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小企业的发展,满足个私业主、小企业主的信贷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以下简称《基本规程》)等农业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个人助业贷款坚持“择优、规范、效率、安全”的原则。择优指定位重点区域、优选客户;规范指坚持基本制度、鼓励创新;效率指优化业务流程、便捷服务;安全指依法规范操作、控制风险。第四条个人助业贷款决策流程按照《基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个人助业贷款归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助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小企业主等。小企业主是指所在行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的小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主要指借款人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借款人及配偶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第七条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从事特种行业的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具有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并从事本行业经营2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力,销售回笼好;(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六)担保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七)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借款人经营实体符合法人信贷信用记录条件;(八)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要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我行批准办理个人助业贷款后,须承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九)借款人经营实体目前在我行无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关系;(十)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等级须在AAA级(含)以上;采用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或商户联保的,借款人和自然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均3为AA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市场管理方担保的,借款人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第九条贷款额度。个人助业贷款单户(同一借款人)额度起点为5万元,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权利凭证质押贷款金额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其中:(一)信用贷款额度仅给予信用等级在AAA级(含)以上的我行存量个人助业贷款客户,且信用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在经办行的单笔抵押类个人助业贷款最高审批额度的20%-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的各类信用类贷款余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信用类个人助业贷款仅可在上述公式中注明的经办行办理。(二)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抵押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1、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评估价值及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2、权利凭证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来确定。3、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担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担保方担保能力综合确定,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上不因追加保证而增加。借款人可以申请个人助业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第十条贷款期限。含信用、保证方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信用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关联抵押贷款的到期日;全额抵质押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最高额可循环贷款期限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4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根据总行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还款方式。(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各种还本付息方式。(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月(季)开始,按月(季)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可以选择等本递减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三条个人助业贷款实行实地调查和面谈制度。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人本人、第三人(限自然人)或贷款投向经营实体名下的商品住房、别墅、自建房、排屋、商铺、写字楼、通用厂房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物应权属清晰、易于转让和变现。商品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要求房产所处环境条件较好;但以唯一住所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别墅、自建房、排屋、商铺或写字楼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60%,以商铺、写字楼抵押的,抵押物应位于城区或集镇中心的主要街道。通用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以厂房抵押的,厂房应为砖混结构、预制结构或钢架结构,内部设施功能齐全,通用性较强,且已投入使用,禁止以简易结构的厂房作抵押。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期限最长2年,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所处位置应在城市规划区域、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已全部缴清地价款、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5书,对未按合同约定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用地不得办理抵押。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登记合法有效。一级分行可视情况确定商品住房(含别墅)、商铺、写字楼等是否办理保险手续。抵押物为通用厂房的,须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其他情况一级分行可视情况是否办理保险手续。第十五条抵押物价值可采取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的方法确定。第十六条质押物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自然人保证担保的,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定保证担保额度,且保证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保证人信用等级为AAA级(含)以上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得接受借款人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及夫妻双方父母)或同一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提供的保证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人及配偶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第十八条采用商户联保方式的,仅在总行确定的区域或经总行批准后开办,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要求由3-5个(含)自然人商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所有联保小组成员为任一成员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且联保人仅可参加一个农行联保小组。(二)联保小组成员须在本行业从业5年以上,各成员(及其配偶名下)自有净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均不得低于100万元。(三)联保小组整体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含),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6(四)联保小组成员必须在贷款行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并为所有联保成员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行应在“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会计科目下为联保小组设置保证金专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该专户内的保证金为联保小组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第十九条采用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担保服务机构;(二)仅为个人助业贷款客户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跨地市经营的信用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跨省域(含直属分行所在地)经营的信用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必须在1亿元以上;(三)资金使用和财务结构合理,注册资本金主要留存银行或投资国债等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品种;(四)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和个人资信评级管理办法,有对借款人资信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且业务人员的数量要合理,以确保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五)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处置的能力,有协助贷款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第二十条采用市场方保证担保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各类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市场方提供法人保证担保的,要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市场方须为市场物业的实际控制人,市场物业应持续经营5年(含)以上,出租率要达到80%(含)以上,且市场经营正常、交易活跃;2、市场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07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市场在同一省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借款人必须是在市场内经营时间达2年以上、信誉度高、无拖欠市场管理费记录的商户。(三)单一客户采用市场方保证担保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且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级、A+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A级(含)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市场方保证担保贷款期限最长1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与市场方租赁协议的到期日。第二十一条对信用担保机构和市场担保方的管理。(一)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市场管理方保证担保仅在总行确定的区域或经总行批准后办理。(二)信用担保机构、市场管理方的首次合作须由一级分行进行资格准入审批,以后的合作由一级分行根据授权管理规定执行。准入流程为:有权审批行下一级行调查,并由本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字同意后出具正式调查报告;有权准入行客户部门起草签报,会签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报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可视具体情况并报经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交由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签署准入审批意见。(三)与信用担保机构、市场方的合作协议的审查、签订须按法律审查和合同文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作协议应包括合作范围、期限、额度、合作事项(保证担保及其他合作事项)、保证金担保条款(包括交存的比例或金额、账户账号、下限、补缴)等内容,并明确约定贷款逾期的,农业银行有权从担保方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款项用以偿还贷款,不足偿还部8分仍由担保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担保方的合作协议有效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经办行应从担保方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款项用以偿还贷款,不足偿还部分仍要求担保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担保额度管理。1、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最高额度=N*(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N*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N为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不超过8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2、市场方担保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担保额度要占用对市场方的统一授信额度,同时不得超过《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核定的担保额度。(五)担保方应按不低于担保金额10%的比例存入保证金,出现不足时要及时补缴。未经贷款行同意,担保方不得使用保证金。贷款行应在“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会计科目下为其设置保证金专户,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以该专户内的保证金为担保方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六)实行动态管理。1、同一担保方所担保的个人助业贷款不良率超过2%(含)时,应停止受理该担保方担保的贷款;不良率下降达到标准需恢复合作的,应由二级分行或以上行批准后方可继续受理业务。2、保证金比例可与贷款资产质量挂钩,对于上一年合作项下个人助业贷款不良率低于1%的担保方,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的,经一级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门审核可适当降低其保证金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5%。9(七)经办行应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信用担保机构和市场方定期进行检查核保;对发生以实物资产置换现金性资产等影响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能力的,要终止与其合作。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下列担保方式发放个人助业贷款:(一)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