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是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和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第四条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形式包括综合技术型孵化器和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其中,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各州(地、市)科技局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业2务指导。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任务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公共物业、办公设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一)为在孵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方面的公共技术平台;(二)为在孵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服务,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对在孵企业进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提供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与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业务联系,争取取得一定额度的授信资金,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三)吸引中介机构入驻,或与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四)帮助入孵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入孵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五)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技术和产业化信息;(六)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交流、产学研合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七)根据在孵企业发展需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引导,提高创业成功率;(八)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坚持诚信创业;3(九)引导创业企业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做强做大;(十)维护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劳动成果、合法权益和应有的社会地位。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八条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二)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三)可自主支配场地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五)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运营时间三年以上的,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七)拥有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八)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九)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第九条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附4件一);(二)《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表》(附件二);(三)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以及职工花名册;(五)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六)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七)创业投资情况证明;(八)在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九)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十)省科技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可向所在地的州(地、市)科技局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州(地、市)科技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第十一条符合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须由法定代表人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认定。第十二条企业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场地内;(二)属新注册的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三)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5(五)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我省高新技术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属于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八)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第十三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三)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具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四)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扶持与促进措施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第十五条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通过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优质优惠服务,经孵化器推荐的入孵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省科技厅聘请有关专家评审后,确认具有突出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的,从省科技经费中给予项目支持。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省级相关科技计划对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能力建设、创新服务等方面积6极给予项目支持。各州(地、市)科技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及产业化项目方面对在孵企业给予支持。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其入孵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年底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附件三)。第十九条省科技厅每年定期组织对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一年考核未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未合格的,取消其“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年内不得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第二十条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年。入孵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毕业手续;对孵化时间较长或孵化效果不明显的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及时予以清退。第二十一条申请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予以公布,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对在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附件二: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表附件三: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8附件一: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名称:申报孵化器名称:所在州地市科技局: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申报日期: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制9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供参考)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2.主要建设内容;3.主要服务功能;4.项目的主要目标(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目标);5.建设方案和计划进度;6.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包括依托单位和技术合作单位的工作基础和条件、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简介等);7.经费预算和资金筹措(包括申报经费、自筹经费和吸收社会资金等)。10附件二:编号: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性别文化程度职称孵化器类型1、综合型;2、专业型;3、留学生创业园;4、大学科技园。注册时间年月日注册资本(万元)管理人员总数(人)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人)总建筑面积(M2)直接用于入孵企业建筑面积(M2)年总收入(万元)其中:年服务与投资收益(万元)联系人电子信箱电话传真移动电话通讯地址邮编专家意见:(签字)年月日省科技厅认定意见:(盖章)年月日11填表须知一、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二、本表填报内容一律打印,涂改无效。三、编号由市科技局统一填写。四、在填写“孵化器类型”一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方框内打“√”。五、孵化器年总收入与对入驻孵化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是指该科技孵化器提出认定申请的上一年度的经济数据。六、申请书、科技企业孵化器运作情况书面总结材料及孵化、毕业、淘汰企业名录一式三份,其它所需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12表一:入驻孵化企业汇总表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序号入驻孵化企业名称入驻时间(年、月)注册资本(万元)从业人员数年技工贸总收入(万元)主要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3表二:毕业孵化企业汇总表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序号毕业孵化企业名称入驻时间(年、月)注册资本(万元)毕业时间(年、月)年技工贸总收入(万元)主要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12345678910111213141514表三:淘汰企业汇总表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序号入驻孵化企业名称入驻时间(年、月)注册资本(万元)年技工贸总收入(万元)主要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淘汰时间(年、月)淘汰原因12345678910111213141515附件三: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孵化器名称(盖章):所在州地市科技局:填表时间: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制年月日16一、孵化器基本情况孵化器类型1、综合型2、专业型注册时间注册资本(万元)法人代表性别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信箱电话传真移动电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