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附件:青岛市市南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青岛市市南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的通知》及青岛市市南区财政局《青岛市市南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1、财政预算内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南区财政局在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南区财政局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市南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市南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市南区政府或市南区政府授权市南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第五条市南区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青岛市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与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南区财政局向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南区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在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七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南区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报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批。对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批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预算单位需报送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备案。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后,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第十一条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办理清户手续,原帐户的结余资金转入经市南区财政局批准,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过渡账户。第十二条对于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批复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根据《青岛市市南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第十三条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后,由市南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代理银行按照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青岛市市南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为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综合科和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南区支行,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同时代理银行要接受市南区财政局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当日由代理银行在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单笔支付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第十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规定保留的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批准的特殊款项。第二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除十九条规定外,不得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第二十一条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用现金。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南区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另行制定。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初预算控制数、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部分,科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人员公用类支出用款计划按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编制,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第二十七条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每月10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市南区财政局行财科,由行财科审核后,送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第二十八条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根据部门预算数(部门预算控制数)于每月份20日前,批复下达预算单位下月用款计划。第二十九条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当市南区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或因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发生追加、追减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一级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第三十条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根据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专项支出按项目填写。第三十三条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科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进行支付,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依据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各预算用款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并每日向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报送分单位和预算科目的付款信息。第三十五条财政局预算科根据国库支付中心当日的支付清单审核确认后,加盖印章。青岛市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收到财政局预算科支付清单后作为与代理银行清算的依据。第三十六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作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定期向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提供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第三十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南区财政局国库中心核实原因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或超过清算时间的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由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区支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南区财政局国库中心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节工资支出第三十九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统发的,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未实行财政统发的,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第四十条单位和工资代发银行要严格按照市南区人事局印发的《青岛市市南区关于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工作实施细则》(青人事[2003]24号)文件中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第四十条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第四十一条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市南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统一印制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第四十二条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第四十三条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对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审核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市南区国库支付中心加盖印章后,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第四十四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第四十五条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市南区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市南区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第四节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第四十七条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第四十八条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第四十九条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审核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程序第五十一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额不足2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

1 / 1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