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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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信息技术分公司互联网部各个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是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信息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技术分公司)根据社会发展及市场的需要,由互联网部产品经理或项目组牵头,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推广、研发活动。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技术分公司互联网部需立项及经费资助的项目。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市场分析、项目申请、项目论证、项目审批四个基本环节。市场分析:指产品经理或项目组根据产业发展及市场的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需要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项目开发包含:市场分析、草拟项目计划、部门审察、可行性分析、存档等工作,然后进入立项。项目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市场分析的需求,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项目论证:指信息技术分公司对符合市场分析需求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项目审批:指信息技术分公司市场部参考项目论证意见择优审批立项项目。第六条项目申请者根据信息技术分公司项目管理办法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立项申请书2.项目实施计划书(含可行性报告)3、费用预算明细表、成本申请表申请项目应符合业务发展及市场的需要;符合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和信息技术分公司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布署和安排。第七条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2.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第八条申请的项目一般由产品经理或项目组经理整理项目资料后,提交信息技术分公司互联网部(以下简称互联网部部)审批。第九条项目发起部门为互联网部下属市场部、媒体部,由两部门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项目的技术发展方向、市场的符合程度、费用预算、基本条件等进行可行性评价。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互联网部不予受理:1.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2.违背市场规律或无意义、无价值的;3.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4.经查新,已有类似的项目,无必要重复投入的。第十一条所有项目立项前应进行论证,市场部和媒体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论证。第十二条项目经论证合格后,由项目发起部门负责报送综合管理人员对项目文档进行登记并上交有关领导进行最终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正式审批通过后的一周内开始实施项目计划,并列出详细的项目进行控制时间表,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项目计划的,将取消该项目,并就所产生的后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扣分处理。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流程第十三条信息技术分公司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市场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支撑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如项目中有需要开发的地方,由技术部负责开发,如需要与外部合作的,应由项目发起部门与相应的合作商或内容提供商进行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后实施。项目实施管理中各方的基本职责是:(一)项目发起部门发起部门包括:市场部、媒体部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2.签订合作协议。3.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周期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4.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5.组织项目验收;6.根据项目周期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市场部、媒体部产品经理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制作项目周期时间表;2.根据项目具体内容和周期,对各支支撑部门进行任务细分,明确各支撑部门工作职责,派发工单;3.督促、管理支撑部门及时做好项目支撑工作,定期检查各支撑部门工作进度;4.报告项目周期实行情况,做好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5.协助市场部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三)项目支撑部门项目支撑部门:技术部、媒体部、市场部、财务部。1.负责项目的技术、平台、设备、宣传、推广等支撑工作;2.落实项目保障条件,按照项目进度完成项目支撑工作;3.配合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按期完成。第十四条项目实行项目周期跟踪上报制(短期项目除外)。项目负责人应在每个项目周期结束后两天内向市场部提交项目执行周期情况报告(包含成本使用情况)。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及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1.国家或电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没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2.经过实践证明,所选项目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省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项目的;3.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4.匹配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5.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支撑部门报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需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的书面意见,经信息技术分公司相关领导审批、批准后执行。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支撑部门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对已发生情况核实审批后,报市场部处理。市场部组成清算小组负责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对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处理,并追回财务拨款的剩余资金。第十六条分期拨款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项目检查、评估意见作为拨付后续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管理根据计划类别按照相关财务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项目完成及评估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及评估以立项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完成情况、产生的收入、应用效益和认知度、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资产的财务处理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在项目完成时间之后的两周内完成,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时间之前,向市场部提交相关总结资料,包括项目总结和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2.市场部组织结算与分析主管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报综合管理人员处存档,并以此为依据对项目组人员进行绩效评分。3.完成的项目总结上报公司领导。第二十条项目评估由结算与分析主管负责,主管应对照项目立项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的收益、资金落实、目的任务等内容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报市场部。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60%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由于提供的验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目标和任务完成程度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视为“待评估”,待评估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更详细的数据材料,再次申请评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能通过:1.目标、任务完成程度不到60%;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价值;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4.擅自改变约定的目标和内容。5、复议次数超过三次,仍不能提供完整评估依据的。第二十二条“待评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30日内提交复议要求资料,由市场部和结算与分析主管组织复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之后再次验收。第二十三条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成果归属按立项书约定执行。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项目中部生的设备购置或软件产品和程序购买,应纳入信息技术分公司固定资产,成本由技术部、市场部和媒体部按需求分担。各项目责任人、综合管理人员、结算与分析主管、财务部门应做好相关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否否是是市场调研及行业分析草拟项目开发计划市场经理审察可行性论证证确定具体实施负责人完善计划综合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务部门讨论是否可行市场部项目开发流程立项市场部项目申请流程存档管理市场分析确定立项立项申请项目实施计划书费用预算市场部经理签批综合互联网部主任签批公司领导或分管副总签批开始项目实施项目实施管理流程计入绩效考核成绩需要与外部合作需要技术开发无需开发或利用外部资源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进入立项流程技术部合作商技术部媒体部市场部财务部综合项目结束项目负责人做总结分析结算与分析主管进行收益分析出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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