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合同法总则课件【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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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1合同法培训政法大学政法大学2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结构图合同法总论分论(有名合同)订立履行效力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终止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技术合同具体化指导作用政法大学3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就合同法分论与总论而言,作为合同法的组成部分,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分论只有以总论规范为指导并与其相结合,才能正确实施;★离开分论部分各类有名合同规范,总论规定的一般原理同样无法得以实现。政法大学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四)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合同的定义:政法大学5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三、合同的分类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作出如下分类: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政法大学6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四、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政法大学7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四、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只调整民事/商事领域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物权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范,婚姻/继承/收养等有关身份的合同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规范,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本质:《合同法》在本质上是调整合法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合法交易和促进交易、指导交易、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的法律手段。★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合同法调整的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2、合同法调整的是以经济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政法大学8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平等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至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政法大学9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练习题-001政法大学10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练习题-001-解析答案:D考点:合同法的使用范围讲解:《合同法》第2条规定:“办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本第2款之规定,可排除A、B项。至于不选C的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政法大学11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练习题-002政法大学12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练习题-002-解析政法大学13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练习题-003政法大学1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练习题-003-解析政法大学15政法大学16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合同法》结构图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程序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先合同义务普通条款主要条款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违反该义务不要式必备条款不影响合同成立要式政法大学17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过程的第一阶段,合同从成立到消灭,其间所涉各种合同制度的运用或适用均须以合同的订立为发端,具体的合同不存在,其他各种合同制度便无从谈起。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当事人基于缔约目的而进行意思表示的互动过程,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诸阶段,这个过程的结果或最终目的是为达到合同的成立。在此过程中,合同的内容、形式、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对合同的订立是否顺利完成都产生莫大的影响。政法大学18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性质:要约属意思表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为特定人,相对人一般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如商店对店内商品标价陈列,可以视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3、要约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4、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政法大学19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三)要约的形式要约属意思表示,有其外在表现形式,一般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四)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3、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五)要约的消灭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政法大学20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电视购物广告甄别】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政法大学21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政法大学22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四、要约的拘束力政法大学23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五、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及性质1、概念:承诺的法定解释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性质:承诺属意思表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三)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四)承诺迟延和承诺的撤回承诺迟延也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政法大学2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六、理解比较政法大学25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资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订立合同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其他合同由其代理人代理订立或征得代理人的同意订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政法大学26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八、订立合同的形式政法大学27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八、订立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一)数据电文(二)公证形式(三)鉴证形式(四)登记形式(五)审批形式3、推定形式【行为默示形式,又称推定形式,或称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政法大学28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九、合同的内容及示范性条款合同条款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示范性条款:一般被认为是合同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2条将这些条款作为示范性条款加以规定,以提示缔约人。政法大学29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十、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它们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附随义务。(一)合同权利(二)合同义务(三)合同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政法大学30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十一、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成立要件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三、合同成立的地点四、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政法大学31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十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向乙允诺,如果乙不与丙订约,则甲将与乙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乙信赖甲的允诺而未与丙订约,但甲最终拒绝与乙订约从而使乙遭受损失。此时,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政法大学32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十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四)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政法大学33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义务分析图政法大学3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练习题004政法大学35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练习题004解析政法大学36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练习题005政法大学37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练习题005解析政法大学38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练习题006政法大学39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练习题006解析政法大学40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练习题007政法大学41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练习题007解析政法大学42谢谢大家精彩继续政法大学4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政法大学4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1)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2)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政法大学4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二、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政法大学46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一)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二)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三)二者作用的阶段不同。政法大学47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四、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是生效条件二是解除条件政法大学48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五、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与条件的区别】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效期限二是终止期限政法大学49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六、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政法大学5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六、效力待定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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