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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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干部应知应会基础知识第一部分党建知识(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1、党的组织机构是党的各级组织、领导机关、工作机关的统称,是我们党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将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的。2、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社会基层单位(包括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成立的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还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委检查委员会。党小组、党组、党工委均不是一级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3、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原则,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总支部;正式党员超过了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4、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5、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的原则来确定,一般按行政关系和区域划分来确定。如社区党组织隶属于街道党工委领导。社区辖区内如有企业党组织,根据情况,也可划分区直属工委或街道工委领导。6、“三会一课”制度。“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定期上好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二)换届选举7、基层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从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算起。一般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且延期换届选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8、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党员300人以上的基层党委)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9、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主要指书记、副书记)。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经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组织负责人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委员会委员应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三)发展党员10、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11、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12、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13、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14、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15、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16、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17、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18、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19、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20、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21、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果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22、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2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24、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25、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26、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四)组织关系接转27、党组织关系转接就是指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将党组织进行转接的一种调动形式。对外出时间较短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进行相关教育,确保其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对“空挂”党员及其他组织关系不顺的党员,按照组织关系管理文件规定和有利于党组织日常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求,转移其正式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28、出国(境)党员:正式党员因私出国(境),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或原居住地党组织,暂停组织生活。预备党员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回国后恢复预备期,重新纳入考察、培养程序。29、凡进出南京市(含去省、由省来宁或从部队来宁)的党员组织关系,统一由市委组织部或各区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30、市属各党委、工委和区委组织部可以互转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在本市范围内调动,由基层党委、工委直接转移组织关系。3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盖有转出单位党委或组织部门公章和骑缝章。不得使用党委办公室和政工部的公章。介绍信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五)党籍处理和党龄计算32、党籍:指党员资格,履行了入党手续,成为预备党员后,即取得了党员资格,拥有党籍。33、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党龄计算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开始计算。34、自行脱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35、党员退党是党籍处理的一种形式。《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做共产党员的,可以要求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36、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37、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的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六)党费收缴38、党费交纳时间规定:党员应当增强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39、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自觉、按时、足额。40、基层党组织应怎样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一要对党员进行增强组织观念的教育,使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提高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二要确定专人负责,明确任务要求,并做好业务知识培训;三要严格收缴手续,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要认真登记,做到底数清楚;四要按时收缴,做到按时向党员收党费,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缴党费;五要定期向党员大会公布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并对积极自觉交纳党费和不能按比例交纳党费的党员提出表扬或批评。41、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第二部分“两学一做”知识42、“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指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43、“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要坚持正常教育,全面融入日常,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以落实党员教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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