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详细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要求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1条本次详勘阶段的目的是: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工可及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路线走向、设计方案等资料,通过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完整、可靠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第1.2条本阶段工程勘察的目的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路线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等资料,有针对性的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为公路路线的确定、工程构造物位置的拟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本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任务是:1.在初步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报告的基础上,充分搜集和研究勘察区内已有的各种地质资料,通过工程地质调绘工作,在现场对初勘成果进行核实、补充和修正,进一步查明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2.对局部调整的路段方案、新发现的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地段,运用工程地质调绘、钻探、原位测试、岩土工程试验等综合手段,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查明其工程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现象的形成和分布规律,并做出相应的工程地质评价;3.对于初勘阶段已勘察的大型人工构造物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与核实,并补充一定的勘探工作量,详细查明其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4.对施工图阶段新增设的大型工程场地,在综合分析已有各种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查明桥址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以及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及工程地质特性;5.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的桥基或特大桥的高塔(墩)等特殊基础采用综合勘探手段,为施工图设计提供满足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6.对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进行复核和补勘,最终确定施工时所采用的料场。第1.3条本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遵照如下交通部部颁技术标准及各专业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TJ118—98)《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JTJ056—84)《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J054—94)《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013—2004)其它专业技术要求及来往函件鉴于部颁的技术规程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某些专业工作尚未做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时可参考如下同行业标准中能够满足本次详勘工作要求的有关条款的规定:《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测绘规定》(SDGJ65—94)《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DL5010—92)《浅层地震勘察技术规程》(地矿部标准)《铁路工程技术勘察技术规程》(TBI0013—98)《铁路地质钻探技术规程》(TBJ14—85)《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324—200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J34—91)第1.4条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按我院指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办法及图表示例》执行,并采用同样的出版模式。第1.5条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所使用的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应定期维护保养、计量标定,并在投入使用前全面检查,确保工作精度符合要求和工作的顺利开展。第1.6条本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在设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按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和相关的规程、规范进行,凡是提交设计单位供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所使用的中间资料,必须经过严格的复核及审核,确保中间资料的可靠性与客观性。第1.7条勘察单位具体工作时,应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困难及时与本项目管理组取得联系,以便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有问题,确保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工程地质测绘第2.1条本次工程地质测绘的主要目的是对初勘资料进行全面的复核与复查,对初勘阶段遗留的或尚未完全解决的有关地质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并给出明确结论。第2.2条在初勘资料的基础上,对初勘尚未查清的地段,应选择代表性的地段,布设一定数量的观测点,进行观测。观测点应布设应在下列特征点上:不同时代的地层接触带、不同岩性的分界线;地质构造线;不同地貌单元的分界线及同一地貌的微地貌区;露头良好的地区;不整合面;物理地质现象分布等地段。第2.3观测点在图上的点距为2厘米,当地质条件简单时,可适当放宽;但对于工程稳定性有影响的地质现象或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则应予以加密。第2.4条各种地质界限在图上的误差不得大于2毫米;第2.5条实测地质体的最小尺寸一般相应于图上的2毫米。但对工程地质评价有重要意义的地质现象,在图上的尺寸不足2毫米时可采用扩大比例的方法加以表示,并在图上标注相应的尺寸。第2.6条对隐晦的、通过地面调查无法解决且与工程地质评价有重要影响的地质界限(如断裂构造线、特殊土的分界线等)的工程地质测绘应辅以必要的勘探手段进行。第三章工程地质钻探第3.1条本阶段勘探钻孔应在初勘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地质资料的要求加以布设。