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家园林业局冬运木材生产会议材料之三韩家园林业局主伐、更新伐伐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切实按照《森林采伐操作规程》及大林集综[2001]47号和[2002]2号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伐区管理,控制资源消耗,提高伐区作业质量,增强伐区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伐、更新采伐伐区。第三条各林场要加强伐区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伐区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伐区管理制度。林场生产外业车辆、内业建设要全面满足发去管理需要,专职伐区生产技术员,不得少于2人。要经常对伐区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导,提高生产作业人员的素质,切实提高伐区作业质量。第二章伐区管理目标第四条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率要倒到100%,各林场伐区作业质量优质率要达到60%以上,伐区作业质量得分在85~94.9分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低于85分为不合格。第三章发去踏查定点与拨交第五条临场根据林业局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对所调查的伐区进行踏查定点,向生产技术部门上报伐区调查设计申请,生产技术部门复合后提交资源林政部,由资源林政部向森调队下达伐区调查设计委托书后,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林场在生产前必须对所作业的伐区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如发现设计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要立即向设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不准擅自更改设计,等重新设计后,才允许生产。第六条临场根据生产安排情况向生产技术部上报请证明细,生产技术部根据林场作业计划审核后,向资源部门申领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由生产技术部、资源林政部及林场三个部门一同到现场进行拨交,实行“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净一号、验一号、再拨下一号”的制度,坚决杜绝无证作业。第四章准备作业第七条伐区拨交后,林场生产作业组要按照设计资料进行施工,如:冻板道、主道、支道、装车场,不得更改设计。1、冻板道必须平整、顺直。2、机库建设要做到防寒、防冻、防火。3、工舍要宽敞明亮、整洁干净,即防火又保暖、确保工人吃饱睡好、身体健康。4、准备作业工程建设严格执行《伐区准备作业检查标准》。第五章伐区生产作业第八条主伐、跟新采伐生产实行作业组资格认证制度。生产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资格证的作业组进行生产作业。第九条林场在伐区拨交时,要将生产伐区的调查设计资料、小班平面图、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出采量、面积等情况详细的向作业组长及技术员交待清楚,作业组要将图纸上墙,生产人员都要在看明设计资料后进行生产,并在装车场立上伐区公示板。第十条坚持“合理采伐”,执行设计规定的采伐方式,做到应采的采净,该留的留好。根据集材道控制好树倒方向。降低伐根高度5公分以下。实行“三采、三集”,即先采道,后采号,再采“丁字”树。第十一条集材道要按设计施工,主道宽度不超过4.5米,支道宽度不超过3米,做到主、支道分明。集材要全彻底,“采一号、集一号、净一号”,不允许有丢弃材(包括风倒木、小径木、梢头木等凡有利用价值的都要集运下山)。第十二条装车场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开设,不得擅自更改装车场位置。在搬装车场前林场要严格把关,做到装车场搬后干净,没有丢弃材,枝丫堆积合理,达到水土保持的目的,经生产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搬装车场。第十三条伐区清理要跟上采伐。生产结束时,清林要完成总面积的95%以上,其余部分在下山前全部清理完,不得托清。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第十四条冻板道零点至装车场的路影材、掉道材及伐区内的楞底材,要收拣运净,否则在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时视为伐区内丢弃木材。第六章伐区检查与验收第十五条林业局生产技术部将随时对各林场伐区作业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1、无设计采伐、无证采伐一经发现立即停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林场每次2000~5000元罚款。2、伐区生产作业中,如有越界采伐的小班,罚林场10000元。3、超强度采伐或出现大面积天窗,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并给予林场每小班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4、林场作业组生产前,一律按设计先把生产的小班所有支道全部采完、集出,经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号内作业,否则一经发现道号同采,罚款500元。5、生产作业中,油锯手必须把号内的秃头、站杆、半截桩、机械损伤木采倒,在检查中发现未采的,按伐区作业质量不合格小班处理。6、集材主、支道、装车场改变设计位置的,每条主道罚款200元、支道100元、装车场500元(主支道超宽的按改变设计位置处罚)。7、申请采伐许可证的伐区必须按时作业,不作业或剩余半截号的,按小班出材量每立方米罚款5元(从管理费中扣除)。8、应采未采的,胸径≤30cm每株罚款5元、胸径>30cm每株罚款10元。错采未挂号树的,根径≤40cm每株罚款10元、根径>40cm每株罚款20元。9、小班标桩每损坏一个罚款20元。伐根高度在抽检范围内超过5cm的比例不得超过10%,否则每超过2%罚款100元。10、集材拖拉机下道每10平方米(宽2.5、长4米)罚款50元,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一个小班内幼苗、幼树损伤率超过30%的罚款500元。11、作业组在作业完两个小班后,必须有清林队伍,否则作业组停止生产,“三手”人员下来清林,直到伐区清理跟上采伐为止,并每个小班罚款300元。12、伐区内丢弃木材,根径≥40cm每棵罚款50元,根径小于40cm的每棵罚款30元。装车场内丢弃木材,根径≥40cm的每棵罚款100元,根径<40cm的每棵罚款50元。13、检查中,一经发现有不按设计作业或违反《森林采伐操作规程》,立即停产整顿,直到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方允许生产作业。14、伐区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小班,按小班设计出材扣留生产费用的10%。第十六条伐区验收。林场根据伐区作业情况先进行初验后,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会同资源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按极度进行验收,生产、资源部门要加强产中指导。第十七条各林场伐区作业质量考核按《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分标准》执行。第十八条伐区作业质量优质率要达到60%以上,达不到60%的,从林场木材生产管理费用中扣0.50元/m³。第十九条林场主伐、更新伐伐区生产管理费用按伐区作业质量得分进行支付,得85分以上的100%支付,85分以下的按比例支付(按出材折算)。第二十条伐区清理费用按伐区作业质量得分进行支付。得分在85~94.9分之间的,按比例支付,95分以上的100%支付,85分以下的不支付。第二十一条实行全年主伐、跟新伐作业质量抵押金制度,抵押金额为每公顷500元。经过整改仍到不到合格标准的小班,按小班面积扣减作业质量抵押金(不包括0小班面积)。第二十二条各林场示范伐区比例必须达到作业小班的50%,示范伐区达不到示范伐区比例每1%扣减1万元,达不到示范标准小班按不合格面积扣减抵押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采伐面积、应采未采、错采未挂号木、伐根、集材、伐区丢弃材等各项因素均以小班为单位采取样带抽查的形式进行;应采未采木包括病腐木、枯立木和秃头树;所有罚款在林场当月生产费用中扣除。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林业局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