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方面典型违章100条一、违章界定。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二、违章分类。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典型违章(100条)(一)行为违章(60条)1.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2.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3.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4.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5.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7.约时停、送电。8.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9.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10.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11.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12.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13.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14.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15.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16.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17.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18.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置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19.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2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21.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22.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23.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24.检修完毕,在封闭风洞盖板、风洞门、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和压力容器人孔前,未清点人数和工具,未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25.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26.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27.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28.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29.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30.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31.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32.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33.在电容器上检修时,未将电容器放电并接地或电缆试验结束,未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34.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现场检修人员。35.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36.跨越运转中输煤机、卷扬机牵引用的钢丝绳。37.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3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39.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40.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4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42.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43.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44.进入蜗壳和尾水管未设防坠器和专人监护。45.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46.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47.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48.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49.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50.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51.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52.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53.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54.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55.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5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57.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58.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措施。59.无证驾驶、酒后驾驶。60.值班期间脱岗。(二)装置违章(18条)61.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62.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63.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64.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65.变电站无安防措施。66.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67.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68.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栏。69.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70.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71.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72.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73.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74.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75.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76.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77.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78.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三)管理违章(22条)79.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80.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81.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8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8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84.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8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86.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87.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8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89.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90.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91.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9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93.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94.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认真、无勘察记录。95.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96.违章指挥或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操作。97.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98.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99.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100.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