工程地质钻探的计划工作量由设计单位提供或在现场根据设计意图和具体的地质情况由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协商布置。第3.2条工程地质钻探应按布设的孔位进行勘探。在工作过程中,当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施钻或施钻较为困难,需移动孔位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设计单位或项目部核批,在未得到批复前,不得擅自移动勘探孔位。第3.3条桥位勘探孔中的控制性钻孔应占全桥位钻孔数量的一半,特大桥或长度近于500米的独立大桥,应在物探资料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控制性钻孔。第3.4条勘探钻孔、原位测试和物探点的的定位测量应采用仪器、钢尺(或皮尺)测定,其定位误差为:陆地应小于0.1米,水中应小于0.5米;当水流湍急,固定钻船极为困难时,其定位误差不应超过1.0米,并在套管固定后核实孔位。勘探点的高程测量误差为:陆地不应超过0.01米,水中不应超过0.1米,同时应注意水位升降的变化,进行实际孔深的换算。钻孔内的地层分层高程误差应在0.05—0.1米之内。第3.5条勘探钻孔数量及深度勘探钻孔数量及深度应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孔深进行勘探,当地质条件及岩土体工程力学性质较好,经演算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如实汇报情况,经设计单位复核演算、满足设计要求时,方可终孔,不得擅自终孔。在设计单位未提供钻孔深度时,孔深应按部颁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执行。①桥梁墩台钻孔深度:对天然地基或其它浅基础,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风化层较深的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5—10米;在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以下3—5米;直接裸露的基岩,如需钻探时,孔深应钻入基础埋置深度以下3—5米。②对于深基础,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强风化层较深的基础或覆盖层较薄而风化层较浅的基岩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3—5米。桥梁墩台钻孔深度表3.5.1钻孔深度桥梁类型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孔深(m)孔数(个)孔深(m)孔数(个)特大桥20—405—740—1207—10大桥10—353—535—505—7中桥(分离、互通)8—202—320—253—4③路基钻孔:勘探钻孔深度一般为15—20米,且应达到特殊土层的底板以下1.0-3.0米;特殊土类路基孔深度详见本“细则”第八章之规定。④隧道钻孔:在Ⅰ、Ⅱ、Ⅲ类围岩段,勘探钻孔深度应钻入隧道仰拱以下3—5米或隧道设计线以下5—8米,在Ⅳ、Ⅴ、Ⅵ围岩段,应钻至隧道设计线以下3米。并进行有关测试:声波测试及水文地质测试:应根据隧道钻孔的涌水量情况,进行抽水试验或简易提水试验,求取水文地质参数,评价隧道施工期间的涌水量。第3.6条钻孔质量验收为确保钻探质量,在钻孔施工前,地质人员根据野外实地勘察情况,详细填写“钻孔技术要求任务单”,并报地质组组长审批,通过后移交钻班进行施钻。施钻完毕后,工点负责地质员必需认真填写“钻孔质量验收单”,由钻班班长、记录人员及工点负责地质员三方签字后,该钻孔方可确定为合格钻孔,否则,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第3.7条取芯、取样⑴工程地质钻探的取芯、取样应根据试验和工程地质评价的要求采取岩芯和岩土式样试样应分层采取,其质量、数量和规格应满足试验和工程地质评价的有关要求,岩芯采取率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在坚硬完整的岩层中,岩芯采取率不应小于85%;②在强风化、破碎的岩层中,不应小于50%;③粘性土地层,不应小于85%;砂土类地层,不应小于65%;⑤碎石土类不应小于50%。⑥重点研究的孔段应尽量提高岩芯采取率;粘性土及砂性土地层中,应采用“快速压入法”或“重锤少击法”用取土器采取原状土样,并应严格控制取土器压入土层的深度,避免人为对土样造成压实。如在钻探进尺达3米而未取得岩土样时,该钻孔判定为不合格钻孔,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得以岩芯代替原状土样。岩芯应摆放整齐,并分段填写岩芯标签,以便地质人员核查,并进行拍照。对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点,应取具有代表性的岩芯,按地层上下顺序进行编号、整理、装箱,认真填写岩芯卡片和岩芯箱登记表,以便施工时进行对照。⑵取样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①桥梁墩台钻孔:在覆盖层中,一般每1米应取样一件,当土层厚度较大时,10m以下,每1.5m取样1个,但遇土层变化时应立即取样,粘性土取原状土样,砂类土除取扰动样外,应分层采取代表性的原状土样。取样完毕后应立即做动力触探试验。基岩风化层应选择代表性钻孔按不同的风化等级采取岩样。②路基钻孔:一般在10米以上每1米应取样1各,10米以下每1.5米取样1个,如遇土层变化应立即取样。粘性土取原状土样,砂类土除取扰动样外,应分层采取代表性的原状土样。取样完毕后应立即做动力触探试验。③隧道钻孔:为测定隧道通过地段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在设计洞底标高以上相当于3倍洞径高度范围内,应取样作试验,特殊情况可视需要而定,但应满足岩土分类定名和围岩分级评价及岩土工程性质指标与参数评价的需要。每座岩质隧道各类围岩部位采取试样不得少于3~5组,土质隧道取样间距为2m,变层取样。第3.8条岩土样编号同一勘探孔内的岩土样按深度依次编号(全风化、强风化基岩按最终风化产物采取原状土样或扰动土样,并注明其母岩名称),并在编号前标注“原-”或“扰-”字样,以区别原状土样与扰动土样。弱风化、微风化及新鲜基岩,应单独编号,并在编号前注明“岩-”字样,并预留具有代表性的岩石,进行相应的试验。土样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震动,避免水份流失。土样在送往试验室时,必需填写送样清单,一并交付试验室。第3.9条地下水位的测量施钻时,应密切注意观察岩土样含水状态的变化,并记录初见水位的深度。终孔后,应保护好井口,并在地下水位稳定后进行稳定水位的测量。如在钻探深度范围内未量测到地下水位,在钻探班报记录中应注明“未见地下水”。第四章工程物探根据项目区多处于山区,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第四系冲洪积物与下伏基岩界面存在较大的波阻抗差异和波速差异,通过试验可以发现,勘察区具有进行物探勘察的良好地球物理条件,具备了面波勘探的频散物理基础,用地震波(反射波、折射波、面波)勘探可进行第四系冲洪积物和下伏基岩界线的划分。本次综合工程物探采用综合地震勘探技术,在现场方法试验的基础上,从反射波、折射波、面波勘探等方法中筛选出了折射波、面波等2种有效方法组合,构成本次综合工程物探。综合工程物探的剖面长度、点距等根据不同类型工点的地质情况、技术要求野外实地确定。各种物探方法主要解决的工程地质问题:⑴浅层折射波勘探:主要用于划分第四系松散堆积物厚度,确定基岩埋藏深度、风化界面及破碎带的范围,提供隧道围岩的分类依据。⑵瞬态瑞雷面波勘探:由于面波勘探受水的影响极小,该法主要用于第四系松散堆积物的分层、地层分层及基岩界面的确定⑶孔内声波测试:本次本次勘察应在隧道的钻孔中进行孔内声波测试,测定孔内岩体的波速(VP)及岩样的波速(VC),评价岩体的风化程度、完整性,确定软弱破碎带的分布位置,作为围岩级别划分的依据。详见“工程物探技术要求细则”。第五章土工试验第5.1条岩土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的确定依据不同岩土类别按地基基础设计要求完成。第5.2条试验工作原则上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