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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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鲁财库〔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和乙级代理资格,在青岛市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地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第四条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严肃认真”,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有无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第七条采购项目代理情况,包括采购计划或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招标文件编制、专家抽取使用、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第八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等。第九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第十条基础工作情况,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是否齐全、及时,业务信息统计是否及时准确,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情况,合同备案情况,质疑答复情况,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报表报送情况等。第十一条采购效益情况,包括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情况,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情况,以及资金节约率等情况。第十二条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满意度等。第十三条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况,包括单位内部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有无向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提供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有无收送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行为。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十四条考核分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第十五条综合考核是指由青岛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对代理机构进行的全面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若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上报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六条专项考核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对全部或部分代理机构一项或几项考核内容进行的考核,不设固定考核期。第十七条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基础分为100分。财政部门应针对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综合考核由财政部门根据代理机构日常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专项考核在考核工作开始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代理机构。第十八条综合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由青岛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明细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打分。专项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由组织考核的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制定。第十九条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给组织考核工作的财政部门。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加。第二十一条考核小组应结合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征求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第四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三条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得分由高到低对所考核代理机构进行排序;形成考核报告,并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第二十四条综合考核的考核结果由青岛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在青岛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布,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山东省财政厅、财政部。第二十五条对经考核,工作业绩优良的代理机构要给予通报表彰。第二十六条经考核,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规章给予相应处罚。(一)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二十七条经考核,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或一种情形情节严重的,停止三至六个月的政府采购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延长整顿期,直至达到要求。(一)未按规定在青岛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协议、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采购合同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质疑答复满意率和采购质量满意度较低,服务态度较差的;(四)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供应商额外收取费用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七)考核年度内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八)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在青岛市继续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四)超出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六)由于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违规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或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综合考核中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青岛市财政局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和处罚。专项考核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第三十二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在考核报告中提出改进建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青财采[2002]15号)同时废止。附:二○○九年度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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