,参考市场行情、过去采购记录、厂方提供的报价,精选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价格对比。采控部门应经常调查主要材料市场行情,建立供应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对于厂商报价资料,经办人员应深入整理分析,并与厂商议价。根据初步商定的价格,报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定价。通用的大宗原料等由集团公司采购部门统一询价、定价。第十四条订购。采购经办人员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内容,与供应商拟定“订购合同”,逐级上报,按照管理授权,由集团公司负责采控的副总经理签订。大宗机器设备订购应签订质量保证金条款。第十五条收货。货物收到后,按规定需要质量检验的原材料,应由采购人员、品控部门人员与库管人员共同按“订货合同”内容验货,符合标准的货物入库,不符合标准的货物由采购人员与供货商交涉办理退货、调货等后续事宜。来货验收入库后,物管部门应填写“入库单”。第十六条付款。根据“采购计划”、“订购合同”、“入库单”、发票,经采控部门负责人确认,由集团公司负责采购的副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办理相关付款手续。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为食品添加剂企业,采控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八条采控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原料供应商确认制度。建立稳定的供应商档案。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自行采购的部门、控股公司内部采购,可参照以上办法规范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