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部门预算资金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本厅)预算管理工作,强化部门预算资金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预算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预算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取得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并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第四条各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本厅部门预算是各单位根据其职能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单位建议预算。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2第六条单位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管理原则。财务实行分类管理,按预算单位分别核算。(二)综合预算原则。要进一步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力度,在核实本单位各项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综合统筹安排支出,合理编制预算。(三)公开规范原则。预算的编制要公开规范,对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按定员定额管理,业务专项支出预算要保证重点,分轻重缓急逐项排序,逐项核定,对支出额度较大的项目要有论证,项目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四)追踪问效原则。对预算的实施要实行全程跟踪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第七条预算的编制。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要求,各预算单位要结合本单位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及业务工作需要,在当年第三季度初提出下一年度收支预算,通过“两上两下”的编报程序报厅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并经厅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报省财政厅。第八条预算的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项3目完成后,各项目预算单位应及时做出绩效评价。第九条预算执行监督检查。规财处要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预算收入是否依法按计划实现;(二)各项应纳入单位预算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有无隐瞒等问题;(三)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四)业务专项实施进度与资金的使用计划是否一致,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是否组织验收,资金使用效益如何;(五)是否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批复的内容、范围办理支出,基本支出和业务专项支出是否相互挤占;(六)有无违反政府采购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违规使用资金。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财务内控制度。(一)建立部门财务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坚持“一支笔”审批,合理确定经费审批权限,重大开支项目应由集体研究决定;(三)强化财务人员的分工和责任,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4第十一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项目之间确需调剂使用的,由项目预算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厅长审查同意,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财政厅、发改委等部门批准,使用专项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包括工程、设备货物、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第十二条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数量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强化车辆管理,降低公务用车使用成本。第十三条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执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控制接待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接待成本。第十四条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压缩会期和参会人员,简化会议形式,严格会议审批、预算审核制度,降低会议成本。第十五条加强出国经费管理。落实出国经费零增长政策,压缩、控制出国人数和天数,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审核出国费用。第十六条加强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标准和擅自扩大范围。第十七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固定资产的核算,明确5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责任,年度终了需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和账物相符。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和处置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财力,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人员退休或调离工作前,须将配备的办公设备交回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清算手续,厅人事处根据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清算通知等办理退休或调离工作手续。第十八条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规范管理银行账户。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任何资金,不得设置资金账户。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第十九条加强现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如实反映现金库存,不得白条抵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第二十条加强财务人员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加大会计事项的事前、事中监督,防止会计核算统管流于形式。会计人员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6会计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感,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二条收入包括预算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收入为各单位经费的主要来源,按资金性质分为基本经费和业务专项经费。基本经费是指保障单位正常工作运转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专项经费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业务专项资金。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预算拨款以外依法依规取得的各种收入,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取得,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比例和提高标准。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不得自制收费凭证收取费用。7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支出预算的编制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业务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专项支出预算是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第二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依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定员、定额管理方法执行。定员是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第二十六条专项支出,应按预算编报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申报材料。年度计划批准后,各预算单位在开展专项业务时,必须与承办单位签定合同,载明项目内容、金额、完成期限、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专项支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各科目列支应遵循财政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第二十七条支出应按以下权限审批。日常经费支付额度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规划财8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人员审核后支付,支付额度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后支付,支付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厅长审批。项目任务书下达后,专项资金支付计划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要负责处室领导审核,报业务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实施;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项目,由项目主要负责处室领导审核、分管业务厅领导签署意见,报财务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实施;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要负责处室领导审核、分管业务厅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厅领导签署意见,报厅长审批后实施。同一项业务支出必须按审批规定程序一次性完成报销批准手续,严禁将相应支出分次审批或分解支出。第六章结余管理第二十八条严格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在申报下一年度业务专项预算时,主动统筹用于本单位重点业务专项支出。对累计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财政将按照一定比例对结余资金部分进行统筹,作为该单位下一年度业务专项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第七章决算编制管理第二十九条年度决算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决算9编制要求,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三十条厅规划财务处在对各单位年度决算进行审核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决算编制要求的,有权予以纠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厅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