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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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总体战略,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突出通过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节能减排,突出通过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推进节能减排,突出通过创新发展模式促进节能减排,突出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节能减排,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主要目标。2015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37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115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396吨标准煤下降32.9%;“十二五”时期,实现节约能源4500万吨标准煤。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33.5万吨、13.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48.2万吨、15.6万吨分别减少9.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0%)、12.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6.9万吨、135.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44万吨、159万吨分别减少11.9%、14.7%。二、着力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三)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豫政办〔2011〕75号),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煤炭、建材、化工、纺织等传统产业,显著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进程,以机械、建材、纺织、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为重点,实现产品、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支持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形成循环产业链。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四)大力发展低耗能、高附加值产业。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着力发展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加快发展高成长性服务业,2015年服务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10年提高4.9个百分点以上。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以上。适应消费结构升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要求,大力发展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轻工、新型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五)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左右。建设大型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机组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煤层气、工业余热余压等发电机组。合理布局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背压式热电机组,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推进煤炭绿色化利用,推广应用煤炭洗选、气化、清洁燃烧、醇醚替代燃料等技术,减少原煤直接使用比重。实施“气化河南”工程,逐步淘汰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低效煤气发生炉,加强城市燃气管网建设,2015年城市居民燃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推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加大以农村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力度,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优化农村用能结构。三、把好项目建设源头控制关口(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我省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48号),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坚持高标准建设产业集聚区,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信贷投放。认真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七)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八)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前移能耗控制关口,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省辖市、县(市、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节能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九)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业规划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十)健全项目建设部门联动机制。健全项目建设联审联批制度,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衔接,协同把好土地、节能、环保、信贷和产业政策关口。落实项目建设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简化相关程序,完善项目落地条件,力争早开工、见实效。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十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淘汰落后炼钢407.1万吨、炼铁247万吨、焦炭590万吨、水泥1565万吨、化纤6万吨、铁合金6.57万吨、电石3万吨、电解铝7.7万吨、铜冶炼17.02万吨、铅冶炼67.39万吨、锌冶炼8万吨、平板玻璃1374.7万重量箱、造纸388.91万吨、酒精39.9万吨、味精14.18万吨、柠檬酸2.35万吨、制革375.03万标张、印染4.11亿米、铅酸电池52万千3伏安。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每年要向社会公布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产能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新建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有虚假淘汰行为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十二)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和工艺。落实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制定公布我省限期淘汰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目录,对生产和销售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耗能高、污染重落后设备和产品,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对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限期更新改造或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十三)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两高”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淘汰落后产品与产品提档相结合,引导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发展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产品结构升级。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和转产工作,市、县级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分值比重。五、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十四)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到2015年,全部完成低效工业锅炉、窑炉、电机、变压器等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基本完成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供热表计量收费改造;基本淘汰白炽灯,高效节能空调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高效节能的冰箱、平板电视、洗衣机、电机、汽车等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2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十五)抓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到2015年,建成20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集聚区)、1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6个“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基地,设区城市全部建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十六)强力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推进重点排污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中水回用和清洁生产,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能力5万吨和0.4万吨。以猪、牛、鸡三大类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0%以上。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推进火电、有色金属、钢铁、焦化、建材企业脱硫脱硝治理,形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6万吨和38万吨。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程,完成47家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排放企业废弃物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完成128个铅、汞、铬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十七)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脱氮除磷,做好污泥处理处置。以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人口大镇等为重点,再建设一批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350万立方米/日以上,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标准,所有产业集聚区完善配套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新增湿污泥处理能力4536吨/日,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扩容改造,全面完成县城以上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开展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试点。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8%。(十八)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省财政安排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市、县级政府要适当安排资金,支持本地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市、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企业要承担本单位污染治理和资金筹措的主要责任。六、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十九)抓好工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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