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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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一、奖励条例: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100—500元的奖励。班组奖励在500到1000元。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比较得力的工段或井队班组奖励200—500元、班组长、井队长奖励50—300元。3)连续3个月或3个月以上未发生事故,且本班或本井队生产按计划完成者给该工段300—800元奖励。4)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5)在追查失物中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6)在安全生产中献计献策并有新创已经认可的奖励50—100元。7)在全年生产中无事故,奖励工段1000元,单位井长、班组长奖励300元。二、处罚条例:1)凡违反条例、不戴安全帽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50元,帽带不系的罚50元并停岗学习一天。2)违反规定山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3)在天井施工或其他3m以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100元。4)进入工作区域不进行排险或排险不彻底的处罚100—300元并停岗学习三天。5)发现不安全隐患而未上报且没有排险措施的重罚300—500元。6)不听劝阻、蓄意、随意违章操作、指挥的处罚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7)火工品乱扔、乱堆或超量领用者处罚200—800元。8)擅自携带、私藏火工品者处罚500—1000元,并交送司法机关处理。9)在矿山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企业生产、生活秩序的处罚300—500元,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10)发现有偷窃财物者重罚500—1000元并开除。11)在严禁烟火处吸烟、使用明火者处罚100—500元。12)在规定的或临时通知的会议、学习不参加者处罚50—100元。13)对食堂卫生或对食物浪费者处罚50—100元。14)对乱接电线或电炉取暖的已经发现处罚50—100元。2009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先进,奖惩分明,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省、州、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惩范围: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以及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三条奖金来源:安全生产奖由镇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金额为3万元。第四条奖励类别1、安全生产综合奖根据镇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细则,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实行百分制,获前三名的分别奖5000元、3000元、2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500元。2、重点领域单项奖项(1)道路交通安全①全年未发生一起交通安全事故、软件资料考核达标、按要求建有人车信息电子文档和纸张文档、村(居)委会基层台帐规范完备、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信陵派出所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500元。②按要求完成2条以上镇村道路安保设施建设任务、未出现镇村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软件资料健全、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镇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中心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2)非煤矿山非煤矿山管理规范、非法开采得到及时有效取缔、全年未发生非煤矿山安全事故、软件资料整理规范、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信陵国土资源管理所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3)食品药品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假冒伪劣及过期“三无”食品药品得到及时有效整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取缔、及时查处乱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未发生食品药品中毒事故、软件资料整理规范、按时上报信息报表,奖信陵工商分局和镇卫生院各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4)消防及森林防火全年未发生一起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森林防火安全隐患得到有效及时整治、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健全、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整改信息报表资料,奖信陵派出所和镇林业站各2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5)信陵镇在全县安全生产年度考评中获得奖励的,镇政府对镇安监办实行奖励。获一等奖的奖3000元、获二等奖的奖2000元、获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奖1000元。第五条惩处1、辖区内或所负责的领域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单位,扣减有关责任单位年度经费3000元,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受到县级安全生产通报批评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经费2000元。2、在上级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扣分的主要依据。第六条考评(核)时间:12月份为安全生产年度考评(核)时间,由镇政府组建安全生产年度考评(核)工作专班,对照镇政府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双基”考评(核)细则,进行考评(核)验收。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周村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周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周委[2002]16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考核的对象: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第五条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抵押金制度。对不同企业,实行分行业、分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分别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的办法。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企业,每年在2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抵押金交区安监局。煤矿企业每年缴纳抵押金5万元;50人以上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万元,50人以下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1万元;砖瓦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000元;采石场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3000元;300人以上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5万元,300人至10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万元,100人至5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1万元,50人至2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5000元,20人以下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3000元。安全生产抵押金由区安监局单列帐户,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考核内容:煤矿企业的考核内容为《煤矿安全规程》;非煤矿山企业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非煤矿山安全“双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砖瓦企业、采石场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危化品企业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双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奖惩办法:(一)企业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除扣掉全部风险抵押金外,还要视责任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不含90分),返还抵押金,并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三)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低于80分的(不含80分),除扣掉全部抵押金外,每降低1分罚100元。最大罚金为2000元。(四)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分数为80分至90分的(含80分),只返还抵押金。第八条对企业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第九条扣减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列入全区安全专项费用。第十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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